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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国家信用:以美国建国初期财政宪制的演进史为样本――记法学前沿2015(16)总第217期暨公法论坛第51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25 点击次数:767

    2015年10月8日晚18:30,本学期首场公法论坛讲座暨法学前沿在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拉开了帷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东方学者”特聘教授郑戈,为大家作了主题为“宪法与国家信用:以美国建国初期财政宪制的演进史为样本”的精彩报告。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主持,章剑生教授、余军教授与会,法学院众多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郑戈教授首先就讲座题目的背景进行了阐释。共和主义立宪理念主张政府与人民是一种信托关系,人民信任政府,政府取得人民信任的方式在于成功促进人民的福祉。国家信用是共和主义宪法理论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也是公共信托得以成立的基础,政府必须建立国家信用,以使人民愿意把自己的福祉交给政府。郑戈教授强调,宪法虽然一开始能赋予一个政权以形式上的正当性,但名与实的差距有时会危及政府的正当性。在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正是各种社会力量与宪制因素的平衡,一方面建构合法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驯服这种权力,最终确保美国宪法名实相符。
    接下来,郑戈教授就美国建国初期财政宪制演进史的主题,从三个问题切入,展开论述。
    其一,美国宪法是在英国法治传统的脉络中生成的,就财政宪法而言,这意味着什么?美国革命是一场针对英国政府的财政违宪(违反英国自己的不成文财政宪法而在北美殖民地强征新税)行为的革命,英国的法治话语为美国革命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正因如此,美国革命后建立的新国家并没有打破此前的旧法统,这是讨论美国“新”的财政宪法的前提。
    其二,自由主义宪政理论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而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在这一观念下,美国是如何通过宪法建构出自己的财政权能,建立起有效的征税权与拨款权的?因税而起的美国独立战争,其革命本身却导致了必须用税来偿还的巨额债务。《邦联条例》所创建的政府结构不利于清偿国债,或者说,其所要求的以各州为清偿主体的还债模式会导致邦联的解体。当制宪会议的代表们聚集到费城的时候,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使与会者们形成了一个共识:解决方案不可能在《邦联条例》的框架内找到。这样,与会者们便开始违反《邦联条例》中关于修改这部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他们所得到的明确授权(即“提出修改《邦联条例》的建议,并将讨论通过的修改意见向邦联议会和各州立法机构报告”),而开始起草一部新宪法。因此可以说,制宪会议是一场由债务危机导致的没有硝烟的革命,以违宪的方式打破了旧的宪法秩序,确立了新的宪法秩序。《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将国家财政的主导权交给了国会,直接相关的条款都集中在《宪法》第1条,确立了“无代表同意,不征税”、税收法定和拨款法定等原则。
    其三,美国财政宪制的演进过程发生在制宪之后,是通过基于宪法文本的宪法行动和宪法解释而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宪法文本是如何被激活的?其间又发展出了什么样的“不成文宪法”?这种“不成文宪法”又是如何与宪法文本互动的?1787年制宪会议是秉持“国家主义”理念的联邦党人为挽救合众国而作出的努力,其主要目的是赋予联邦以清偿国债所需的财政汲取能力,将国家财政的主导权交给国会。有了宪法之后,汉密尔顿通过自己的行动激活了其中的关键条款,由联邦政府接手各州为争取独立和参与建国而欠下的债务,以使联邦政府争取到非常大的财政权力,为美国财政宪法的权力维度奠定了基础。汉密尔顿抓住了“债”的古典含义:法锁,将国家和本国公民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他所确立的不成文宪法“合理负债原则”则使美国慢慢同时成为世界第一超级大国和世界第一大债务国,美国已经通过背负外债使得它的主要债权国都不希望看到它穷得还不起债。而共和党人基于其对各州权力、地方自治和个人自由的信念,打造了对已经形成的国家财政能力的宪法约束机制。盖乐庭矫正了汉密尔顿方案中隐含的利维坦倾向,强调预算平衡,量入为出,为这部宪法的限权维度打造了基石。在财政宪法的奠基过程中,两者所起的作用是互补和相互纠偏式的,通过汉密尔顿对“联邦承揽各州债务”计划的落实和盖乐庭对偿债基金的重组、强化和规范化,使国家信用在美国建国之初便得到确立。
    最后,郑戈教授认为,美国建国之初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一方面,在面对经验世界的复杂性时,尤其是面对现代风险社会的多变现实的时候,试图用事先确立的规则来限定政府应对未来挑战的灵活选择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的文本的确十分重要,但其重要性需要政治行动者的认真对待才能被激发出来。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关心的内容与郑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互动。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近距离的感受到了北大法理“三剑客”的魅力、宪法学的不同研究思路,受益匪浅。

文: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