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记公法论坛第44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5-12 点击次数:1568

    5月10号下午在5号楼206会议室,公法研究中心有幸邀请到了著名的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老师,来为同学们作题为“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的精彩报告。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金承东副教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吴律师一同与会。

 

 

    湛教授首先对近几年、包括公民生育权在内的研究领域作了笼统介绍,分析了对这一权利进行理论研究和相关实践的必要性、迫切性。他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说是中国的特色产物,国际上则冠以“一孩政策”的叫法,其存在固然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但归根结底, 生育自由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规定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但是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生育前要取得准生证、规定生育数量与时间间隔等现象,生育权不是取决于夫妇、取决于家庭,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此权利转给了国家、政府,明显与国际上有“自由地、负责任地生育”之说法大有出入,不得不引人思考由此涉及到的权利和自由之问题。
湛老师指出,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大量侵犯人权的现象,比如河北昌黎河北昌黎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陕西冯建梅案、杨支柱超生案、华东理工大学蔡智奇案等等,可谓都是典型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并且,计划生育被视为行政工作中的高压线,出现纠纷后往往面临法院不受理、行政复议也得不到救济的尴尬场面,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往往走遍多种途径、历时长久也仍感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对社会秩序带来不很大冲击。

 

 

    从另一方角度观之,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虽使计划生育政策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但这部法律存在的种种问题,却使其难以称得上是一部良法,也遭到了很多诟病。该法强调控制人口数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生育审批制度,对超生家庭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超生父母给予经济乃至职务处分,既对公民的生育权构成了不当限制,也和《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背道而驰。此外,借助该法中的授权条款,一些地方进行了大量立法,其中不少都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以及公民人权意识的普遍增强,特别是基于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如何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成为必须认真讨论的议题,也使得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成为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
    目前,已有许多人口学家通过调查提出的1.2个孩子、1.5个孩子等说法,呼吁全面废除计划生育的也大有人在。对此,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他指出,计划生育政策有其存在的原因,在当下的中国,全面废除计划生育是容易触及当权底线,实施上也会遇到很大阻力。相比于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不如将重点和核心放在“还权于民”四个字上。因为说到底,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道德性、重要性,体现了个人和家庭的主体地位,政府的行为应是指导性而非指令性,政府的职能应是服务型而非管理型。具体而言,湛老师在修改建议案中提出废除现有的生育审批制度,既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又能与行政许可法中可不设置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规定相吻合。取消社会抚养费,加强对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又能避免征收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一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还违反了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因此也用予以废除。最后,建议书还提到,完善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关键在于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的前提下,以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同时,还应强调政府在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职能,禁止强制堕胎,推行优质计生服务,完善社
会保险的制度。

 

    报告进入尾声阶段,首先由余军教授进行精彩点评,他指出有一类人权绝对不能被事先批准,这一类人权就包括生育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如果这种天赋的人权要征得国家同意方可行使,那么先于国家的人权就变成了国家的恩赐,如此否认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普适价值,难免会让外界视我国为怪胎,于中国国际形象实在不利。接着,金承东老师发表了犀利而精辟的诘问,他指出所谓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正当性何在?征收金额是年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第几胎的数量,但每个孩子的抚养成本和耗费的社会资源却是难以基本持平的,如此便有了惩戒的意味在里面。既为惩戒,何谓征收?对此,吴有水律师进行热烈回应并提到了针对负责计生工作行政人员的一票否决制,认为这种考核方法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长官意志,进而使群众成为被管制的对象,因此有必要全面放开生育自主权,而不仅仅停留在开放二胎的讨论上。
    最后,湛老师与在场多位同学进行热烈互动,提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会牵涉权力寻租的问题,针对改善我国生育环境,构建公正合理、科学有序的生育制度,有赖于有志之士、尤其是具有社会责任感、道德感的法学家勇敢发出自己的呼声。计划两个小时的报告,延迟了一个小时方在热烈愉快的气氛中结束,总之,这场报告对同学们既是一次感受大家学术风范的宝贵机会,更是一次提升专业素养、锻炼学习能力的思维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