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王泽鉴)
尊敬的主席、邹书记、胡大法官、王书记、各位贵宾:
浙江大学为推动法治与改革举办国际高端论坛,我有幸三次参加学习,深感荣幸。
2015年第一次高端论坛主题是公法,以司法改革为重点,研讨如何加强建立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能为人民所信赖、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第二次的论坛主题在私法,重点在于民法典的制定。《民法总则》于今年的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将推动共和国建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的制定。民法总则具有三个特色:第一是扩大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第二是建立私权体系,第三是补全债法。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来自《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使民法体现了宪法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宪法的私法化,有助于建构维护个人自由平等的私法秩序。民法典的制定体现宪法的价值体系,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
本年度论坛的主题是社会法,今天有来自世界各国的著名学者就社会法与法治建设的五个主题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论文,我读后受益良多。
今天我想提出两个问题就教于各位,第一个是如何在法治、社会和法律安全方面来建构我们的社会风险管制制度。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风险社会,是一个充满各种危害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结构。这与科技发展、企业竞争,与社会政治变迁具有密切的关系,必须结合国家与社会的力量依法从事有效率的风险经营管理,预防风险于先,善处其后,这是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国家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的安全,由警察国家转变为法治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现代社会的人民享有安全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义务,在宪法的体系及法秩序统一性的原则下整合行政法、刑法、民法各部门法律共同协力,有效率地保障人民权益、社会安全,并使人民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合理必要的救济。
行政法最适于防管风险,其可采取各种管理、评估、防救、防治的规范机制,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以行政法作为手段的风险管制,必须遵循几个重要原则,包括预防原则、合理性原则、责任承担原则、自主自律原则、时效性及永续经营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
关于社会风险的控制,刑法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和功能,最近常被讨论的问题是为了防范恐怖暴力行为,如何在维护人权和社会安全之间平衡,采取必要的制裁或防范的措施。
在民法方面,社会安全的体制的建立,是在于如何建立一个由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与社会保障组成的有效率的损害救济体系。
关于法治国家与社会法的发展,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社会正义,其主要的内容是如何处理社会变迁、体制改革所产生的公平正义问题,例如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弱势人群的保障、少子化及高龄者的看护照顾、退休年金改革、全民医疗健保体制的完善等。这些问题都是社会法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研究课题。
浙江大学第三次法治改革国际高端论坛所研讨的主题,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独立、公正、能为人民信赖的司法是法治的根本,民法典的制定将建设一个以人为本、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私法秩序,社会法的建构将有助于促进建设一个防范社会风险、实践社会正义的法治社会。司法改革、民法典的制定、社会安全体制的完善,将对建设一个自由、民主、富强、和平、和谐的法治社会做出积极重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大会顺利工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