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第二单元主题发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0 点击次数:697
  

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于1110-11日在杭州举行。今年为第四届论坛,本次论坛主题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议题包括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理论、全球治理与国际私法、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全球治理与国内法、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新疆域与新进展等。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二单元“全球治理与国际私法”,由《中国社会科学》编辑刘鹏主持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林燕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李曙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美国波士顿法学院教授Brian Quinn,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林燕萍  

林燕萍:全球治理与国际私法的挑战

全球治理是一个大的概念,与政治、经济等都有关系,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接轨,来实现全球治理。

在全球治理的思维模式下,中国始终坚持两大原则:其一,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牢记八字方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其二,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使关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主张转化为各方共识、形成一致行动。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式写入宪法,为国际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息息相关,60年来实践活动不断赋予五项原则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近年来,中国也在不断实践探索,比如说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与100多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倡导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发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等。毫无疑问,国际私法当前面临诸多挑战:全球治理思维下解决跨境民商事纠纷是否有新的方法?信息化时代涉外民商事案件该如何审判?如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李曙光  

 

李曙光:跨境破产与国际私法

2006年中国制定破产法的时候,仅制定了一条涉及到跨境破产的条款。而在这两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及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背景下,破产也随之变成亟待解决的问题。

早在二十年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就启动了关于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起草,目前已有64个国家采用了该示范法。采用上述示范法有四个好处: 第一,促进各国法院在跨境案件中的国际合作;第二,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法律途径;第三,创建承认外国诉讼程序的框架;第四,允许在国内启动一个平行的破产程序。在中国,近几年出现的破产案件促进了最高院对于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研究。我认为最高院若要出台司法解释,可能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由什么法院来受理外国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对于草案中设定的中级法院,我不太同意,因为这需要考虑到独立性问题、权威性问题以及专业性问题。第二,我们需要经过审查以决定是否要执行国外的判决裁定。对于审查,应该以是否有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为标准。但是由于中国没有签订有关的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因此如果按照这两个标准,我们目前没法做,但可以考虑采用推定互惠原则的方法。第三,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这是我国跨境破产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最困难的问题。对于如何来认定债权人合法权益,应该建立两个标准,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性标准。最后,我们需要对中国的破产法进行修改,以降低目前大量中国机构在境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  赵

 

赵健:国际争端解决的全球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发展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着大发展,发生了诸多变化。第一,在国际诉讼领域,新加坡、中国等都做出了新的尝试。第二,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有所变化,比如正在推进的海牙国际司法项目。第三,商事仲裁的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比如说,仲裁的相对性、仲裁的保密性发生了改变;出现了多种新的仲裁方式;快速仲裁程序中剥夺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承认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关于第三方资助,过去认为是一种帮助行为,但现在至少在香港、新加坡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第四,在调节领域,最受关注的就是新加坡公约,明年将在新加坡开放签署。

中国也在不断发展,一方面与国际社会是同步的,另一方面也有自己的创新和特色。比如说,国家商事法庭的建立,推定互惠,签署海牙协议公约等。在商事仲裁领域,中国仲裁市场开放程度在不断提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解释里面,为了保障自贸区的权益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另外,临时仲裁、合并仲裁制度等目前已被部分引入中国,司法确认和仲裁确认也有了新的发展。

 

美国波士顿法学院教授 Brian Quinn 

Brian  Quinn:公司治理与法文化:以越南为例

提到法治、改革的时候,所有人都要有耐心、谦逊感。全球治理,不仅涉及到公法,而且涉及私法。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用以调整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以公司法在越南的发展为例,探索全球治理与改革的关系。

最初,美国学者将一些民主的观念出口至越南,遭遇了一些阻碍。到了八十年代,社会主义制度奔溃,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发生变化,相关的法治项目又重新开始。此时,经济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带来了强烈的紧迫感,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实践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商业经济行为并非私法行为,争议多由国家直接解决。而市场经济的出现,人们开始倾向于用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至此,越南开始了公司法的改革。越南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二十年的发展经验表明,公司治理和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有机的过程。市场和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发展,将会产生一种内部压力,促使建立健全更适宜的治理结构及法律制度。

                                

 记录整理:万晓 楼梦琳 周依凡

摄影:邱国强

审稿:金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