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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的困境――记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2018(6)总第63期光华法学院学术讲座2018(14)总第275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0-31 点击次数:562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霍海红老师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曾楼102室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题为《“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的困境――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的观察》的专题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秀举教授,本校法学院教授周翠老师、翁晓斌老师以及本校各法点硕博士、部分本科同学参与专题讲座,会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霍海红教授开章名义地指出实践中盛行的“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存在问题。“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是指,为防止义务人违反诚信原则逃避债务,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霍海红教授认为该理念对诉讼时效的基础理论存在重要影响,未来也可能上升到民事基本立法,因此关注其问题有相当之必要。

    接着,霍海红教授从理论冲击、规则协调、实践风险三个角度分别论证了“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的困境。在理论上,霍海红教授认为“优先保护权利人”思想将会冲击传统诉讼时效存在理由。传统诉讼时效理念认为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以减轻时间过长给义务人举证带来的困难、保护义务人对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合理信赖。因此,保护义务人才是诉讼时效存在的核心意义和枢纽。在规则协调方面,霍海红教授认为,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的贯彻将与现有诉讼时效规则、执行时效规则产生冲突。此外,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从“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出发,规定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实质上构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突破――民诉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答辩失权,答辩失权仅具有倡导性意义。霍海红教授还认为,坚持“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在实践中会产生教条化问题。

    霍海红教授进一步分析了“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盛行的原因。其一是目前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则太少,将其作为一种漏洞补充措施;其二是因为我国确立的时效期间太短,使得保护权利人的需求更为迫切、基础,“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是对过短的时效期间的矫正工具;其三是“欠债还钱”的朴素的正义观念根深蒂固,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被认为天然地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霍海红教授认为,诉讼时效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短期化的道路上走地太激进,而忽视了中国特殊国情。诉讼时效期间越长,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正当性越强,与民众正义观的冲突越小。诉讼时效的任务是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不解决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的根源性问题却转而确立“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是对原来的不平衡的再平衡,但这是一种扭曲的平衡。

    霍海红教授建议,应当重新梳理诉讼时效存在理由,把义务人保护放到诉讼时效理论的中心位置,正面承认诉讼时效的道德性,同时打击真正的不诚信行为。加强立法,不断降低“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适用的现实需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赵秀举教授应邀对本次讲座发表评论。赵秀举教授认为,针对不同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可能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诉讼时效期间越短越能够保护法律关系稳定性。此外,赵秀举教授认为,相对于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需要刻意生成、保存证据的权利人,义务人的证明责任非常简短,“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可能是对这种证明责任偏颇的修正。考虑到我国信用状态不佳、民间借贷发达,“优先保护权利人”有其道理。但赵秀举教授同样认为,在根源上应当厘清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什么,现行规则也没能做到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区分处理诉讼时效问题,这让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无所是从,只能机械的适用“优先保护权利人”理念,这违背诉讼时效初衷,是对朴素正义观念的迎合。

(图文: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