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技术框架、民族特色与时代使命――记法学前沿2015(12)总213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08 点击次数:2307

    季春初夏,之江月轮,夜幕初降,光华主楼,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莅临法学院,为师生带来一场学术盛宴——中国民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
    主楼会场,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教授担任主持;陈信勇教授、韩家勇副教授、郑磊副教授、章程老师,及学院博、硕、本科生,到场聆听。
    王轶教授就“民法典编纂”的主题,从三个关系的角度切入,展开论述。


    其一,是上下关系。
    谓其“上”者,即民法与宪法关系之调适。就此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对民法有何积极影响,及其限度所在?在此方面,问题之核心在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中国有无采纳之必要与生存之空间?王轶教授认为,所谓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固然在德国、日本已有充分体现。其典例者,比如德国1958年“吕特案”中,德国宪法法院即经由宪法基本权之管道,实现私法人格权保护之效果。在日本,其和平宪法对于私法主体人格权的充分关注,亦体现了上位宪法对于下位民法人格权的积极影响和渗透。另须承认,我国1982年宪法,在2004年修宪中,亦于第13条第1款就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已经专设民事权利一章,就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做出详细规定和全面保护。基于此,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已由《民法通则》予以落实和具体化,也就没有必要再移植异域的“宪法基本权利之第三人效力”的理论。
    二是,民法对宪法应当怎样回应?在此方面,最应回答的问题是:中国语境下的民商事司法裁判,可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规范依据?王轶教授认为,应予否定。因为,现有规范框架下的民事权利,其功能实如门户网站,也就是说,一个权利的名号与外观之下,本可覆盖诸多利益因素及其类型。即便曾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甚有影响的“齐玉苓案”,亦遭废止命运。而“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宪法身影,终亦落实为《合同法》第53条。况且,我国现行民法法律规范体系中,均未列出宪法作为民法之法律渊源。由上可知,民法对宪法的回应,应限于将其作为立法依据,而非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谓其“下”者,即民总与分编关系之建构。就此问题,中国立法者已决定,我国民法典需要采用总分结构,并制定民法总则。此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何种条文,方可作为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王轶教授认为,条文之进入民法总则,需要具备如下资格:一是,作为提公因式的结果,并可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所谓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意在区隔“民法总则”与“民法总论”,因为后者纯属理论建构,难以径为裁判依据,故亦不宜纳入民法总则。二是,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这在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中的典型体现是:取得时效制度、或有期间的规定。
    其二,是左右关系。
    论“左右”者,即民法自体与其周边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之协调。就此问题,包含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民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上,根据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白皮书,商法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同时需贯彻商事自由、等价交换、交易便捷的精神。而我国合同法总则,也融入了浓厚的商事色彩。鉴于商人群体在推动民法规则发展上的重要作用,故我国民法规范,应当尽量反映商事交易的规则。至于商事登记应否进入民法总则,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应当交由商法学界的讨论决定。
    在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上,主要关涉知识产权法应否纳入作为民法一编。对此,学者之间,肯否并存,应当交由知识产权法学界讨论决定。
在民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上,尤须考察: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与互换性之假设,是否已经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全面丧失无存?王轶教授认为,并非如此,否则,民法本身即已再无存在必要,而应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实则,即便遭受侵蚀和冲击,但作为民法典安身立命之根本,平等性与互换性之假设,其核心精神依旧岿然。


    其三,是前后关系。
    关系之“前”,即回应历史:中国民法典,应以何种态度,对待拿破仑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典编纂史上的黄钟大吕?
    王轶教授认为,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应对中国本土的问题,体现中国特色的时代精神,承载中国自己的立法哲学;而非止步于对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的简单移植。为此,诞生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必须回答如下问题:(1)民法典,怎么看待“人”?(2)当今经济发展,已进入协作模式。民法典,怎样充分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3)人与社会的关系怎样建构?鉴于中国历来缺乏“社会”一环,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过渡地带,故此,民法应当推动社会的生成、发育和壮大。例如:法人团体的设立上,应采准则主义为原则,核准主义为例外。(4)人与国家关系的政治哲学上,中国民法典应当坚守如下原则:国家不能出场时,不应介入;国家应当场时,不能缺席。(5)人与自然关系的解决。法国民法制定时,尚属农业社会;德国民法制定时,也只是工业社会初期,均无思考应对人与自然关系之迫。但中国民法典之诞生,初即身处环境问题深重的21世纪,不得不有以回应。对此,我国物权法关于准物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均体现了对此问题的积极应对。由此可见,中国民法典之异,源于所须回答的问题之别,并非刻意制造距离。(6)中国民法典,应当寻根溯源,重视“家”、“户”的民事主体地位。(7)中国“编纂”民法典之用语,实则内含深意,因为我国各民事子法部门,均已齐备。再者,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有效经验,亦应体现于民法典规范中。
    关系之“后”,即面向未来:中国民法典,如何紧抓时代脉动,采用先进体例,以飨未来发展之需要?
    王轶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之,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而立法者亦已肯定性地作出政治决断,这足以体现中国民法典对于新时代的回应。另外,民法典规则不应太过琐碎,而应留下足够的解释空间,如此,方可确保其足够的生命力。
    最后,王轶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学界的自主意识,已经觉醒。当前,我国身处制定民法典的最佳时机。路漫漫其修远兮,法律人共同体,当积极进取,上下求索,为中国民法典大业之实现,贡献力量。


    讲座结束,各位老师与同学热烈讨论,积极提问并发言。王轶教授亦一一回应,细致作答,会场互动效果良好。大约9时一刻,讲座结束,宾主离场。

刘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