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曾宪梓楼202室成功举办了第40期刑事法前沿论坛,来自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的王云海教授为光华法学院的师生作了题为“日本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界限”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还邀请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担任嘉宾,主持人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李世阳。本次讲座现场引来了近100名学生,座无虚席,场面火爆。
讲座伊始,王教授就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问题,介绍了日本法律、判例及学说的现状。首先,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日本在2000年之前具有“刑民峻别”的传统。2000年之后,日本在刑事程序中逐渐导入相关的民事要素。但是,至今为止没有民事程序中涉及刑事要素的规定。其次,目前判例的态度严格区分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否认在民事制裁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再次,学界上关于民事制裁中是否应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问题,存在否定派与肯定派两大学派。王教授对否定派与肯定派两大学派予以了详细的介绍。
讲座的第二部分内容,王教授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多重性格予以了论述。
首先,王云海教授就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起源与实际运用予以了介绍。美国最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欠缺精神抚慰金制度和败诉律师费制度的情况下产生的。这种作为民事制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虽然使用范围扩大,但仍然与“刑罚”区别。该“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民事程序中作为民事责任存在,在宪法上不构成“双重处罚”。
其次,刑事制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具有浓厚的刑事责任或刑事制裁的色彩。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与科处刑罚的目的相同,即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但是,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恶意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在程序上,其证明程度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要超越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
最后,作为行政制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行政责任或行政制裁的性质。它的主要适用对象包括制造物责任案件、反垄断案件、消费者保护案件等。关于赔偿金的所属,并非全部由胜诉原告所有,其与行政罚款具有相似性,即部分归被害人,部分归国库或公益机构。综上所述,“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多重性”或“混合型”的责任或制裁。
随后,王教授就法治主义与法律责任的界定予以论述。首先,王云海教授指出,近代社会之所以对法律进行分类,是受到法治主义思想的影响。“法治主义”具有四大含义,即保留原则、法律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其次,王教授就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内容与原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再次,王教授就作为界定各种责任基准的“人身权利”予以论述。他主张,涉及人身权利的事项应通过刑事法和刑事责任来制裁。涉及非人身权利的事项,通过民事法及其他法律、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予以调整即可。
之后,王云海教授就何谓“行政法”或“行政责任”予以论述。首先,在日本,存在“行政刑法”与“行政刑罚”的论争。王教授就美浓部的“二分论”,和福田平的“三分法”予以了介绍,并对上述争论予以批判。其次,王教授提出,关于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在于两者实现惩罚与预防的手段或程度不同。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履行义务与恢复原状的手段或程度不同。因此,他主张手段、程度、程序才是区分的基准,要考虑其是否涉及“人身自由”的事项。最后,王教授就日本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现状予以简要介绍。王教授介绍了恢复性措施、行政处罚、保安保护处分等措施,认为这些措施都不包含人身自由的事项,是基本合理的。
在讲座的最后,王云海教授对今天演讲的内容予以了概述。首先,对法律及其责任的分类是“法治主义”的要求,也必须以“法治主义”为指导理念和基本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诸利益衡量”。其次,近代法以来“人身权”被视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并且被作为划分各种法律及其责任的最基本标准。凡涉及到“人身权”,就需要作为刑事法的对象。相反,只要不涉及到“人身权”,其他法律也可以涉及“惩罚”或“制裁”。再次,民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及行政法中的“课徵金”等,只要它们以企业等非个人为对象,不直接或间接涉及“人身权”, 完全可以以“惩罚和预防”为目的大量使用。最后,作为制裁对象的权利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制裁可否与如何制裁。其中“人身权”是法律分类和划分责任的最基本标准。
王云海教授演讲完毕后,李世阳老师对王教授的讲座内容予以了详细的总结。高艳东老师对王教授的演讲发表了感想。
高艳东老师对王云海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在我国可通过惩罚性赔偿以激发民间维权动力。他以打假问题举例说:靠国家打假明显动力不足,而设立惩罚性赔偿、鼓励消费者打假,有助于激发消费者打假的动力。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激发民间动力来监督企业的行为,有利于解决中国问题。
高艳东老师还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中国刑法中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意味着当行为人不履行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达到情节严重时,都会间接地转化为人身权剥夺即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您如何看待刑罚轻缓化、未来有可能弱化甚至消失剥夺人身自由色彩的趋势?
王教授对上述问题予以了回应。他指出,“民是民,刑是刑”,就算行为人不执行法院有关金钱的民事责任判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强制执行,但不应该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启动刑事责任。由于权利性质不一样,不能把金钱问题转化成人身自由权问题,因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本身应该予以废止。
在交流环节中,同学们发问踊跃,就“日本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入院’制度”、“宪法上的第三人效力”、“行政处罚中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中国刑法在转型时期的发展趋势”、“将行政拘留等涉及人身权的处罚措施纳入刑法后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涉及财产的犯罪是否应从刑法中予以排除”以及“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等问题与王教授进行了互动,王老师均予以详细的回应。
本次讨论持续两个多小时,主题新颖、内容广泛,王云海教授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心得完美地展示给了在场师生,引发了大家的深入思考。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整场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祁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