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10月21日,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和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主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地方立法前沿论坛在宁波钱湖宾馆召开,对地方立法中的理论、地方立法中的专家参与、地方立法中的人大主导作用、地方立法中的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来自浙江省法学会、省和各地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政府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围绕会议主题做了精彩发言。
会议伊始,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的主持下,宁波市人大常委邬和民主任、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会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丁祖年秘书长分别致辞,对远道而来的各地专家学者实务人员致以问候,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致以殷切的期盼。

论坛的第一单元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亦秋副主任、宁波大学法学院俞德鹏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对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与权利能力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莫纪宏老师通过考察宪法和立法法文本,结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法理上否定了“地方立法权”概念的正当性来源。同时,结合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逻辑构造,提出地方立法权利能力的概念来构建地方立法的正当性基础。
杭州市人大法工委路江通主任表示,在人大的立法实践中,点题立法——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题目的方式要求或建议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活动十分常见。路主任结合杭州市的立法实践工作,对点题立法的实务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点题立法的规范化思路。
浙江万里学院的易凌教授、丽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陈仰勇主任围绕地方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和监督以及点题立法中存在的恣意等问题对报告人进行了评论。
论坛的下一单元则由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陈德良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田东奎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围绕专家参与立法中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了报告。林彦教授从我国专家参与立法的三个主要前提、领域和条件、误区和挑战出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石东坡教授则对立法审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石东坡教授从立法审议制度、实践、及其代议民主基础的局限性、容纳审慎民主的合理性、必要性及若干举措等角度探讨立法审议中的民主机理及其完善措施。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亦秋副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春燕教授围绕立法中的专家参与、立法审议中的民主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论,并就专家参与中的专家回避问题提出了创见。
论坛的第三单元由杭州市人大法工委路江通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茅铭晨教授主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肖子策主任表示,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政府主导立法带来了行政化、部门化问题,使得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出现缺位,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理顺人大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确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立法工作机制的全面优化。
丽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张云高主任表示,专家参与立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价值判断标准,提升了地方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也暴露出专业化与民主化的矛盾以及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要明确专家在立法中的身份定位,注重专家参与的多元化,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浙江工商大学何东教授和嘉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罗建明主任分别从日本立法中的专家参与、嘉兴人大的工作实践中对专家参与和人大主导作用发表了评论。
论坛的第四单元由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李克勤秘书长,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邵亚萍教授主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静主任表示,设区的市立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着如地方特色性与国家法制统一性、人大主导和政府作用发挥、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长期规划与近期立法项目选择等对立统一的关系问题,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地域需求应以法制统一为前提,政府重要作用的发挥应服务于人大主导立法。
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叶新火处长表示,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实质性区别。若按照新的《立法法》对政府规章的权限进行限制,政府规章将丧失其法的属性。应当重新审视《立法法》对政府规章的限制,明确其定位,厘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吕尚敏教授和衢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章金凤主任围绕法律学者在立法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辩论机制的建立以及地方立法中人大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关系中对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务实而又深入的评论。
在本次论坛的闭幕式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丁祖年秘书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刘永华处长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发言。丁祖年秘书长对本次论坛的有序召开表达了肯定,对本次论坛上展示的报告和提交的论文以及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研究精神予以了高度评价,同时对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务工作的持续推进给予了殷切的希望。
在经过两天的热烈探讨后,本次地方立法前沿论坛落下帷幕。本次论坛对地方立法中的专家参与、人大主导作用、立法审议、立法监督、民主立法模式、立法现状及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对于解决地方立法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由于在截止日期9月30日前仅收到17篇论文,未达到会议通知要求的20篇,因此论文评选工作不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