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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行政指导案例中美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5-31 点击次数:1539

        2016年5月21日,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共同主办的“2016行政指导案例中美研讨会”The Sino-US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Guiding Cases (2016)在杭州的浙江宾馆如期举行。这是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与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的第五次合作,本次会议更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
        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美国爱荷华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以及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近六十位专家学者,就中国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的运作机理、现实问题以及具体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中隐含的理论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章剑生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代理执行主任罗彬(Robert D. Williams)先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赵大光庭长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先后致辞。应松年教授首先对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并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愿,希望通过这种极具特色的理论交流与案例研讨不断推进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的发展。罗彬主任对主办方的再次盛情邀请表示诚挚感谢,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的交流,美方代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并致力于解决中美双方在案例制度方面所面临的相似课题。赵大光庭长表达了实务届对本次研讨会的重视和兴趣,希望通过面对面的交流积极推进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审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朱新力院长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对中外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表达诚挚感谢,并介绍了浙江大学以及光华法学院的成长历史和发展现状,同时还强调了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价值。
        会议第一单元讨论的主题是“案例的法律地位以及律师的作用”,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丁祖年主任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合作主持。本单元的报告是本次研讨会的总论部分。来自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约翰·M·沃克(John M. Walker, Jr.)法官和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布莱恩·M·科根(Brian M. Cogan)法官作了联合报告,分别就先例在美国的作用以及美国法律框架下的司法意见形成步骤两个主题,对于美国法官如何适用和解释先例以及写作司法意见的过程进行了介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老师报告了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与参照方式,探讨指导性案例的正当性问题、法源地位和操作方法及其逻辑关系,分析了案例指导如何选案,如何构建指导案例的方法论与未参照指导案例的法律效果问题。其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的何晓明处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蒋中东庭长、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朱芒教授先后参与了与谈环节,分别以立法者、实务一线法官、学者的视角表达了对于指导案例制度的独到见解。何晓明处长认为指导性案例在特定情况下对地方性立法也有影响,并提出了需要监督指导性案例、建立指导性案例失效机制的看法。蒋中东庭长提出在我国成文法背景浓厚,厘清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解决未参照的效果问题在制度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朱芒教授认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形成机制和美国的判例不同,不是在解决纠纷中自然形成,不以解决纠纷为第一属性,而更类似于立法。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及回应环节中,沈岿教授就下级法院推翻先例的问题向两位美国法官提问。最后,程琥副院长和丁祖年主任总结了本单元讨论中涉及的中国指导性案例有自身的现实土壤以及中美案例制度存在的差异。

        会议后续两个单元的讨论分别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公布的两个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进行具体研讨。第二单元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朱建新庭长和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研究员白茜娴(Siodhbhra Parkin)女士共同主持,该单元主要围绕“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更正土地用途登记案”展开。首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怀玉庭长以“行政协议履行争议中行政机关对协议条款解释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为主题进行报告,展示了做出裁判的基本逻辑推理过程。其次,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围绕亚鹏公司案与行政协议进行发言,对于行政协议的判断和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属问题提供了学者的理论视角。最后,由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布莱恩·M·科根法官依托于美国的立法系统与文化背景进行了该案的评析。在接下来的与谈环节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侯丹华副庭长针对该案涉及之诉进行进一步的厘清与发问,并认同了余凌云教授对于合同解释权的看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山莹审判长认为学习该案感受到其审查直接切入核心,判决有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彻底性;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归纳了三位报告人呈现的理论与实务界、大陆与英美法系存在分歧的领域,提出需要解决行政协议这一概念在中国目前的功能定位和性质厘清的问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无风老师发表了其对于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区分、审判权从民庭转到行政庭的优点等问题的看法,同时提出合同解释方式和对解释行为的审查有待进一步讨论。在自由讨论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怀玉庭长、本案承办法官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修贵副庭长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侯丹华副庭长围绕本案土地出让金定价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沈岿教授和侯丹华法官认为若在定价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即便存在双方合意也应当考虑行政协议公共利益的面向。
        本次研讨会的第三单元也即最后一个单元聚焦的案例是“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的危辉星庭长和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章剑生教授进行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耿宝建审判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和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约翰·M·沃克法官分别以“比较法视野下起诉权的滥用与限制”、“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司法应对”和“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评析”为题进行了报告。此后,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叶建明副处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法官以及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约翰•C•赖茨(John C. Reitz)教授先后作了特邀发言。接下来的与谈环节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史笔副庭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李继红法官这两位法官代表分别就中国语境下的诉权保障以及限制滥用诉权、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必要性及其理性慎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此外,与谈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罗文燕教授表达了司法资源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诉权和知情权的同时要慎重的观点;复旦大学法学院杜仪方副教授表达了自己的疑问,滥用诉权的程序性权利和滥用申请权的实体性权利在审查上如何加以区分。主持人章剑生教授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环节,总结了以下三个问题:关于滥诉要件的认定,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滥用申请权,认定滥诉驳回后再申请如何处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就案外调查的边界、法官对滥用申请权还是滥用诉权的选择以及滥用诉权的判断如何推导等问题请教法官。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认为在我国关键是保障诉权,滥用的情形只是少数,强调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提出了通过条例中“三需要”解决滥用申请权的思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侯丹华庭长指出目前较保守地在法律的框架内应对滥诉的现状,表达了对于个案突破的现实意义的肯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的曹鎏副教授着眼于中国的现状和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认为目前研究限制滥诉问题的时机尚不合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金承东副教授表达了对于信息公开领域出现滥诉现象原因何在的追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的戴文波法官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起诉权保护的问题而不是滥诉的问题,为了让更多的原告有机会正当地起诉,滥诉需要进行规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认为解决途径可以借由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严格解释“三需要”。针对大家的热烈讨论,高鸿法官、史笔庭长和耿宝建审判长以实务的视角予以回应。
        最后,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金承东副教授主持了闭幕式,应松年教授作为中方学者代表、罗彬主任作为美方代表、赵大光庭长作为实务机关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作为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代表,分别就本次研讨会的内容作了总结性发言。应松年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认为本次中美研讨会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亦达成了相当的共识,肯定了本次会议中实务界和学术界互动的良好效果,期待会议中理论的交锋能够为实务界面对行政协议及滥诉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制度完善意见。罗彬主任认为中国独特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兴起促使美国反思其判例制度本身,感慨研讨会所带来的丰富信息量与收获,期待保持交流进一步地互换意见、吸取经验。其后,赵大光庭长认为通过本次研讨会认识美国判例制度的同时,也增强了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信心,具体案例的深入研讨亦加深了对案例本身及蕴含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并建议在推进和深化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关注指导案例研究成果的转化。最后,郑春燕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成果加以提炼,均集中于当下中国法治的难点问题,表明了本次研讨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非凡。同时,郑春燕教授感谢所有与会者对于制度完善所做的贡献,以及各方给予的大力支持使得本次研讨会得以顺利举办。至此,“2016行政指导案例中美研讨会”圆满落幕。

供稿:木亮靓
供图:华百慧
审稿: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