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8-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了“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的全国顶尖刑法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网络犯罪的立法与司法难题。会议由刘仁文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所长、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赵秉志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致开幕词。会议共分六个单元:网络犯罪的态势与研究现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新型网络犯罪研究,网络犯罪的程序问题及其他视角。与会代表围绕上述主题进行了深入、热烈的研讨,取得许多共识。我院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老师们受邀参加会议。
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副教授做了“批量恶意注册网络账号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题报告。在主题报告中,高艳东老师主要谈到:“近些年来,批量恶意注册网络账号已经成为灰色产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12,000个互联网平台受到恶意注册的困扰,每天恶意注册的账号总量达到上亿。在网站上批量恶意注册账号,产生了大量虚假身份的账号,是网络违法犯罪的源头;更产生了大量冗余数据,增加了网站运营的成本。该行为属于西方刑法中的妨害业务罪。该罪入罪门槛较低,可以有效打击恶意注册账号、恶意差评等危害互联网秩序的行为,但我国刑法没有相关规定。”
对此,高艳东老师认为应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客观、扩张解释,包容西方的妨害业务罪。
首先,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刑法中的“其他方法”可以包括欺骗方法,恶意注册是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的欺骗方法,不属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暴力行为,但属于“其他方法”。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破坏”等于“妨害”。如“破坏选举罪”规定:“以……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该条,刑法中的“破坏”和“妨害”是同一意思。刑法中的“破坏”既包括物理毁坏,也包括干扰秩序,亦包括妨害业务。恶意注册是干扰经营秩序和妨害业务的行为,属于“破坏”。
最后,要用互联网思维解释“经营”。不能把“生产经营”理解成“生产性经营”,而应当理解为“生产or经营”。在汉语中,“经营爱情、婚姻”等词语说明,“经营”不一定有营利性,在互联网时代,“经营”的核心是组织、管理和运营,而不是生产、营利。这样,“经营”就可以涵盖“业务”的范围。
高艳东老师的发言诙谐幽默,同时也发人深思,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
研究中心叶良芳教授作为主题讨论主持人,从生活事例谈及了刑法解释的立场以及对网络犯罪的认识,语调平和却不失风趣,引发了与会学者会意的笑声。
研究中心李世阳老师作了题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立足于解释论的全面考察”的主题报告。李老师在主题发言中围绕《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286条之一展开,提出了在刑法上应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身份、当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具体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本罪义务来源以及如何理解“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规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李老师总结道:
第一,本罪是真正身份犯,但只要事实上是从事提供网络服务业务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根据危险源责任理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运营的平台或网站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但依然发挥以下三种重要功能:①进一步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②作为发动刑事制裁的条件;③合理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之间在监管互联网上的责任;
第四,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了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并且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对应措施而拒不改正,也不能据此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当因拒不采取改正措施而导致本法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产生时,才最终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
李老师的主题发言得到专家一致肯定。
研究中心王钰老师也进行了主题发言,发言内容为“纯正的网络犯罪之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王钰老师认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比如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诽谤罪、恐怖活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等,称为不纯正的网络犯罪;还有一类叫纯正的网络犯罪,就是只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要么是将网络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场所、要么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手段、要么是以网络信息或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在分析纯正的网络犯罪这几个罪名时发现,按照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标准,除了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外,判断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数甚至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案件数,量刑明显失衡。可见,司法解释给这类犯罪所制定的实体认定标准出现了问题,没有充分注意到网络犯罪的特有属性。因此在规制新型犯罪现象时,要及时地认清和调整。” | ![]() |
研究中心的何邦武老师(浙江理工大学教授)针对网络犯罪中的程序及证据问题,以当前网络中常见多发的“小额多笔”诈骗或售假犯罪为重心,就此类犯罪侦查中普遍存在的取证困难问题,向大会作研究报告。何教授认为追惩小额多笔网络及电信售假和诈骗犯罪的该当性毋庸置疑。目前取证困难的原因在于:印证模式及其所固守的证明标准观念产生的逆向效应,固化乃至强化了侦查取证中的证供结合取证模式及办案思维,漠视甚至忽视经由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的取证模式。而既有的取证模式以及网络小额多笔犯罪的固有特点又使公正与效率难以调谐。何教授在报告中提出,印证模式和现行证明标准观念及其痼疾在取证中所产生的影响必须深究,其合理与可行的路径应当是:摒弃印证模式,变革刑事证明标准的理念,强化间接证据的搜集,同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推进刑事司法的实行性。
报告内容得到与会人员和评议专家的积极回应。
此外,阿里巴巴安全部总监连斌进行了关于“互联网技术灰黑产业的刑法探讨”的主题发言,介绍了网络犯罪的法律研究面临的形势,从当前查办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分析出研究重点,最后提出“联合企业共同参与”的研究办法;阿里巴巴安全部安全运营专员徐文涛在会议上介绍了关于网络犯罪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末端显低智商化而前段高智商的现象,并强调了通过刑法去规制网络犯罪的必要性。
作为一场顶尖的互联网刑事法律学术研讨会,每个学者都抱着积极解决互联网犯罪的态度,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研究领域广、角度多、理论深。其中更有一些有识之士,旗帜鲜明地呼吁互联网刑事法研究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不能浮于表面,要服务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供稿:高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