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大讲堂”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为构建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而举办的高端系列讲座,让最前沿的专家,讲最动人的知识。本着“新领域、新思想、新学科、新理论”的宗旨,中心将不定期邀请各界精英,举行公开讲座,传递新领域的最新思想,让”浙里”成为新学科的理论高地。
2018年月4月2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主办,“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承办的互联网法律大讲堂第6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成功举办。
本期互联网法律大讲堂由高艳东副教授主持。高老师介绍道,我们有幸邀请到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教授,《Legal Education》编辑Nina Barbara Nestler,以及拜罗伊特大学驻上海办公室负责人陈怿雯女士,做客互联网法律大讲堂。自动驾驶汽车是时下流行的话题之一,德国首款全自动驾驶汽车将于2021年在欧洲面世。Nestler教授对自动驾驶汽车有非常切实而深刻的见解。今天,让我们欢迎Nestler教授带来主题演讲——自动驾驶的刑法应对,为在座同学讲解最前沿的理论。
自动驾驶的刑法应对
Nestler教授评论道,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带来巨大便利,但是也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对每周需要行车一千公里的自己而言,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不仅可以节省很多时间,而且可以利用驾驶时间在车上工作。然而,法学家设想出自动驾驶汽车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似乎是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而且这些虚拟场景涉及多个部门法,如保险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
一、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难题
Nestler教授设想出如下情境:自动驾驶汽车与面前的一群行人距离过近,无法在安全的距离内制动,此时,汽车可以选择直行、左转或者右转,而无论车辆驶向何处,它至少会撞到一位行人。此时,驾驶员应如何选择?
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困境与船板实验、扳道工案有相似之处,但不尽相同。在卡涅阿德斯船板实验中,行为人的目标是拯救自己。在扳道工案例中,体现的是牺牲少数人保全多数人,与不采取措施牺牲多数人的冲突对立。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案件中,我们讨论的不是在具体情境下的处理方式,而是在设计和调试汽车时应如何选择,从而在此类事件真正发生时尽早采取既定的行动。
二、刑法上的困境
Nestler教授指出,进一步研究影响自动驾驶的不同法律领域,例如公法、道路交通法、民法、保险法、刑法等,很多问题能迎刃而解。原则上,解释性民法允许规定责任分配的相应合同条款;此外,保险法还允许为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提供保险合同,其条款规定了发生损害时的责任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和保险公司必须达成协议,否则全自动驾驶汽车很难在欧洲的道路上获得批准;公法通过修改道路交通法克服一些道路交通规则的挑战。
但是,刑法应对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刑法规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协议任意放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合同协议能解决的问题,也不纯粹是公法的附属品,而是实际责任问题。这种实际责任不能由任何法规“变造”。
刑法处理的是实际责任的归属问题。自动驾驶技术系统存在一个信任链条:驾驶员信任制造商,制造商信任程序员,程序员信任研发人员等。如果发生事故,即便只是轻微事故,每个人都可以追溯到链条中的下一个,声称发生事故的原因,至少是部分原因与下一个链条的人有关。因此,责任分配的判断尤为重要。
三、德国如何应对自动驾驶
(一)刑法不主动介入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法益。因此,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刑法才有可能适用。在事故中如果有人受伤甚至死亡,侵权行为显然存在。而问题在于,损害后果是否可以归因于驾驶员,还是说对驾驶员的归责能从客观上排除,例如因为驾驶员只是按照自动驾驶汽车预期的用法进行使用。希尔根多夫试图通过允许风险原则,论证消除客观归因。其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显著降低了一般事故的风险,但是无法做到完全规避风险,伤害、杀害他人的危险确实存在,只是相对较低。因此,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应当从允许风险的角度排除归因。
(二)修改道路交通法,特别是第315条c
该法条主要是对驾驶员的规范。驾驶员是亲自执行犯罪行动的人,即驾驶车辆。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来说,犯罪意义上的汽车是不受驾驶员“驱动”的。因此,道路交通法的一些规定不能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问题,需要进行修正,例如增加对驾驶员不当操作的规制:(1)手动超速或停用自动驾驶功能;(2)用与自动驾驶系统提示相反的操作控制汽车,不会或不能及时地用手控制车辆。如果驾驶员存在以上不当操作,该驾驶员可能会被起诉。
(三)修改刑法总则,明确责任分配
1. 对于制造商来说,在汽车生产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科学技术知识,提交缺陷产品等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没有缺陷,对制造商的处罚如同烟草行业:吸食卷烟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包括损害到第三方。虽然卷烟制造商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但德国的判例法明确了卷烟的制造商不承担产品责任,因为其既没有设计错误也没有指令错误。
2. 对于驾驶员来说,如果汽车出于任何原因没有提醒驾驶员或者提醒得太晚,导致事故发生,驾驶员不存在侵犯他人法益的故意,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遇到紧急情况,自动驾驶系统发出图像、声音或者气味的警告时,如果驾驶员对此不做反应,则应被认定为不作为;当遇到紧急情况,自动驾驶系统发出图像、声音或者气味的警告时,如果驾驶员干预了自动驾驶,即做出了积极的反应,此时,驾驶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他做出的应急行为是否合理。
在交流环节,南京审计大学何邦武教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朱佳俐助理检察官等嘉宾与Nestler教授进行了讨论,同学们则踊跃提问和发言,在自己感兴趣的方面与Nestler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次活动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际合作区域拓展计划-一带一路国家合作”项目。
(供稿人:盛佳 摄影:张琼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