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9-29 点击次数:965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光华法学院分会,简称浙江大学法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是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法学院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支持和服务广大校友,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母校、母院的发展大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内(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海内外校友,开展法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加强与各地校友联谊会的联系,进行工作指导和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整合,促进法学院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服务校友,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法学院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六)协助法学院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七)协助法学院编辑校友刊物,建设校友网站,搜集和提供院史资料;

(八)统筹管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含其前身)学习或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或各地校友联谊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本会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增补和调整理事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指导各地校友联谊会开展活动和信息交流;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可连选连任。

会长由在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国家、热爱学校、热爱学院;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方校友联谊会、各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地方校友联谊会,名称统一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XX校友联谊会”。

地方校友联谊会可挂靠浙江大学校友在当地设立的地方校友分会,作为地方校友会的法律分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包括会员的捐赠;

(二)学院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6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