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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冰山下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传导中的商事形式、经济实质及张力――记民商对话工作坊第13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4-03 点击次数:202

    2019年3月30日,民商对话工作坊第13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朝晖老师分别为我们带来了题为“穿透冰山下的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传导中的商事形式、经济实质及张力”的精彩报告。周淳老师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讲座伊始,沈朝晖老师首先就本次报告主题的背景和研究出发点进行了介绍,沈老师指出,在民商法学界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关注不多,相关的理论概念须进一步明确。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模式与收入结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梳理相关的实践状况与法律法规有利于市场的逐步规范,也能更好地降低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风险。

    沈朝晖老师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可以从法律形式等多个角度进行判断,但是这两种判断路径均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沈老师在结合比较中美两国的实践案例运用风险分析理论之后,提出在结合一般规则的条件下建立中国版本的“特别基金规则”。使地方政府的政府偿还债务的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可以扩大政府的融资渠道,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最后,沈老师对风险分析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政策意见,周淳老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概括和点评,并对沈朝晖老师的远道而来再次表示感谢!随后沈老师就同学们的提问进行答疑解惑,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民商工作对话坊圆满结束!

    朝晖老师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可以从法律形式的角度以及还款来源角度进行判断,但是这两种判断路径均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根据风险分析理论构建标准的地方政府债务形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视角:标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三个要素:一、债务主体是地方政府而非企业;二、标的是资金往来;三、资金的用途。地方政府债务的本质特点是一种刚性对付,因而地方政府债务应以风险的落脚点来进行判断。

    在随后的分析中,沈朝晖老师结合中美两国的实践案例对债与非债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阐述风险分析理论的发展渊源和实践情况,同时提出在结合一般规则的条件下建立中国版本的“特别基金规则”。沈老师主张,可以通过拓宽政府还款渠道的方式将除了税收等的其他收入纳入到债务还款账本中,使地方政府的政府偿还债务的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可以扩大政府的融资渠道,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实践中,地方政府的担保和承诺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仅是一种“道义义务”,但是地方政府往往会基于对市场稳定和安全的考虑对债务进行兜底,这就造成了在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承担在法律形式和风险规避之间的背离。沈朝晖老师通过案例和中国两国的比较法上进一步阐述了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和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的交易形式。

    最后,沈老师对风险分析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政策意见:一是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独立性的改革方向;其次,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不必一律管控和禁止,应当在合理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进行项目建设;再次,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性基金或政府其他的非税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功能;通过发放为效果付费债券和建立税收增额融资的路径控制风险。

    周淳老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概括和点评,并对沈朝晖老师的远道而来再次表示感谢!随后沈老师就同学们的提问进行答疑解惑,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民商工作对话坊圆满结束!

 

贺奕博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