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依靠入刑、行政机关严厉执法即可有效治理的酒驾不同,网络交易打假问题十分复杂。仅靠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法定刑等威慑手段,并不能对其有效遏制。必须在协同共治的语境下相应拓宽治理主体与手段,并以此形成公私结合、部门联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三维治理格局,才能取得良好的打击效果。
1. 公私结合。假冒伪劣产品从厂商生产到用户接收所涉环节众多,并且制假领域广泛,制假手段多样并趋于专业化。从目前情况足以看出,传统的单中心政府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全面整治网络打假的需要,应当形成政府、个人、线下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联合打假的多元治理格局。其中,政府仍应处于中心位置,但其角色应当有所转变,一方面仍要严格执行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需驱动、统筹、协调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各方责、权、利。当然,政府主导形成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联动并不容易,不仅要引导形成共同的打假意识,还要在鼓励私人贡献力量的同时,注意保障其权益。
2. 部门联合。网络交易打假涉及质检、工商、公安、通信、食药监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等等多个部门,且商家的注册地、经营地、电商平台所在地、商品的发货地、消费者收货地经常分处各地。因此,探索跨部门、跨区域的部门联动整治机制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开展的电子商务全国协查机制,于此具有开拓性意义。但是,联合执法的前提是执法数据互联互通,目前诸多部门间信息壁垒现象仍然存在。这一现象相信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稳步推动下,会逐步改观。
3. 线上与线下结合。与线下产品监督抽查相比,进行网络产品打假存在抽样与取证困难,不仅因为厂商分布全国各地,而且产品本身标识本身可能存在虚假或不准确的情况。行政机关的调查手段应当与电子交易平台的提供的大数据以及大数据技术相结合。可根据交易平台掌握的有关销售记录、商品评价、发货地址、投诉等大数据,对涉假人员的行为逻辑、发货地、厂家位置、个人信息等进行刻画。在今年公布的阿里巴巴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我们可看到线上与线下联动的整治模式已经初见成效;2017年1月16日阿里巴巴宣布成立的“大数据打假联盟”,对于线上线下联合打假更具重大意义。当然,这其中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问题,特别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