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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宪法》释义”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解释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4-25 点击次数:129

    2019年4月20日,第五届“《宪法》释义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解释”学术研讨会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栖霞岭馆区成功举行。

    “《宪法》释义”系列会议以围绕文本、释义规范为主旨,自2011年开拔,隔年举办,九年举办至第五届,相关论文已涉及50个左右现行宪法条款的解释,涵盖序言及四章的全部板块,其中,聚焦解释围绕10条左右,例如,第33条第3款、第3条第4款、第62条、第67条。




    第五届聚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解释”主题。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浙江省法制所主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支持,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以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浙江省人大、杭州市人大的实务工作者,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一整天深入交流与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郑磊副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宪法室主任武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研究会副秘书长路江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

 



    路江通副秘书长代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研究会和“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参加本次研讨会的领导、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预祝研讨会圆满顺利,取得丰硕成果。

    周江洪教授代表主办单位对各位参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衷心的感谢。周江洪教授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介绍说,《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已经成为浙大公法系列品牌活动之一,本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讨论,已经由宪法学界的讨论发展成为宪法学界与人大实务界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跨学科的交流平台。

    作为会议倡导人和组织者,郑磊在主持中简单回顾了“《宪法》释义”系列会议九年五届会议的概况。本届会议,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解释”主题的交流,显现几个方面的新特点:从与会学者以及会议论文中显现出,《宪法》释义的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交流,法学界与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交融;从选址“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栖霞岭馆区为举办地,显现出法治中国新时代与依宪治国历史起点的交集,五四宪法与现行宪法的交会。

    为切合新时代以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次会议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解释”为主题,共分为四个单元:“新时代人大制度基本原理篇(一)”,“新时代人大制度基本原理篇(二)”,“人大组织程序篇”,“人大职权篇”。

 

    第一单元“新时代人大制度基本原理篇(一)”由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教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主任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做“党政机关合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题发言。陈征教授从德国的“合法化链”理论谈起,并对“合法化链”理论适用于我国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与谈发言阶段,五位发言人围绕陈征教授的论文进行了与谈评议。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认为,认为文章对德国“合法化链”理论的援引,能否用来解释中国的合法性路径,存在一定的疑问。而且“合法化链”理论是对中国现实究竟是一种印证,还是规范指引,文章交代也不够清楚。如果是一种规范指引,那么实践当中应如何进行调整,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秦小建教授认为,代议机关是否是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存在疑问。党政机关合并合署如何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认真解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刘东亮教授就党政机关合并合署对行政诉讼产生的影响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就党政机关合署合并后是否向人大负责以及权力正当性理论等阐述观点,并对人大是否有能力与是否适合进行严格审查提出疑问。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无风副教授认为,“合法化”链条的延伸是否会削弱该理论,党的领导本身的合法链条能否融合进去存在疑问,此外还阐述了党政机关合并合署对于政府责任的影响等方面的观点。

 

    丁祖年主任认为,合法化链理论对进一步解读、认识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最后的落脚点在于党政机关合并合署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解读和研究。浦兴祖教授最后总结到,问题的解决一要处理好制度间关系,二要处理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实政治发展的关系。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新时代人大制度基本原理篇(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蔡人俊副主任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做“论作为国家机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发言。王旭教授认为,民主集中制既有民主正当性的功能,又有治理有效性的功能,民主提供正当性标准,集中提供有效性标准。中国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规范的具体化方面,王旭教授将民主集中制分为组织规范、活动规范和相邻规范三个方面。

  


 

    在与谈发言阶段,五位发言人围绕王旭教授的论文进行了与谈评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认为,政治哲学基础可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相邻规范这一新概念的设立的论证需要补充,此外还需要对理论研究的背景进行分析。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姜峰教授对脱离了民主的集中是什么存在疑问。同时认为,基于平等自由观来削弱代议制的观点不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并且提出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应当转向对宪法规范、苏俄和苏联代议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以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有待完善的地方进行研究。《人大研究》编辑部曾庆辉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进行组织涉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三个方面,之后对民主集中制的三个优势以及待完善的地方进行介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副教授对民主集中自所涉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阐述。此外,在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中,还应当关注分工负责的原则及其六项具体要求。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逸冉提出,可否换另一种研究进路,即从具体的国家机关的活动行为中选择一种微观的范围,例如决策。通过对实践操作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方案的提炼来丰富民主集中制的解释方案。王旭教授对平等主义自由观、相邻规范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自由发言阶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认为,文章主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原教旨主义去描述民主集中制的含义。能否做一种客观解释,在描述的基础上对原教旨主义进行一种反思。浦兴祖教授从列宁开始谈民主集中制的渊源,并介绍《新民主主义论》中将政治等同于民主集中制,之后阐述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必然内含着集中,并认为实践中掌握民主和集中的平衡并非易事。张翔教授对民主集中制在苏俄以及中国的流变以及民主集中制应当关注的渊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能否从规范出发走出一条不同的道路。柳建龙教授认为平等本身对会对自由造成侵害,如果忽视这一点,那么平等恰恰伤害了自由。此外,民主究竟只是修饰词还是定性,应该更多的是定性。

    王广辉教授总结到,如何将民主集中制讲清楚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研究三个方面,第一,民主集中制提出时的背景与现在是否一致,第二,民主集中制从党的组织原则演变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两者有哪些相似和不同之处。第三,如何集中,由谁集中,如何把握好集中的度。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人大组织程序篇”,由《环球法律评论》支振锋副主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卢群星副主任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做“论组织性法律保留”的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柳建龙副教授做“人大主席团产生办法的合宪性分析”的发言。

    王锴教授认为,“国家机关的组织由法律来规定”宪法中大致有四种情况。组织不需要法律保留和全面的法律保留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问题不在于组织问题是否应由代议机关决定,而在于代议机关决定的深度和密度在哪里。对待要对我国的组织性法律保留进行体系构建,就必须根据不同的权力类型、机关级别、保留内容选择不同的保留形态。

    柳建龙教授认为,宪法61条等对人大主席团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规定,按照字面的意思是经由选举产生,但在实践中的做法是“一揽子表决”的方式。这种产生方式一方面没有实质性违反民主性原则,而效率原则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支撑。并就人大主席团产生办法从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两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柳建龙教授最后提供三个解决方案。

  

 

    在与谈发言阶段,五位发言人围绕两位教授的论文进行了与谈评议。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认为,第一,在谈组织法的时候,是否需要谈党的组织问题。第二,文章没有谈及狭义的法律保留的原因是什么。第三,文章是在教义学的层面上探讨还是政治学还是政策学的层面进行探讨。并对教义学上研究所希望看到的内容进行介绍。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以法院组织法为例对组织性法律保留阐述观点。对于柳建龙教授的文章,刘练军老师认为,人大作为民主的产物,人大内部的运作如何采取民主的方式,关键是要看法律如何进行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杨小敏副教授提出几点疑问,一是诸如人大主席团由选举产生这样的民主规定是否必然具有正当性?二是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组织、职能等的重要性排序?三是,结合现实进行宪法解释的边界在哪里?有没有切实可行的规则来保障解释的科学性,规制解释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认为,第一,法律保留具有防止无节制的立法权的授出的方向性,王锴老师对此论证还不足。第二,组织和职权是否是两个可以完全可以切割的规范。第三,当议事规则只是具有内部效力,而不涉及调整社会关系的外部约束力时,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副教授对柳建龙教授的文章从“始”、“式”、“史”、“事”、“实”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于王锴教授的文章,郑毅老师认为行政保留可能是更具直接性的讨论重点。同时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的区分需要结合具体条款进行分析。此外,将该理论运用到民族自治地方的职权问题的效果可能并不佳。

 

 

    自由发言阶段,李忠夏教授认为,立法法第8条不是简单的法律保留,更多的是议会保留,文章似乎没有处理行政保留与一般的法律保留的关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玉全博士提出,如果将法律保留放在形式合宪性中,是把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进行一定的区分和界定还是直接用法律保留。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副教授认为,第一,议院自治与法律保留的关系有多大值得研究。第二,议事规则也涉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因此其规定的内容是否正当也值得探讨。第三,议事规则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取得法律地位,是否还有自治的可能性,是否要接受合宪性审查。柳建龙老师对与谈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卢群星主任对本单元进行了总结并对柳建龙老师的文章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人大职权篇”,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副主编易明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浙江省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通过视频做“国家统一、共和再造与人大地位――全国人大‘决定’的宪制地位”的报告。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阐释及其历史契机”的报告。

    因天气原因航班取消未能与会,叶海波教授成为《宪法》释义会议上第一位通过视频发言的学者,他认为,为了国家统一,1982年宪法修改具有宪法制定的功能,所以,1982年宪法中不存在任何制宪权条款。1982年宪法引入第31条。第31条是个但书条款。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二者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统一的关键是“共和”。只要是为了实现共和制,全国人大可以多次根据第31条制定法律,第31条中的法律不仅仅指港澳基本法。即使全国人大是以决定的方式来形成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只要符合第31条,在特区就是可适用的法律。

    王建学教授认为,第一,审查要求的性质和效力。要求机制的启动效力非常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非常被动。第二,审查要求的基础和功能。创设被动审查机制在于主动审查机制很难挑选审查对象的筛选,实现审查程序的减量增质。第三,审查要求主体为什么能否实现移送的功能,这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想让五大主体互相监督,从而获得动力来源。尽管司法解释、军事法规、监察法规没有在立法法中进行规定,也可以通过解释纳入其中。

  

 

 

    与谈发言阶段,五位发言人围绕两位教授的论文进行了与谈评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认为,法规审查要求中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的目的似乎有所不同,因此制度构成是否有所不同。第二,法规审查要求是作为一种权力还是一种制度。此外,对于行政法规是否可以不予适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考虑。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副教授对叶海波老师的文章为何要把“共和”这一概念引入存在困惑,对于“共和”和“法律性”如何进行理解也值得进一步研究。王建学老师的文章将审查对象进行扩大,并将其称为目的性扩张的解释。问题在于为什么可以这样做,并通过分析对这种解释提出疑问。澳门大学法学院汪超副教授认为,叶海波老师的文章实际上是对“单一制”的再造。基本法的地位的高低关键在于解释和政治需要,并对人大决定的性质和在港澳如何适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助理研究员就审查要求的激励机制、审查效果以及审查方式提出疑问,认为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一团和气”值得商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师资博士后林淡秋认为提出四点疑问,第一,审查要求权的性质以及审查机关的谦抑性。第二,审查的理论基础。第三,要求对象是纯粹的未完全列举还是有其他考虑。第四,“分工”和“监督”、“监督”和“制约”两组概念的辨析。

  

    自由发言环节,浦兴祖教授对中国许多合乎逻辑的制度没有使用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认为制度设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路江通副秘书长认为,第一,司法解释已经在《监督法》纳入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第二,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不会撤销,但会通过要求制定机关改废或者停止执行的方式解决。第三,关于主动审查,从实践来看,备案审查逐渐趋向严格。于文豪老师对王建学老师的结论能否成立有所疑问。认为立法法第99条为五类国家机关设定的更可能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权力,并通过具体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进行总结。

 


    李忠夏教授总结到,会议涉及的理论范围比较广泛,既有理论又有实务,进行了非常好的交流和理论的冲击。会议有几个特点,第一,会议地点和会议形式的创新。第二,会议充满理论光环,文章充满理论抱负。第三,强烈的现实的关怀。但会议也存在一些缺憾,第一,会议的批判性有所不足,希望以后会议的批判性加强。第二,理论的突破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憾。第三,在处理现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时,宪法学应该更加坚定法学的立场。余军教授总结到,第一,本次《宪法》释义会议是理论水平最高的一次会议。几篇文章触及到了中国宪法的根本正当性基础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正当性基础之间所产生的张力,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进行深度阐释,体现了强大的理论功底。第二,研究重心的转向,宪法学研究从基本权利的研究到国家机构的研究,这种转向会给法解释学、规范法学带来研究进路的变化。最后,焦洪昌教授代表宪法学研究会对第五届《宪法》释义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第五届《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落下帷幕。


赵计义、张萌萌、杨晓菲、何玫 整理,秦文峰、蒋经中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