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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规范的体系思考――记浙大民商法前沿第7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8 点击次数:405

    2018年11月16日,民商法前沿第7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老师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风险负担规范的体系思考》的民商法前沿讲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老师为本次座谈会的主持人,周江洪教授也出席了本次座谈会,会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刘洋老师表示毕业后作为老师兼学长的身份重新来到之江校区讲座十分亲切。首先,他先谈到讨论对象及其限定,简单谈了一下契约关系正向发展意义上的风险负担及其配置以及风险负担制度与履行障碍法的体系互动,随后介绍了作为履行障碍法体系组成部分的风险负担制度,分别通过给付风险负担以及对待给付风险负担谈论。刘洋老师认为,我国合同法继受并贯彻了双务合同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性法理。据此,立于交换关系的给付义务在产生、履行和存续上,均具有相互依赖性,任何一边出现的履行障碍必然在另一边产生反射效果。最严重的情况下,一方给付义务因履行不能而消灭,另一方对待给付义务亦不能孤立存在。

 

    接着,刘洋老师通过“宁波恰恰环龙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高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以及“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说明口头履行提供与免于提供的关系。最后,刘洋老师提到风险负担制度对履行障碍法体系的反作用,他表示,风险负担规则不单单是履行障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它也对能履行障碍法产生非常重要的反作用。

    报告既毕,部分同学与刘洋老师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引起广大师生思考,整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郑永胜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