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承办的互联网法律沙龙第10期,在杭州举办。
本次沙龙介绍了论文写作规范和技巧,并梳理了信息时代背景下,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第一单元:论文写作技巧
沙龙第一单元是论文写作技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副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祁拓进行讲解。
高艳东副教授
第一,在写作之前,要大量阅读文献资料,包括英文文献。第二,论文的核心是创新点,有个人观点。第三,在写作形式上,年轻同学写论文应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文章整体、每个章节、每个段落最好用总分总的格式,这样有助于读者快速抓住中心,理解文章内容。第四,在写作细节上,应高度重视语言和标点符号的规范。一字一句都应做到标点正确,语法无误,达意精准。
祁拓
第一,硕士论文的写作格式十分重要。写作时应做到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内容准确。第二,做好文献搜索与阅读工作,并列写作提纲。写作中出现小问题时,应进行针对性的文献阅读。第三,写作细节上,应避免病句、错字、层次混乱、英文翻译痕迹明显等问题。
第二单元:论文分享
沙龙第二单元是论文分享,由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团队成员进行成果汇报。
蔡诗萌: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
本文关注新兴的生物识别信息问题。除已广泛运用的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声纹识别、静脉识别、DNA外,在不久的未来,步态识别、击键识别、脑电波识别、心电波识别等新型生物识别技术将变革身份认证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和学术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定性,进而导致生物识别信息适用与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混同。随着生物识别信息的兴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应当改变。
盛佳: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案由多为标签问题。对此,法院同案异判现象严重。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但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食品领域“知假买假”不是商家抗辩理由。在此背景下,如何认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处理职业打假人集中起诉食品标签案件的关键。
索玺:职业打假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人的买假行为赋予了权利行使之先因,首先应普遍承认行为人的消费者身份。其次,被敲诈者的失范性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行为人权益受损,因而权利行使具有正当性。再次,应分辨职业打假人所称为“假”的事实,以探讨权利行使之因的相当性。对于以诉讼、举报、曝光相要挟的手段,要从社会相当性层面重点考察是否构成胁迫。对于以高额赔偿数额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关键在于理顺数额与行为、目的之间的联系,高额赔偿数额应基于行为认定的基础之上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张琼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解释论研究——以流量劫持为素材
本文通过对流量劫持案的研究,提出应防范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泛化适用。
储灿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违法犯罪”的范围研究
对于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一的打击范围,应当予以限制。打早打小并不意味着全部打击,犯罪圈的扩大也不意味着犯罪圈的肆意扩张,对打击射程应当作出全新的解释。
蒋筱悦:打码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刑法规制路径
如同网络通信的基础安全设施防火墙,互联网业务安全也有其基础安全设施——图片验证码和短信验证码。作为互联网业务的基础安全设施,图片验证码和短信验证也面临威胁——图片打码平台和手机打码平台。
徐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
本文由网络视域下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展开,探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策略,以加强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谢昕辰:《网络安全法》中黑客规制制度完善研究
互联网时代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漏洞是目前技术杜绝不了的客观存在,白帽子黑客对网络安全的维护不可或缺,因此当今法律对黑客一味打击所传达的理念需要改观,立法有待完善。
第三单元:讨论交流
沙龙第三单元是讨论交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十分支持学术上百鸟争鸣。听完同学们的论文报告后,周院长就惩罚性赔偿、共享单车等新现象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建议,指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先考虑民事权利的性质,做好民法与刑法的衔接。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周院长认为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尽管此情形下存在规范竞合的局面,即《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并存。阿里巴巴安全部高级专家谢虹燕就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计算机犯罪等问题,为同学们的论文写作提供建议。阿里巴巴安全部专家程科就惩罚性赔偿、互联网黑客问题等发表看法。在场的各位老师们就信息时代的法律新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旨在推动互联网法律前沿问题的论文写作。
本次活动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际合作区域拓展计划•一带一路国家合作项目经费”项目成果。
摄影:索玺 / 供稿人: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