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第五单元第一会场主题发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3 点击次数:902

 

第四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于1110-11日在杭州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议题包括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理论、全球治理与国际私法、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全球治理与国内法等,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五单元第一会场主题为“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新疆域与新进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主持评论。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大法官�之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Yun Zhao,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寿平,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Park Nohyoung,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政法事业群咨询总监费先江,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大法官 高之国  

 

�之国:区域治理和国际法:亚洲合作体系安排

国际法和国际合作是全球与区域治理的工具。我将主要介绍具体的合作机制。首先是南海问题。中国南海地区形势复杂多变,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菲律宾等国介入南海争端,南海问题已有国际化、司法化且军事化发展的趋势。关于南海问题现存两个安全合作机制: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处理南海潜在冲突的研讨会。南海形势正发生变化,上述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缺乏实质性合作与正式有效机制。中国南海与北极存在很多相似,可借鉴北极理事会的模式与经验,建立南海合作理事会,如非洲地区、加勒比海区以及欧洲区域的法庭。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取得了很大进步,而东亚地区尚有很大发展空间。年初外交部长王毅表示中国将会加快步伐进行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合作机制,这也是政府第一次明确阐述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的必要性。中国处于十分重要的十字路口,南海问题是中国和平发展进程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构建中不可回避的,需要建立合作性争端解决机制。

亚洲以及中国现处于重要十字路口,我们需要合作机制来解决很多争端,如贸易战。针对区域治理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合作机制,如合作性争端解决,可以考虑建立亚洲的区域性国际法庭。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张海文  

 

张海文:关于BBNJ的国际谈判的最新进程和看法

启动BBNJ(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国际谈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最直接的原因是来自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进步与新发现。其中最主要的发现是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里,特别是国际海底区域发现了新的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这个新发现带来了至少是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该新发现完全改变了人类对生命的一些认识,传统的关于生命的知识受到了挑战;第二个方面就是从国际法律制度角度,法律对于这个新问题尚无清晰的规定,是一个法律空白点。

关于BBNJ谈判的最新进程,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9/24决议,决定成立一个专家组,对科学问题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磋商。2015年,联大依据该报告通过了第69/292决议,成立预备委员会,决定要进行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书谈判。20189月份召开的第一次政府间会议进行正式谈判。需要明确的是,BBNJ不是一个全新关于海洋法的公约或者条约,而应当是198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另外,整个谈判聚焦于国际海底区域中特殊环境下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不应妨碍现有的关于公海、海底区域、海洋的各类的规范、文件和现有的各类的体制、机制。

 

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Yun Zhao 

 

Yun Zhao:外空合作

自第一次外空活动出现后,外空方面立法发展迅速,相关合作机制建立,1959年联合国外空委作为永久性机构成立。外空合作应包括各种形式的合作,如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间,航天国家与航天国家间的合作,此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也是可行的。以巴西与中国为例:1988年中巴外空合作协议约定中国投入百分之七十资金及材料,巴西提供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此阶段中国投入超过巴西投入款项;2002年中巴签订补充协定,约定双方平等投入,各百分之五十,前四颗卫星已在中国发射,第五颗卫星在巴西发射。虽然中巴的合作形式上看并不平等,但双方都可获益。所以国际合作可以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以不同形式展开,更强调的是实质平等。

延伸话题:网上争议解决机制,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作。联合国国际法贸易委员会多次谈判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进行框架规则的制定。外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本质联系在于依赖的技术。网络的服务方面存在着合作的巨大空间。外空的合作在联合国框架下努力向前发展和深化。2020中国空间站的建立期待更广泛的合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寿平  

 

李寿平:外空全球治理

外空全球治理目前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外空自然资源的国际开发与利用。初期外空活动主要出于军事目的,所以我们最初的外空国际立法主要是围绕和平利用外空进行的,很少关注外空资源问题。后来随着探索活动的深入,人们逐步发现在外空存在诸多资源可以解决人类某些自然资源匮乏的问题。2015年美国通过了一项关于外空自然资源探索的法律,2017年卢森堡也通过外空资源开采法律,两国立法在国际引起较大争议,认为其违背现行国际法与外空条约,主张外空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关于是否可以单边地开采自然资源这一问题,李寿平教授认为是可以的,但不是随便利用开采。应遵循四项原则:第一,国际合作原则,即外空活动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但此种合作仅是道义义务;第二,不得据为己有,除非以“抓捕”方式;第三,不得损害别国外空活动安全;第四,不得影响外空环境。

 

Park Nohyoung 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

 

Park Nohyoung:国际法下的人工智能与人类

人工智能(AI)在商业中已有应用包括自主驾驶汽车和医疗机器人等,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具有重大影响。全球范围内竞相使用人工智能赢得军事上面的竞争优势。

其存在以下问题:人工智能的算法系统可能会存在偏差,决策偏差不可避免,重要的是这种偏差的合理性和目的性,中国国务院出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很多国家也都出台了相关法律。然而,与人类相关的人工智能的道德、规范和标准问题仍待解决。

在军事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加剧武装冲突,也可以改变条件从而导致类似于金融市场闪电崩盘式的战争。在数据隐私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改变人类生活,网络空间上出现新的风险和潜在的问题。国际公法和国际法应该运用更多的机制性保护,各个国家应当对本国开展的人工智能研发杀伤性武器的部署负责。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政法事业群咨询总监 费先江  

费先江:人工智能最新进展及在政法领域的应用思考

人工智能概念首先在1956Dartmouth会议上提出,其发展过程分为运算阶段、感知智能阶段、认知智能阶段。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上海政法部门推出刑事案件辅助办案系统,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单位把人工智能应用到刑事案件证据层面,有效避免办案人员在证据分析过程中的疏漏。人工智能可以在检察官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推荐使用法条。目前正在进行的人工智能辅助定罪量刑系统可以根据案情描述给出法官或者检察官定罪量刑的参考,辅助法官进行重大案件的审判,有效避免和防止冤假错案。电子卷宗中的编目技术可以将笔录等文件按照一定的形式,有效地规整到卷宗目录下,运用相关技术进行便捷阅读。人工智能应该在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至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等各个领域。

 

记录整理:洪晓慧 吴悠 管小维
摄影:邱国强

审稿: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