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3日,“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学术研讨会在杭州金溪山庄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学者和专家。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胡铭教授、翁晓斌教授、林劲松副教授、牟绿叶老师、冯姣博士后、邱士辉博士后以及诉讼法专业的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共两个单元,分别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翁晓斌教授主持,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徐卉研究员分别担任开场主持人和研讨会总结人,参会的专家和学者分别作了主题发言并参与讨论。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首先由胡铭教授介绍参会嘉宾及研讨会背景。之后王敏远教授简要汇报了“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研究报告”。王敏远教授在报告中指出,相较于刑事诉讼中涉及的人身自由等问题,以往的诉讼理念、现有的程序法规定都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重视不足,实践中也多有问题发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对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应当与对人身自由等权利一样重视。为此,首先需要完善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于此,我们课题组将研究重点放在处置程序的相关问题上来。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出发,研究刑事诉讼对于财产保护存在歧视问题,要重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例如,立案阶段的刑民交叉的主观认识误差,侦查阶段对财物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都存在着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种种问题。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课题组认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未设立系统且有针对性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第二,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批准手续行政化,没有建立规范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三,刑事诉讼法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未能按照正当程序、控辩平等以及程序公开等原则设置;第四,救济渠道不畅;最后,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利益关联,即返还和罚没提留制度,是导致以上问题的最应受到关注的原因。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王敏远教授提出了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相关建议:第一,转变观念,认识到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不仅是刑事侦查措施,同时也直接指向公民、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因此,应该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司法机关对其适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第二,要加强行政强制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第三,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立法和执法中,要坚持物权保障、司法审查和权利救济、正当程序、公开透明、司法中立以及比例原则,规范审批制度,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第四,严格控制“涉案财物”的范围,使其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主体以及其财物;第五,应由中立的社会专业机构完成涉案财物的鉴定、评估、拍卖;第六,建立有效的内部追责、外部监督和惩罚机制,同时赋予公民充分的救济权;第七,实现部门利益的有效的切割。
研讨会的开场之后,进行了两个单元的学术研讨。
第一单元 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完善
该单元的研讨主要基于王敏远教授的“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研讨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主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社科部李树民主任提出可从历史维度来考察论述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完善,具体操作上可选取改革开放40年来,每个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来定量研究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评估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的张品泽教授从法律体系角度出发,认为应注意监察委涉案财产处置与当前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衔接;普通程序与没收违法所得与缺席审判这类特别程序的衔接,立案阶段财产处置问题;应注重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主体、范围、条件、方式等体系性框架的搭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桑涛检察官则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应重视政法机关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利益驱动,同时桑涛检察官还以最近办理的杭州某P2P形式的金融诈骗案件为例,指出维稳因素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王雄飞副局长则从刑诉、民诉对比的角度出发,探讨刑诉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民诉中的保全程序性质差异,能否上诉以及涉及价值观念上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此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徐卉研究员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牟绿叶老师都针对王雄飞副局长的观点做了相应延伸。徐卉研究员同时还提出了针对侦查机关的权力控制界定问题以及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区分问题的探讨。牟绿叶老师则进一步探讨了罚没财产的单独处理可否做为上诉理由的问题。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则从法律与科技角度出发,通过防伪技术防止名画掉包的案例论述现代科技可能会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带来的影响。
第二单元 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
该单元的研讨是在第一单元研讨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深化,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翁晓斌教授主持。翁晓斌教授对于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参照民诉规定的做法存疑,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而刑事诉讼则不存在。同时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民事争议,报案人往往希望通过刑事程序达到民事目的。翁晓斌教授还认为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纠错程序包括如何处罚违法的办案机关是一个重点内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林劲松副教授认为应关注政法单位在处置涉案财产收支两条线之后,处理涉案财产意愿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权保护问题。针对P2P案件多发的现状,可摸索建立刑事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理制度,将涉案财产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特殊案件特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徐持博士后同样针对P2P案件频发的情况,提出为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是否可对类似P2P案件进行事先预防,涉案财产先行报备。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则基于自己的刑法专业背景,从实体法角度结合程序法思想补充了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护的实体法内容,同时提出应从比较法角度关注刑事诉讼财产权的保护。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李海炅副教授在评析了之前学者发言的基础上,指出应着重关注实践中对于刑诉财产权的保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冯姣博士后认为应关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产的数量、价格认定问题,以及当事人刑民程序选择权的问题。
闭幕式
在闭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徐卉研究员对本次会议做了总结并发表了自己对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的观点。徐卉研究员认为应着重关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上诉程序、处置过程中的中间上诉程序、临时处置程序、终局性处置程序等问题。
撰稿:邹禹同 摄影:杨帆 审核:冯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