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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论跨境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问题――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39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1-20 点击次数:512

    2017年11月12日晚,在我院图书馆5号楼成功举办了光华法学院刑事法前沿论坛第39期讲座,来自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的卢映洁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由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论跨境刑事案件的证据使问题”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李华副教授主持。刑法点、诉讼法点以及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多名博士生、硕士生同学参加了本次论坛。

    讲座伊始,卢教授首先对台湾中正大学优美的校园风光,以及与我院今后的合作方向做了简要介绍。卢教授指出,台湾中正大学被台湾网民票选为台湾最漂亮的大学,并通过流星花园的剧照,给我院师生展示了宁静湖、学生活动中心等美丽景色。卢教授指出,两院正在积极筹备签订院级师资交流协议和访问学生交流协议,她非常欢迎法学院师生前往台湾中正大学进行学习和交流,愿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介绍完上述事项后,卢教授直入正题。首先,卢教授透过“2001年佛山台商命案”与“2011年台湾医生杀大陆二奶案”两个经典案例,就大陆和台湾地区在“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前后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的相关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卢教授指出,在协议签订之前,两岸刑事案件的取证等相关的互助明显不足。在协议签订之后,两岸在遵循协议的前提下,跨境案件得到了较好的侦破。
其次,卢教授就“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有关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范围、协助侦查、人员遣返、调查取证等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卢教授通过2009年6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案件统计情况,就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后,海峡两岸为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做出的努力进行了全面展示。卢教授指出,2009年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法律角度看,协议涵盖民事、刑事等多方面,涉及面广,对于刑事部分的规定仍然不够细致,存在很多可以细化的方面。
    再次,卢教授从台湾地区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出发,根据境外证据取得的类型,就境外取证及证据使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一是境外证人的供述证据。台湾地区的境外供述证据主要包括司法警察取得、法院取得、证人自行做成(但经公证)三种。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对于境外供述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要求,以受请求国的刑事诉讼法为判断依据,至多加上一些如被讯问者亲自签名及纳印等判断指标。
    二是鉴定报告。在鉴定具相当水平的前提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倾向于认定大陆的鉴定报告具有证据能力,但应适用的条文根据鉴定机关是否为官方机构而有所不同。在鉴定机关非官方机构时,法院适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四第三款的规定;若为官方机构,法院则类推适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四第一款关于公文书的规定。

    三是刑事裁判。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存在立场完全不同的见解:有强调为维护司法权的完整,即境外法院的裁判不能拘束其法院的判决,不能用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有认为境外司法判决为特信性文书,对于共犯的判决,其判决书、援引的证据数据,以及该国公务员职务上所制作的文书等,均可引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四第三款的规定,赋予其证据能力。
    四是境外物证。境外侦查机关查扣犯罪证物后,将原物拍摄照片存证,证物照片具有证据能力。除非当事人对证物的同一性具有争议,否则法院即便未在审判期日调取该证物(即原物)提示当事人辨认,但已将该证物照片或相关鉴验通知书提示当事人并讯问其意见,则其提示该证物照片及鉴验通知书的效用,与提示原物无异,践行的调查证据程序合法。
    五是文书证据。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的文书必须经过台湾“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的验证。
    在该部分的讲解中,卢教授还根据经初步观察的台湾地区既有判决,指出绝大多数的判决肯定了境外证据的证据能力,只是对关于比附援引既存的传闻例外的看法不尽相同,多数沿用实务已经存有的做法。
    最后,卢教授就司法互助与刑事审判作了相关介绍。她从司法互助的定义出发,阐释了司法互助的必要性及其构成要件,并通过考察国际惯例、最新发展趋势和德国见解,就境外取证程序合法性判断提出了相关建议:
    第一,跨境刑事案件在事实发现和人权保障之间存在冲突。同时,跨境刑事案件存在司法主权因素,导致程序进行较为复杂。所以,卢教授认为,打击境外犯罪固然重要,但必须尽量避免让跨境刑事案件的被告沦落次等境地。
    第二,境外陈述证据的适用,是传闻法则的例外适用,不重视被告防御权的保障。虽然可以通过联合侦讯、联合侦查以及视讯讯问的方式解决难题,但这样的做法仅符合形式合法性要求,尚应补充对于被告证人的权利保障。所以,她认为,未来在司法互助协议中应明订取得证据的流程基准。

    李华副教授对卢教授的演讲进行了简单总结,并就讲座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教授指出,大陆近年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引用了很多国际规则,但由于理念和诉讼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从而没有完全确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沉默权规则等。关于远程视讯,李教授指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和物证展示等环境都能通过远程展示,大陆很多的二审案件都是通过远程开庭进行的,所以境外司法协助也可进行相关借鉴,但相关细节还需再做完善。最后,李教授指出,海峡两岸在以前较多地关注于诈骗犯罪,但现在已经将其作为重点犯罪,同时兼顾其它方面。两岸应加强深入合作,并在诸多方面可以完善。

    在交流环节中,同学们发问踊跃,就“两岸诈骗罪的量刑差异”、“两岸司法互助过程中公检法层级不对应”、“司法互助过程中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以及“前往台湾中正大学交流”等相关问题与卢教授进行了互动,卢教授均予以详细的回应。
本次讨论持续两个多小时,卢教授新颖的观点,不落俗套的讲解,给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同时有关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等问题的见解也引发了大家的深入思考。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整场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蒋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