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第二单元主题发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1-13 点击次数:882

20161112日下午,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6)第二单元主题发言在杭成功举行。本单元由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崇敏,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屈茂辉主持评论。

(海南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崇敏主持评论,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屈茂辉主持评论)

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院教授金山直�,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Alessio Zaccaria,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赵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延世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Jonathan Kang,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院教授Stefano Troiano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山直�发言)

金山直�:日本的法治实践——以立法和司法机构为要素

发言要点:

未成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是日本得以成功立法的重要原因。庆应大学的创始人福泽谕吉鼓励日本人推动日本的文明化进程,引入西方文明,这个文明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法治,而这个过程中,保持日本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关于日本的法治,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是立法,日本在1896年的时候,制定了民法典,在将相关规则纳入法典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该规则所体现的理性,还要考虑其是否彰显了其他的重要因素,如社会、经济方面的因素。第二个方面是日本的司法体系,即使存在很好的立法,但如果这个法律不能够按照正确的方法执行,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说我们需要非常廉洁的法官系统。廉洁意味着法官是非常独立的,而且不能够收受贿赂。而要使得法官廉洁,给予法官高薪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参事,维罗纳大学教授 Alessio Zaccaria发言)

Alessio Zaccaria:关于意大利司法管辖体系与司法官理事会的实践的报告

发言要点:

主要针对意大利司法管辖体实践与司法官理事会进行概述。在意大利的法律当中,已提出明确的规定和条款。据此,它有一个标准的刑事和民事的司法功能,非常严格遵守各自的相关程序。意大利宪法为双重构成,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完全平等根据程序来做且执行方面均有自主权。司法法官的职务有自主的体系,这种权力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之外。整个司法体系的两大亮点,一个是自主性,一个是独立性。意大利的法官体系按法律建立的。在我们的法官体系中,是按照法律建立的。所有的法官四年必须更换一次,再过一定的年数,必须做一个重新的评估后才能重新上岗。意大利司法官理事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司法机构,所有的标准、法官都要受到我们协会的管辖,这个机构主要是做一些行政方面的事务并不是属于意大利公共管理,其工作在于确保司法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上的要求进行。在国家层面,意大利司法的、行政的、立法三个层次的体系相互独立,立法机构非常重要。此外,行政、立法、司法要保持完全的独立和平衡。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云发言)

赵云:ODR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展望

发言要点:

随着现代科技的高度发展,新类型的争议层出不穷,在尊重传统诉讼机制的基础上,可将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现代网络的优势相结合,把网络资源充分引入到争议解决过程当中,以弥补传统方式的种种不足。对于该问题我认为可使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变成为一种现实,在网络上提供包含多层次法律服务、采用多样形式、提供多种媒介的一站式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此种机制的优势在于其开放性、经济性、相对较弱的对抗性、公平性以及其他价值,可以加快纠纷解决进程,降低处理成本,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也能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构建这样一个网络平台用于争议解决必须满足便捷性、可行度和专业性三要素,虽然当前ODR的发展还有很大困难,但这必将成为大的趋势,当前推广ODR第一应当遵循国际间建立的ODR基本原则,第二应加强国际信赖标章的适,第三应积极寻求共识和合作,第四在强调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支持ODR的发展,推动相关教育、宣传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发言)

刘剑文:领域法学与法治经济相关问题探析

发言要点:

领域法是指新时代下一种跨学科、跨时代、交叉的法律分类方式,在经济的多样性与交叉性等问题的综合影响下,某个领域的问题被证明不能由单一的部门法进行调整,更需要该领域的法律进行定义、调整和解决问题。领域法的调整是对法治经济建设的创新与推动,是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之所以要研究领域法,是因为:它是一个特定经济社会领域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它具有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它是新兴交叉领域的诸法合一。当今,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领域里,几乎都是民法、刑法、行政法诸法合一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用部门法是很难解决问题的。领域法回应了经济领域的综合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从领域法的视角,我们可以观察到经济领域更多的问题,通过领域法的手段,来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它也加强了和经济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新时期的经济问题是综合的、复杂的、交叉的,这其中相关重要的调动部门的积极性,通过领域法的视角,它可以快速地定位相关问题,让其加强合作。可见,领域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甚至是一种国家经济治理的方式,它有助于中国法制经济体系的创新,既能为推动法制经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又可以为经济领域的立法提供法理依据,有助于推动法治经济的快速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习根发言)

汪习根:民法典的法治品性

发言要点:

公法和私法完全可以调和,应当调和,必须调和。基于这一认识,民法典在制定中应该注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法治要求民法典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的形式理性是良法法治的第一要件,民法典的起草应当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律。第二个要求,重视民法典的超前性,可预见性。民法典应当回应未来预期,要体现网络时代、信息化时代、全球化时代、市场化时代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第三点,法治要求重视民法典的价值性,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民法典应当在恪尽私法职守与兼顾公法之正义品格之间谋求适度的平衡。第四点,法治要求重视民法典的涵射性和整合性。民法典的概念可以细分为四个层次,理念性概念、一般性概念、基本概念和具体概念。对这些概念的运用不可一概而论。

(延世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Jonathan Kang发言)

Jonathan Kang:合同法的执行与法治经济发展的关系

发言要点:

    以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治目的仅仅在于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进行保障,但实际上法治对于私法的贯彻落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治讲的不仅关于政治,还有个人自由。以合同法为例,法治项下的基本原则同样可以引用到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去。反过来,合同法对当地经济发展非常有益,如果经济争端不能有效借助合同法解决,那么经济将难以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语境对于制定实施合同法的作用非常重要,随着中国、日本和韩国获得的海外资金越来越多,在法治理念下,制定并实施国际合同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Stefano Troiano发言)

Stefano Troiano:由法官裁判建立司法保护救济体系

发言要点:

在欧洲,尤其是意大利的民法领域正在兴起一阵由法官裁判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保护救济体系的思潮。这种路径的合理性在于,当法律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时候,司法要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救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仅应当审查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还应当审查民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如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原告是否是消费者。通过法官的裁判调和司法领域的矛盾,也许是一种便捷高效的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