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记经济法沙龙2015年(3)总第17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6-15 点击次数:2139

    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15年第3期学术沙龙活动于2015年6月11日在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沙龙活动邀请了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Jane K.Winn教授作为主讲人,主持人为何怀文老师。
    本次活动为Winn教授国际电子商务法系列沙龙活动的第二讲,此次主题为电子商务法导论,Winn教授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模式、争端解决方式以及信息科技创造发明对合同法带来的影响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模式植根于国家的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之中,因而Winn教授在此部分主要就英美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了对比介绍。Winn教授首先以欧洲为视角,介绍了英国法、罗马法以及德国、法国法典编纂的历史。而后,Winn教授将19世纪中美国与欧洲大陆的社会情况、政府工作人员、法律从业者等情况方面进行对比说明,以表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最后,Winn教授总结出几种不同法律文化模式,其分别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自由主义法律文化、以中国、新加坡等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法律文化等等。
在对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介绍中,Winn教授主要就其中两种解决机制:仲裁与诉讼进行了对比分析。由于美国诉讼模式具有耗时长、费用大等缺点,越来越多的公民尤其是商人开始选择仲裁作为电子商务合同解决纠纷的途径。同时随着国际间的商务贸易的发展,加之各国通过立法等方式对仲裁方式的认可,尤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署、加入,仲裁方式成为了电子商务合同争端主要解决机制之一。
    在信息科技技术发展对合同法带来的影响部分的阐述中,Winn教授以Shrinkwrap、Clickwrap、Browsewrap等就在合同法上曾经或者至今富有争议的案例引出此类案例背后新的商业模式:“先付款,后协商”对合同法造成的冲击。在ProCD v. Zeidenberg的案件中,Frank Easterbrook法官承认了该案中合同的效力。在Hill v. Gateway这一电话订购的案件中,法官同样认可了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Winn教授认为从Hill v. Gateway案件裁决中可得出以下启示:在市场完全自由竞争的假定条件下,消费者应当知道注意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消费者选择新的购销渠道,则需承担有关此项新发明的销售方式下的法律风险。同时,Winn教授还提及现在的司法实践一般要求企业突出强调合同中约定仲裁的条款,并就Gateway推出的电话订购这一新的销售模式下价格优势形成的原因提出问题以此说明Hillv. Gateway案件法官判决可能存在有待回答的质疑。


    本次沙龙活动让同学们对英国、法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了解更加深入,并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与选择以及技术发展创新下对合同法带来的冲击有更多的认识。活动过程中,Winn教授还与同学们展开了互动,沙龙在轻松欢快的氛围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