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第五单元第二会场主题发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3 点击次数:862

 

 

20181110日上午,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论坛主题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五单元第二会场“青年论坛2”由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王超主持评论。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彬,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敬根,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思彬,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文绪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邓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费秀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梁源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毕莹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总结和评论。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彬  

 

刘彬:全球价值链理论与国际经济法的未来

全球价值链理论是晚近国际经济学的新兴理论,该理论的两大基本关键词是中间贸易和外包。全球价值链理论对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具有重要影响,对发展中成员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著名WTO专家Baldwin认为,机遇在于,发展中国家不再需要建立完整的产业体系在世界经济中从事全方位的竞争,而只需要从事自己具有优势的那些产业环节;而挑战在于,要融入全球价值链,适应跨国企业配置生产环节的要求,发展中成员必须实行有效的产权保护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发展价值链的政策,并以此来吸引外来的定单和投资,对于WTO成员来说,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将被淡化。由此Baldwin进一步认为,现在的WTO规则体系已经过时了,需要升级为WTO2.0版本,才能适应全球价值链时代的贸易形态。Baldwin还指出,发达经济体所主导的巨型FTA缔约活动,没有包含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使之在价值链中被排斥。但这些大国足以继续以市场吸引投资,而不一定采取与发达经济体全方位趋同的政策。

对全球价值链理论进行法学评价时,既要肯定其重要价值,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该理论的法学价值在于,它将21世纪众多新议题串联为一条主线,并揭示了其背后蕴含的经济规律,指明了21世纪贸易协定成为当今世界潮流的原因,并有助于相关研究走出以往的学术纠结。因此,全球价值链理论有助于为国际经济法的合作原则注入新内容,新养分,使得合作原则不局限于传统的国家间合作。全球价值链理论是全球合作原则容纳进企业之间的跨国合作的新视角。全球价值链理论的局限有四。首先,它并不能全面反应国际经济活动的现实。因为除去中间品交易,现实还存在大量的最终产品和交易。其次,它不能全面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该理论以西方跨国企业为核心,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依附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形成依附格局。这一格局下,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存在被低端锁定的危险。第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仍不能解释经贸谈判中社会议题的根本意义,如可持续发展和文化例外等。最后,全球价值链理论与东道国的监管需要存在潜在冲突。出于公共监管的需要,许多国家对其经济部门的保护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率,而该理论并未说到这点。

由此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价值链理论将是一把双刃剑。机遇方面,它有助于中国从中汲取反对西方大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正当论据;有利于提升国内营商环境。挑战方面,西方学者认为特殊待遇不需要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经贸政策应当与发达国家相同。这一论调对中小发展中国家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中国这种大国而言,基于国家地位的考量是不可行的。中国仍然需要建立全方位的工业体系来参与世界竞争。当前中国对内鼓励技术转让,推行各种产业政策,厉行监管,这些传统的经贸政策仍然具有重大的价值,不能完全的趋向西方学者所主张的全球价值链格局下的新兴理论。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敬根

  

  陈敬根:海事安全目标导向型公约:生成发展与我国应对

海上安全目前存在两种规制,即公法规制和区域性安排规制。公法方面现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51个公约还有800多个议定书;区域性安排方面目前有9个区域已安排。与国际公法相比,区域性安排更具有选择性。区域性安排具有开放性,更为切合新兴经济体的发展要求;同时能够弥补国家管控的不足,并可以达到国际社会的心理预期。区域性安排目前存在三点不足:首先,作为谅解备忘录,区域性安排具有弱强性;其次,由于安排具有区域性,各地区划海而治,缺少沟通;最后,区域性安排容易出现规则冲突。针对现存不足,可以从硬法、软法两个维度进行解决。硬法层面,可以将区域性安排进行法律化、将区域安排变为区域习惯;软法层面,则需要协调单边风险的管控措施、协调各区域安排达成共识、借助海事安全条约强制履行。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彭思彬 

 

彭思彬: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释义与完善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目前四个问题。首先,忽视“被请求保护地”的解释和界定;其次,将“被请求保护地”与“侵权行为地”及“法院地”混淆;第三,错误沿用《涉外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最后,未进行任何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将涉外案件直接等同于纯国内案件适用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法。

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院地”、“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保护地”三个概念的厘清。这里所指的被请求保护地只是实体法上的被保护地,即原告请求的认为能力实质性保护期实体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国家,其与法院地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而“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保护地”的区分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侵权行为地只有一个,那么侵权行为地就是被请求保护地。如果侵权行为地是多个,就需要进一步讨论:如果受害人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到每个国家逐一提起诉讼,那么每一个侵权行为地则对应相应的被请求保护地;如果受害人在一个国家诉请法院合并审理发生在多个其他国家的侵权行为,则要看法院地国是否允许受理这种案件;如果法院允许在同一个案件中适用多个国家的法律,那么被保护地则是多个国家;如果法院只允许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那么被请求保护地就只能有一个。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裁判的承认、执行、控制诉讼成本,被请求保护地不仅由原告诉请决定,还应由法院结合侵权行为地与争议的紧密程度和查明的外国法的实践的可能性进行确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  文绪武 

 

文绪武:中巴能源共同体:风险治理及其样本意义

中巴能源命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基本动因和有力支撑,对解决巴基斯坦能源贫困和电流危机,保证巴方发展与安全;推进中国1+4的合作格局构建、 缓解“马六甲”困局具有重要意义。中巴能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缩影和样本,也面临着能源地缘政治经济,国际恐怖主义威胁,能源基础设施网络攻击,营商环境不佳以及能源法治不利等新型风险和挑战。为促进中巴能源共同体的发展,从马克思关于共同体的经典论述出发,分析“真正共同体”的构成要件,揭示出当前的风险治理不足以促成真正的中巴能源共同体,提出推进中巴能源共同体风险共治的基本路径和样本意义。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王鹏  

 

王鹏: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融合:权力转移、功能理性与制度竞争

在当前权力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呈现出一定的融合趋势。贸易和投资其实从1819世纪就是在一起的,所以说需要界定的概念是从实质而非形式的角度来看,这种实质性融合才是更具挑战性的。美欧分别推动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多边化,促进了贸易与投资规则在二战后的分野,但两套规则在运行中面临底层经济活动的变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危机和主导国家的政策变化,因而更加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贸易投资规则融合同时具有功能理性和权力转移的双重色彩。面对与美英的不对称竞争,中国应从等天时、依地利、促人和等角度,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融合谈判,推动国际经济规则向着契合中国经济发展特点和实力地位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邓华 


邓华:对“两要素”说的坚持抑或背离?――实证考察国际法院认定习惯国家法的“言行不一”

“两要素”说是认定一项习惯国际法存在及内容的传统路径。一方面,从国际法院的案例文本来看,“两要素”说是始终被坚持的。迄今为止,国际法院未曾在书面表述上出现过对“两要素”说的背离。另一方面,却难以发现在国际法院的案例文本中有对特定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做出全面充分的考察。在大部分案件中,国际法院仅在文本中提及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而没有对这两个要素展开真正的考察分析。所以通过考察国际法院的案例会发现一个很颠覆传统的认知结论,即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国际法院案例文本当中的抽象存在。要理解国际法院的言行不一,就涉及到对“两要素”说的反思。当然“两要素”说在今后还会是一个主导的理论。至于理论在以后会被坚持还是会被重构,这不是取决于国际法院,而是取决于主权国家的实践。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费秀艳  

 

费秀艳:“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便利化的法律制度建构

“一带一路”倡议现在处在由项目导向走向规则导向的阶段,要走向规则导向,要构建“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国际规则,只能寻求最适合多处沿线国家接受的,最容易达成共识的领域的一带一路区域规则。目前可以尝试的领域就是投资便利化领域,通过投资便利化法律制度的构建来保障“一带一路”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可持续提升。由于“一带一路”倡议具有开放性和不可预测性,所以这就要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所达成的相关的规则也应该具有开放性。可以参照WTO的贸易协定和巴西在相关方面的经验来构建这样的投资便利化规则,制定出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点的投资便利化协定草案。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梁源:比特币创新理论的国际法借鉴

比特币其本身创新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国际法学有很大的借鉴之处,这主要体现在:各个比特币的持有者是对过去交易的计算,每个人都能够掌握到一定交易历史,也就是说保存过去约文的目的是实现约文的确定性,比特币就是把保存约文的工具性价值作为理论的终极目标。这种平等化的点对点储存模式保证了约文的安全性,而交易主体之间的绝对匿名体现了主体绝对平等的实用性。法律相对于外交而言,拥有价值追求,另外是公平的理念,这在比特币上就显示得很明确。在国家的控制体系之下,要弱化国家的因素,强化个人和公民的参与,比特币所体现的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研究的新思路。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张皎和毕莹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报告。

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认为,与会青年学者研究的问题具有前沿性,研究方法具备创新模式,呈现跨学科的特点,追求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中国策略。她认为在国际法研究中,需要平衡新问题与传统理论的关系;需要积极探索在国际关系专业理论中如何运用跨学科的方法;需要不断平衡世界与中国的关系,明确研究的是世界问题还是中国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毕莹总结了国际经贸规则在由“规则导向”又转回“权力导向”的现状下,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呈现出多元视角的新特点,并引用蔡从燕老师关于“国家回归”的论述,提出“国家暂时的回归是为了更好的离去”,并认为多元视角分析下应注意各种理论在实践中的“可落实性”以及与西方相沟通的“桥梁”作用两大要点。此外,毕老师就王鹏老师论文中的“融合”一词的英文表述conjoin还是harmonization进行了意见交换。

 

 

  

记录整理:白睿博 涂方琪 林�

摄影:邱国强 孟雍杰

审稿: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