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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交易关系的法律构造――记民商法沙龙第62期暨中日民法圆桌对话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1-15 点击次数:427

    2016年11月14日,第62期民商法沙龙暨中日民法圆桌对话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东京大学的河上正二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复合型交易关系的法律构造》的精彩报告,德岛大学的王冷然准教授担任翻译,而陆青副教授则担任主持人。陈信勇、陈旭琴、肖燕、章程、周淳、郑观、范良聪、张挺等老师及民商法点部分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讲座伊始,河上正二教授即指出,在现代社会,不仅存在单纯的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存在很多由三个以上的权利义务归属主体所构成的复合型交易。只有对这种复合型交易进行综合地掌握,其全景、交易目的、作用等才可能变得明确。
河上正二教授试图通过三个事例,来探讨与复合型交易关系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一个例子涉及到对复合型交易关系的法律定性,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该种关系中,究竟是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还是存在数个合同相互关联的“合同联立”情形。第二个例子讨论的是,在复合型交易关系中,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不同合同的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第三个例子则旨在讨论抗辩权的延展问题。抗辩权通常仅存在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能否延展到数个合同之间,使数个合同之间形成相互抗辩关系,值得讨论。
    之后,河上老师分析了复合型交易关系产生的原因。这种原因主要在于,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由于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复杂,使得合同交易这种经济现象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具体而言,河上老师总共列举了七项原因,主要即涉及社会分工、协作、风险负担以及信用提供和担保等方面。
    最后,河上老师认为,有必要通过把分析典型的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出的个别的分析与把握整体的“综合性观点”联系起来加以判断,来应对责任关系的不明确化。对于复合型交易关系,通过立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理想的,但是作为解释论,也要一边策划规定其中的多面关系的本质性要素,一边对于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差别,而对一部分人产生的不正当的权利义务分配,依照交易目的或当事人的合理意思、法律秩序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讲座既毕,各位老师与河上正二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陆青老师指出,复合型交易关系应如何界定仍值得思考,即这种关系究竟是指存在数个交易主体,或是指存在复合的给付内容,还是指两者兼备。章程老师问及,“一个合同解除,作为另一个合同的默示解除条件使该合同自然失效”,以及“一个合同解除,另一个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得以解除”,这两者有何区别。河上老师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三个小时的报告至此落下帷幕,但河上教授的报告如空谷足音,萦绕耳畔,久久不能平息。其治学之严谨,理论之深邃,待人之和善,实乃吾辈之楷模!

 

吴云轩 记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