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以财产性利益为切入点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51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20 点击次数:428

    2018年9月21日18点30分,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郝艳兵老师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7号楼101室作题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以财产性利益为切入点的考察》的报告。叶良芳教授主持了此次沙龙。

    郝艳兵老师首先对目前学界对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定现状展开介绍,并从具体案例出发来表明现阶段的相关理论在解释特定情形下两罪交织问题时所存在的不足,进而引出此次报告的创新点与核心要义――从财产性利益为视角下的两罪区分方式。郝艳兵老师首先从民法上对于无体物的规定及其历史沿革进行阐述,然后将其结合现有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跨学科视角下的评判,从而认定财产性利益也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财物”范畴。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在认定时必须坚持盗窃罪的核心教义――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之后郝艳兵老师又基于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两个方面,依托于先前对于财产性利益的论述,将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了区分与界定。

    在郝艳兵老师做完报告之后,还与在场的同学们就前段时间的热点案件“偷换二维码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场的同学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想法,郝艳兵老师也一一进行回应,帮助同学们能更加明确深入地了解本次学术沙龙的有关知识。

    此次沙龙在大家的热烈讨论氛围中结束,期待此次沙龙加强同学们对于财产犯罪与财产性利益概念界定的理解。

文/潘若�

图/刘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