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远:现代科技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创新与坚守――在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7)上的讲话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11 点击次数:546

(浙江大学文科领军人才、光华法学院教授)

   

    谢谢主持人,各位会议代表,大家上午好!感谢论坛的安排,给我在这个阶段有一个发言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现代科技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创新与坚守”。我想这个题目主要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我自己是研究司法的,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科技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对于司法都有着广泛且深远的影响,需要我们高度的关注,认真的研究。
    针对这个题目,下面我想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现代科技,主要指的是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等,对于司法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们知道,这种影响如果列举的话内容会很多,比如我们现在在刑事侦查当中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我们犯罪案件侦破的可能性大幅提升,准确性也有了更多的保证。比如我们检察系统正在进行的“智慧检务”,再比如我们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的“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甚至还有互联网法院等等。对于这些影响,我们现在更多看到的是对其的积极肯定,是科学技术对司法的积极推动。但是实际上呢,现代科技,不论是大数据也好,互联网也好,还是人工智能也好,对于司法也存在着需要我们研究和关注可能的、潜在的冲击甚至是消极影响。比如大数据对隐私权就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要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研究现代科技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创新和坚守,这就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想主要是谈根据现代科技发展的特点,来研究司法在创新和坚守中的立场和方法问题。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区别于以往,其中有一个特点,我想是大家都已经看到的,那就是它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跟以往截然不同。在阿尔法狗击败了围棋的顶尖高手之后,我们现在又知道了阿尔法狗元,它甚至不需要学习人类以往数千年围棋对弈的经验,它可以通过自我对弈创设出一整套新的想法和招法,人类对其完全不可预料,而且这种新招法所具有的强大制胜功能全面超越了向人类学习对弈经验的阿尔法狗。再比如,我们知道,以往我们所有的创造发明都是人类某种功能的延伸,不论是速度更快还是力量更强,或者是技巧性更高等等,但是人工智能却能够达到自我学习能力的不断强化,以致于完全可以超出我们的理解和想象。对于它究竟会发展到何种程度,我们完全不仅不可预料,而且不可控。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应当事先对其设置发展的方向和方式,以避免出现对我们有害的结果。
    当然,大数据也好,互联网也好,人工智能也好,我们对它发展的不可控问题是长远想象中的前景,现在更紧迫的问题是根据它现实的问题进行研究。就是这样的技术为谁所用?如何运用?以及在运用这些技术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思考现代科学技术和司法的何种关系,我们就需要确定基本的立场,摆脱司法被动应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为对科学技术发展主动、积极的应战。
    下面我想讲第三个问题,就是如何来积极地应对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影响。用概括的方式说,就是我们的司法不应当被现代科学技术带着走,而是要顺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让其为司法所用。简而言之,那就是要将“互联网+司法”、“大数据+司法”、“人工智能+司法”等进行语序调整,变为“司法+大数据”、“司法+互联网”、“司法+人工智能”等等。语序调整的背后,意味着司法是占主导的,现代科学技术是为它服务的。我想这一点确立下来之后,接着谈它意味着什么就顺理成章了。
    如果说现代科学技术,它为我们司法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前所未有的便利,例如人工智能在司法文书的自动生成方面的强大功能。我昨天刚看到一个数据,浙江省法院系统现在每天平均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量已经突破了14万份。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我们可以通过浙江省法院平均审理的案件量进行对比,对科技便利司法所产生的强大功能形成一个初步认知。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科技实际上是给司法装上了一个可以有助于它发展的“翅膀”,或者叫“车轮”。
    现在需要确立这样一种思维,使得司法在这种车轮驱动之下,它发展的方向不能变,其发展方向仍然是司法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所有的现代科学技术对司法产生的作用,我们都应当把它纳入到或者说归向于促进司法公正的方向上来。这里的公正既包括我们说的案件问题实体处理的公正,也包括程序过程当中的公正。我们还需要在另一个维度上作出努力,坚持在司法程序的轨道上运行,司法程序是我们在科技发展背景下必须坚持的。以前有过这样一种说法,说是立法讲究平衡,因为不同的利益集团,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在立法中会有相应的诉求,要寻求他们之间的平衡;行政强调效率,行政每天都面临着大量需要处理的问题,需要高效解决问题;司法必须公正。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呢?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我看来这是需要修正的。很简单,立法同样需要公平正义,如果某个利益集团在立法当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以至于可以忽视或者无视其他主体的诉求,那立法就不可能公正。立法也同样需要效率,一部法律酝酿得没完没了,最后通过不了,不讲究效率肯定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行政也是如此,行政虽然强调效率,但是人们对于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等等的批评和预防以及纠正等,就表明了行政执法同样需要公平正义。司法必须公正,是不是就不关注效率呢?显然不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同样关注效率。那么,司法、立法、行政的区别关节点究竟何在,我们就需要重新思考。在我看来,其区别有一个很重要的关节点,那就是司法程序,司法有它特定的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序,这才是我们需要坚守的。司法程序的内容很多,比如说古人所说的“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翻译成现代语言的话,就是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对等,摆事实、讲道理,各自都能够充分表达其诉求;再比如《联合国人权公约》当中明确规定的,也被世界所公认的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那就是由一个独立的、公正的、没有偏向的法庭,来主持审判,作出裁决。诸如此类,这是我们司法程序,不同于立法、也不同于行政,所必须要坚守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因此需要作出各种各样的创新,但是也应当有其基本的坚守。正是通过对司法公正、司法程序的坚守,使得现代科学技术只是给我们的司法提供辅助性帮助,而不应该让它成为主导。这也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专门提到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其中的一个含义。如果说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当中一部分的话,我们期待这一部分能够有助于司法的进一步发展。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