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民商法前沿第8期暨民商对话工作坊第12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严城博士与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马俊彦博士分别为我们带来了题为《民法典合伙合同(草案)的成功与不足》和《案例归约模式――公司法案例指导与知识图谱》的精彩报告。周淳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陆青老师和我校的部分同学也出席了讲座。
严城博士率先进行报告。严城博士首先提出合伙合同概念界定,合伙合同是二人以上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然后严城博士分别就合伙合同草案的架构体系及其具体内容、合伙合同的本质及其构造原则、草案值得肯定之处以及草案面上的不足之处展开讨论。严城博士重点介绍了草案从第751条至762条中对于合伙合同的条文规定,条文分别是关于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与第三人关系和合伙终止的规定。严城博士通过分析法典的相关位置变动,指出了继受传统并发展现行法后法律术语会更为精确化,交易成本会更低、法官恣意会相应减少并且更合乎体系构造等方面的优点。
谈及合伙合同的本质时,严城博士分别从继续性债务合同、非交换合同以及组织(体)合同三方面进行讨论。其中,继续性债务合同是指该合同并非设定一项或多项旨在消灭债务关系的特定给付,而是当事人在约定期间内“互负”一系列持久的促成义务(尤其是出资义务),旨在推动合伙共同目的得以实现,并且若无此等出资义务,合伙组织也无从建立,更难谓经营共同事业。他强调草案宏观方面的不足之处是:混乱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规范漏洞与体系解释)导致的滞后的立法指导思想――无视外部合伙法律人格的新发展;而草案微观上面的不足有民商事合伙的界限模糊致使未能考虑到民商事合伙中执行权与代表权规范设置上的差别,有待完善的事务执行权、异议权执行规则和支离破碎的合伙人变更规则,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
最后严城博士与在座的师生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探讨,耐心阐明自己的观点与论据,并一一解答了同学们的疑惑,使同学们受益良多。
随后,马俊彦博士先以有趣的视频开始介绍案例规约模式,即在司法大数据的战略背景下,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运行为契机,借鉴实验科学的原理、路径及方法,通过两万余“实践公司法”案例样本的数据挖掘,提取关于案例类型、案例价值、案例方法、案例规范与案例结论等等要素的“公因式”,进而研发一套能够指导司法实践、优化司法过程的案例归约模式,并在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框架提出国家大数据裁判信息网络的政策建议。
紧接着,马俊彦博士亲自示范,教我们如何从案例类型、案例价值、案例方法、案例规范与案例结论等裁判要素入手,“提取公因式”研究数据驱动的案例归约模式并以知识图谱形式呈现。他运用现代科技将诸多案例材料进行整合归纳,方法新颖,同学们纷纷表示赞叹。通过示范教学,同学们对于案例整理的方法有所提升。
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落下了帷幕。本次讲座促进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为学生更好地进行法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经验。
郑永胜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