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技术与电子商务法――记经济法沙龙2015年(2)总第1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09 点击次数:2087

    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15年第2期学术沙龙活动于2015年6月8日在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沙龙活动邀请了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Jane K.Winn教授作为主讲人,主持人为何怀文老师。
    Jane K.Winn,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 Charles I.Stone荣誉讲席教授,具有经济学和法学双重学科背景,于1980年获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经济学学位,1987年获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其曾在加利福尼亚法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


    本次活动为Winn教授国际电子商务法系列沙龙活动的第一讲。围绕此次活动“电子商务技术与电子商务法”主题,Winn教授从何为商法、开放式与封闭式电子商务对比、何为互联网商务三方面出发对电子商务法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现状等进行了深入浅出地介绍。
    商法在中世纪的法律中主要表现为商人之间的商事习惯法,在现代,德国、法国等国家特别制定了商法典,英国法院则通过司法裁判将此吸收入英国的普通法系中。在对传统商法的介绍中,Winn教授特别强调了商法应当遵照商人特殊的商事习惯,应当将其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权利相分离。目前关于商事法律主要存在《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等国际法。美国法律渊源包括判例、美国宪法、国会以及各州立法、行政法、法律重述等等形式。在介绍美国法律渊源时,Winn教授特别指出法律重述并非国会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但其在适用上具有较强的权威性。Winn教授还介绍了美国有关合同的法律渊源,并重点介绍了法律重述的效力及其重要性。在第二部分,Winn教授首先对比了封闭式电子商务与开放式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法律文本形式,而后,对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电子商务经历了邮局电报、用户电报、传真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技术时期。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在美国就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存有一定的争议。在Howley v. Whipple案件中,法院通过将用传统钢笔书写方式订立的合同与用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进行对比认为两者之间仅订立形式不同,在效力上并不存在差别,从而认可了以电报形式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该部分的最后,Winn教授就EDI合同进行了举例介绍。在互联网交易部分中,Winn教授对比说明了电话以及互联网不同的信息传输方式,并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域名体系等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活动的最后,Winn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刻地交流。本次活动也让各位同学对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以及电子商务技术有了更多、更全面深刻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