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研究,缘案释法――记第九届光华法学国际夏令营学术沙龙之章剑生教授专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7-08 点击次数:1458
2016年7月5日,夏令营的日程进入第二天。上午9点,在营员们的热切期待中,第九届光华法学国际夏令营学术沙龙之章剑生教授专场在主楼308顺利举行。章剑生老师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行政法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传道授业中亦深受学生喜爱。
本次讲座,章剑生老师以“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判例解释”为题。讲座伊始,章老师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判例解释都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学术意义上的判例,指的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具体而言,可以分为指导性案例和非指导性案例两类。章老师结合《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娓娓道来,同时介绍了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等获取判例的重要网站和参考书籍。
随后,章老师开始讲解判例研究的分析框架。对于为什么要研究判例,章老师以介绍日本法学发展的经验作为引入,认为日本民法学家末弘严太郎“无视判例是不可能理解现行法律”的论述是很好的回答。在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亦通过判例研究,实现了德国法的本土化。如同刘思达在《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中指出的那样,“中国法在三十年间发展成为一个以被移植的法律知识和制度为基础的复杂而自我维系的正式系统”。在此情境之下,章老师认为“增加行政法理论厚度,提升对中国问题的解释力”、“实现行政法理论的本土化”,应当经由判例研究。具体而言,应当在“个案—规范”的互动中发现行政法的思想;在“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中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学术研究而言,“个案—规范”构成了中国行政法的“经验”,中国行政法应当源于这种“经验”的凝练;对于法律修改而言,行政法律体系自我修复功能的基本方法是基于对个案的解释,在穷尽解释后仍然无法得到解决问题的“规范”时,才能寻求“修法”的方案;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应当通过整理规范,提炼法的制度,通过个案解析,提炼法的一般规则。接着,章老师以“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为例,讲解通过个案解释规范的方法。
最后,章老师讲授了判例研究的要旨与方式。判例研究的要旨在于使“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具有更为强大的解释力;为“合法性—治理”模式提供更好的实践方案;预测法院的案件裁判,以实现法的安定性和统一性价值。就研究方式而言,可以分为群案研究、个案研究、例证研究。在讲座的结尾,章老师语重心长地告诫:“一国行政法的思想绝对不是来源于某些‘天才’人物的创造,也不是来源于逻辑推断出来的知识,更不是从异乡他国搬运进来的条条框框。研究本国法的判例,或许正是中国行政法思想的基本源泉。”
在提问环节,营员们积极提问,气氛活跃。有营员提出制度引进与判例分析的关系问题,章老师认为制度引进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个案分析与解释正是对于这种不适性的修复,以实现本土化。有营员提出“个案—规范”中法律解释的实现问题,章老师认为法律解释必须基于个案,应当关注实务观点与法律规范的互动、裁判理由与法的理论的互动,学者应当承担“从特殊到一般”的总结提炼的任务。也有营员提出《行政诉讼法》中修法与法理的融通以及法律修改的实效问题,章老师认为立法、修法必须慎重,修改的条文应当有法理和现实的支撑,进行必要的调研。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学术的盛宴,智识的狂欢。营员们所感受到的,是一位真正的中国法学学者对本土问题的无限关切,以及一种方兴未艾的学术研究范式。走出主楼,骄阳似火、蝉鸣阵阵,然而沿着之江的山径,是满目葱茏、绿荫悠悠,相信营员们的心中也定会有一片清凉。
供稿:张益辉
供图:徐益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