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0日,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法治与规制的基本范畴研讨会”在杭州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20余名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的研讨。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安永康助理研究员主持,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研究员致辞。
郑春燕副院长代表光华法学院对参会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且表示作为新行政法的学者之一,对规制的内容亦有所关注,希望此次会议能够加强对规制的探讨,促进行政法的转型与新领域的扩展。
李洪雷主任表示非常高兴参加此次会议,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自2014年成立之日起,就做了很多有益的努力和尝试。李主任尤其提到2004年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研讨会”,是专业委员会在年会之外,首次尝试举行专题会议,虽规模不大但影响甚远,并将此次会议与该会议做比较,对此次会议给予肯定并充满期待,并预祝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会议第一单元为“规制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由李洪雷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做了题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的报告,报告主要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性质、被忽视的巨大社会成本以及可能的优化使用等方面展开。安永康博士后做了题为《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法与政府规制的耦合》的报告,文章主要探讨以合法性为价值导向的行政法在应对政府规制问题时所面临的局限、政府规制的价值考量因素以及如何在价值基础上实现行政法与政府规制的协调融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金健博士做了题为《行政法的嬗变:以受(政府)规制的社会自我规制为楔子》的报告,报告了受规制的自我规制的意涵、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和结构性前提以及行政法的嬗变三部分内容。
此后,与谈人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金自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给予精彩的点评。自由讨论环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认为金健博士的文章在大框架梳理的基础之上应着眼于小问题与事例,探究当下德国的规制现状以及对社会结构变革的影响;关于张卿教授报告中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朱芒教授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张卿教授展开互动交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提出对于规制与传统行政法的融合与发展还须进一步考量。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谭冰霖副编审也对报告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会议第二单元为“风险规制”,由朱芒教授主持。金自宁教授做了题为《科技专业性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以环评审批诉讼为例》的报告,金自宁教授以案例研究的方式,且聚焦于环评审批诉讼,对比台湾和我国对于科技专业性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和密度。宋亚辉副教授做了题为《风险规制的部门法思路及其超越》的报告,报告突破了部门法的局限,剖析了当前风险控制的部门法范式的局限性,试图建立超越部门法壁垒的体系化构造。
宋华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副教授进行与谈,针对报告中的环评性质、风险分析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自由讨论环节,章剑生教授提出关于各部门法之间的规制手段如何衔接的疑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蒋成旭助理研究员、苏州大学法学院何香柏副教授等人对于不同规制工具的组合、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行政行为的尊重原则在环评专业领域是否存在不同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与困惑,报告人对此一一回应。
会议第三单元为“规制策略”,由上海师范大学马英娟教授主持。谭冰霖副编审做了题为《内部管理型规制management―based regulation概念辨析》的报告,报告主要对“内部管理型规制”“元规制”“自我规制”“合规计划”“设计标准规制”“绩效标准规制”等概念做了辨析;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李芹讲师做了题为《企业自我规制的法律规制:目标与路径》的报告,文章分析了企业自我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制企业自我规制的目标定位及具体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张力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卢超副研究员进行与谈,提出了自我规制与法治冲突、内部规制的相关概念、历史变迁等等疑问。自由讨论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冯洋助理研究员等对于自我规制的概念是否为相对的概念、规制与传统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的关系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会议总结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由章剑生教授和宋华琳教授作总结发言。
章剑生教授针对法治与规制的基本范畴问题提出三点思考:1.规制有两个面向,一方面规制是控制方式构成的体系,另一方面规制是一种追求控制优化的思想;2.规制与行政法的关系密切,一方面规制所提供的方式要受到行政法合法性的控制,另一方面规制的思想会影响行政法上合法性概念的沉淀、流动和开放;3.当前行政法学者对规制的立场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规制的方式和思想导入行政法体系,反思、重塑相关概念,回应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另一类将规制理论作为研究的主体,做本体论研究。
宋华琳教授则针对本次会议主题“法治与规制”做了以下六点总结:1.规制的概念需要正本清源,不能将规制概念泛化;2.中国学者应关注中国本土化规制概念的体系流变;3.应结合具体领域,开展对规制的实证研究,也包括如何从法院判例中,抽取对规制和法律的理解;4.学者不应急于将规制及相关概念教义学化;5.规制研究的立场应关注行政法实效、关注改革、关注合法性;6.关注规制对行政法总论改革所起的作用。
本次会议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在年会之外的首次专题论坛,聚焦规制的基本范畴,聚焦规制理论与行政法治的关联,聚焦风险规制、自我规制等基本概念,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砥砺学问精义,深化学术友情,推动了规制理论的深化,也必将推动中国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与改革。
图:贾鹏臻
文:杨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