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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文义解释为什么优先?——记法理学与法律方法前沿讲坛第32期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19-06-24 点击次数:1094

201962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在图书馆五号楼206会议室为同学们带来了题为《法治与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文义解释为什么优先?》的学术大餐。报告由焦宝乾老师主持,光华法学院夏立安老师、季涛老师、石毕凡老师和王凌皞老师,以及众多本科和硕博士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陈老师对“法无解释不得适用”这一问题发出了疑问,并认为法律语言说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其他方面的思考。接下来,陈老师就“说明与解释”及“法律的存在与内容”等法理学中的基础内容向同学们做了讲解,并由此提出了几个在法律解释方面的几个共识,为其之后的讲解在学理上打下基础。接着陈老师又提出了两个问题:法律的存在是个什么样的事实,以及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是什么?带着这样的疑问,陈老师引入了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并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一定的批评。陈老师以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为例,试着将德沃金的论证方式与另一种可能的论证方式对比,得出“法律的存在+价值上的重要性=法治”及“形式法治+次佳价值>最佳价值”两组可能的结论。最后,陈老师认为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是个“解释的过程”,但优于形式法治的存在,所以这表现为“说明”,即文义解释的优先性。

陈老师的报告内容丰富,思考问题角度新颖,引发了在座师生深刻思考。对于老师和同学们的提问,陈老师进一步作出了精深而细致的回答。陈老师的报告内涵丰富,值得大家细细品味,并加以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