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民商工作对话坊第14期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主楼203会议室成功举办。浙江师范⼤学陈醇教授、中央财经⼤学殷秋实博士、西南政法⼤学吴飞飞博士、浙江⼤学城市学院张桂龙博士、浙江财经⼤学朱晶晶博士、浙江⼯商⼤学季若望博士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陈信勇教授、章程博士、周淳博士等老师共同探讨现阶段我国公司决议行为相关问题,会场座无虚席。
首先,殷秋实老师为我们带来了《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不成立》,他认为,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 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紧接着,章程老师带来《法律⾏为视角下的决议性质与效⼒形态》的报告,谈及决议的相关问题,他认为,决议不成立、撤销与无效虽与法律行为的用语类似,却与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法律用语脱身自然用语,本就在求其精确,此两种绝然不同的法律效果,以同一同语况之,凉非立法之福。并且民法自来长于行为法,弱于组织法,因组织法有结构法(constitutional law)的性质,以既定的结构作为判准,而不同组织的结构原则油均有不同。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并无既定的结构,法律关系均由意思自治来形成,此组织法与行为法所以难合者,遍览当世民商法立法大势,即使奉民商合一之国,似我国合行为与组织为一者,举世无二。今日特色所及,是忧是喜,当存当废,后世史家自有当论。
随后,陈醇教授针对上午两位报告人进行评议,同时他还提出合同、法律行为、决议的区分,合同是决议的特殊形式,合意100%属于合同,合意50%属于决议,而合意0%属于法律行为。
下午,周淳老师为我们带来了题为《公司决议的本质界分与规则重构》的报告。她认为,公司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形成。公司决议行为从原则价值到规则适用都应当独立于法律行为。决议行为包括三个层次,表决人对机关进行意思表示,经法律和章程的议事规则加总后形成集体意思,再由法律和章程确认为公司意思。程序合法正当与权限合法合章是决议约束公司的要件,《公司法》22 条沟通并激活公司法中搭建社团程式协与协调社团参与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决议效力诉讼的功能也在控制公司意思形成的合法性与保护股东为主的各群体权益。虽然《民法总则》将公司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类型扩充,但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公司法,在公司法未有规定的情形,也应依据公司法的价值与原理进行漏洞补充,排除和限制法律行为一般规定的适用。
随后,吴飞飞老师报告《现代公司控制权分配法则之流变》,他提出,厌恶风险、注重存量的保守主义价值倾向,“物本主义”的平等观以及理性主义的控制权计量观是以“资本多数决”为核心的公司控制权分配法则的潜在观念逻辑。然而,现代公司治理中,以董事会为代表的“代议机关”的权力分享及中心化倾向、“加权表决制”的兴起与流行以及来自有限合伙制的竞争压力,均不同程度地导致公司控制权分配日渐疏离“资本多数决”规则,公司治理的“智识话语权”现象已然兴起。相对于“资本多数决”,“智识多数决”更契合现代公司的创新性基因以及知识经济时代公司治理对“智识资本”的要素依赖特性。综上,似乎可以大胆预见,现代公司控制权分配法则将由“资本多数决”向“智识多数决”逐步转向。
报告既毕,张桂龙博士、朱晶晶博士、季若望博士分别就报告人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疑惑和看法,整场研讨会引起广大师生思考,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贺奕博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