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晚上,公法论坛第46期讲座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5号楼206举行。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Peter M. Shane,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 美国对制定行政规则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光华法学院金承东教授主持,余军教授以及光华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参与了本次法学讲坛。
Peter M. Shane教授曾经在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任教,后来又担任过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是美国当代著名的行政法学教授。Peter教授主要介绍了美国对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一些基本原则。首先,他介绍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国家体制背景:三权分立的体制,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则。其次,他从六个问题三种情况入手,详细分析了美国司法审查的类型和原则,以及深入浅出地为我们介绍了美国司法审查的细节问题,并对其中几个重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阐述。为了便于我们理解,教授基于一个假设的案例——FTC展开论述。关于司法审查的地点和时间问题,教授指出任何受到行政规则影响的人都可以提起司法审查,但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实体性规则而不是指导性规则,提起审查的时点应当在公示、公众讨论、基础与目的声明、公开这四个程序之后提起。关于法官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问题,教授为我们介绍了“谢弗林原则”。司法尊重原则是美国行政法领域中的一条重要的原则,斯卡利亚大法官曾称形成司法尊重原则的谢弗林案为自Vermont Yankee Nuclear Power Corp.v.NRDC案以来行政法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判决。所谓司法尊重原则,简单说来就是当国会对某一法律条文的含义并无清楚说明,或国会的立法意图难以确定时,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对该法律条文作出的合理的解释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由于司法尊重原则主要形成于谢弗林案,因此司法尊重原则也被称为“谢弗林原则”,或“谢弗林尊重”。
Peter M. Shane教授重点介绍了三种司法审查的类型,即由三种不同原因导致的司法审查。第一种是合法性审查,教授结合FTC案件讨论了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及特征;第二种是程序审查,教授针对两个实务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充分的公示与有意义的评论期的平衡以及如果立法机构说法规只是指导性的是如何应对的,并对实体性法规与指导性法规进行了区别比较。第三种是对专断恣意的审查,教授介绍了诸多专断恣意的情形。最后,教授介绍了司法审查发现法规瑕疵的后果,他指出法官通常不会自己修正法条,对于缺乏合法性的法规通常是无效的,后两种情形则会发回行政机关。对于修改过程中的法规一般是不适用的,但也并不总是如此。最后教授介绍了司法审查的原则,特别是平衡相互冲突原则的体制:法官独立判断和行政机关拥有议会授权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讲座的最后,金老师、余老师以及各位同学都就自己的感兴趣的问题与Peter M. Shane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此次讲座不仅让同学们了解了美国对制定行政规则行为的司法审查这一领域的知识,同时对我国同一领域不同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启发了同学们的新思路,也开阔了同学们关于域外司法审查的新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