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第5期民商对话工作坊在之江校区主楼203会议室成功举办。北京大学副教授的金锦萍副教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慈善信托的爱与哀愁》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张谷教授担任评议人,陈旭琴、周淳、章程、郑观等老师和民商法点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金老师即指出,虽然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都是“charitable trust”的中文对应词,但两者仍存在细微的差别。公益信托的概念具有两层规范意义:其一,在公益信托中,“禁止永续原则”被打破,法院也不会因受益人的不确定性而认定信托无效;其二,公益信托往往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监管。
之后,金老师又介绍了我国法上的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制度。虽然2001年的《信托法》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但该制度仍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三:其一,目前尚未确定由哪个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其二,国家没有为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其三,学者的研究也囿于商事信托、营业信托领域,对于公益信托则少有问津。
同时,我国《慈善法》第五章则规定了慈善信托制度。在我国法下,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在法律依据、设立的行政程序、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与信息公开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局限于“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而慈善组织在实践中又缺乏接受慈善信托的动力,使得慈善信托制度的发展前景也令人担忧。
紧接着,金老师又分析了慈善信托的认定标准。首先,其须符合《慈善法》第44条对于慈善信托的定义,并通过公益性检测;其次,信托目的应具有单纯性,而不得包含“为私人利益服务”的意图;再次,信托目的应符合非政治性,并禁止利益分配。最后,慈善信托中往往会衍生出一些特殊的财产规则,如强制的资金输出。
至结论处,金老师提出,在我国法上,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关系仍未厘清,《慈善法》也没能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规则到底是什么。关于目的性检测的问题,如何确定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和“单纯性”,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当然,为了促进慈善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仍然迫在眉睫。
讲座既毕,各位老师都针对讲座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谷老师认为,好的税法结构能鼓励更多的人去从事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能促进慈善信托制度的发展,这充分说明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是相当紧密的。郑观老师则问及,在慈善信托的管理中,受托人的行为是否受到限制?其经营权的范围能有多大?金老师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两个多小时的报告至此落下帷幕,但金老师生动形象的讲授及其对于慈善事业的热心,使在场的师生无不深受感动!
吴云轩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