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判例解释――记第十届光华法学国际夏令营学术沙龙之章剑生教授专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7-09 点击次数:1749

    2017年7月7日上午9点,第十届光华法学国际夏令营学术沙龙第二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判例解释”在之江校区主楼308顺利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由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章剑生主讲。


    讲座正式开始前,章老师结合目前法学研究和学习的现状,指出了在法学学习中法条和判例的重要性,由此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章老师从判例的状况谈起。章老师指出,所谓“判例”,即生效判决构成的先例,“先例”即意味着拘束力,包括法律上的拘束力和事实上的拘束力。判例可以分为“指导性案例”和“非指导性案例”两类,章老师着重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讲解。章老师认为,指导性案例可视为“中国式的判例法”,他结合《人民法院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具体条文的规定,阐述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如何对上述判例进行研究?章老师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就判例研究的分析框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为什么要研究判例,章老师以介绍日本法学发展的经验作为引入,认为日本民法学家末弘严太郎“无视判例是不可能理解现行法律”的论述是很好的回答。在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亦通过判例研究,实现了德国法的本土化。而中国现在所面临的正是当年日本和台湾所遇到的困境——法律继受国家如何在本国实践中适用他国的法律。章老师认为法律本土化的基本问题就是研究判例。紧接着,章老师谈到了“个案—规范”分析框架——在“个案—规范”的互动中发现行政法的思想,在“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中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而言,要依次做到以下三点:尊重既定的“规范”,并以它为中心展开思考;通过个案解释规范;通过个案发展规范。
    讲座最后部分,章老师谈到了判例研究的要旨与基本方式。判例研究的要旨在于:把判例的背景因素纳入在“个案—规范”关联框架中并作实质性思考;在法律框架内讨论“合法性—治理”,并与“个案—规范”关联框架相联系;“个案—规范”框架承载着预测法院案件裁判的任务,因此它具有了法的安定性和统一性价值。就研究的基本方式而言,可以分为群案研究、个案研究、例证研究。“一国行政法的思想绝对不是来源于某些‘天才’人物的创造,也不是来源于逻辑推断出来的知识,更不是从异乡他国搬运进来的条条框框。研究本国法的判例,或许正是中国行政法思想的基本源泉。”最后,章老师以这一段语重心长的话结束了本次讲座。
    在提问环节,营员们积极踊跃,就行政法上判例解释、利害关系人等诸多问题与章老师进行讨论交流,气氛活跃。


    通过本次活动,营员们感受到了浙大公法注重判例研究的学术特色,更感受到了一位真正的中国法学学者对本土问题的无限关切。活动虽然只有短短两个多小时,但是章老师在讲座中所带来的方法、思想和学术研究的态度,将会让各位营员受益一生。

文/邓丽君
图/池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