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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总则草案”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2-06 点击次数:918

    2016年12月3日至4日,为期两天的“聚焦民法总则草案”研讨会在浙大之江校区光华法学院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主办,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暨南大学、东南大学、安徽大学等高校30余名学者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议围绕《民法总则(草案)》进行重点探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2016年12月3日上午9时,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致开幕辞。才华横溢的陈老师即兴作诗一首,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会议表示由衷感谢。


    本次研讨会共分五个主题:诉讼时效、民事责任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主持诉讼时效主题讨论,就诉讼时效类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等问题提出建议并与与会学者进行热烈讨论。期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庄加园、上海财经大学讲师李宇等积极参与讨论,并给出自己的观点。
    诉讼时效主题讨论结束后,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叶名怡主持了民事责任制度主题的发言讨论。就民事责任章节的内容及其体例安排,与会学者提出诸多意见。如就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解亘教授认为此非责任方式,仅为救济手段,并进一步提出,即使沿用瑕疵担保救济制度的表述,似乎也遗漏了“减价”这一救济方式。就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而言,叶名怡教授认为应当厘清“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避免在价值评价方面可能产生的矛盾。就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与会学者莫衷一是,有待进一步讨论。


    12月3日下午由上海财经大学讲师李宇主持法人主题的发言讨论。李宇老师本人还专门在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条文修改建议。与会学者就法人分类、法人设立制度、法人终止、法人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关法人部分的许多法条都存在改进的空间。
    法人主题研讨结束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陆青主持了法律行为制度主题的发言讨论。讨论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分类”、“意思表示生效标准”、“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瑕疵”、“相对人信赖保护”以及“法律行为规范体系”方面,期间各位学者各抒己见,见仁见智,讨论异常激烈。法律行为主题讨论一直持续到12月4日上午。


    12月4日下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主持代理制度主题的发言讨论。本主题的讨论集中在“代理效力”、“执行法人代理权与经理权、商事代办权的关系”、“是否区分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以及“代理终止事由”等方面。与会学者通过热烈讨论,立足于比较法视野,为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许多建议。
    12月4日下午3时,研讨活动圆满结束。最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致闭幕辞。张谷教授表示,本次研讨会成效显著,但民法典编纂进程依然是“路漫漫其修远”,而关于民总草案之研讨亦绝非止步于此。他衷心希望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能得以延续,也同时向与会专家发出了常来之江传经送宝的邀请。

 

 

(撰稿人:刘卓妍、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