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9日,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在曾宪梓楼102教室进行了题为“印证证明的学理展开与实践应用”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王敏远教授担任主持人,胡铭教授及翁晓斌教授为与谈人,光华法学院的众多本科及硕博同学共同聆听了此次讲座。
(龙宗智教授讲座)
讲座伊始,龙教授以“冯某某盗窃案”为引入案例,通过总结分析“直接证据印证度不够”的高检意见对起诉与否所产生的影响,推导出了讲座的主题——“印证证明模式”。龙教授指出,印证证明模式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中国模式”,非常看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这与西方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自由心证”的证明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
其后,龙教授从词义解释出发,分别详细介绍了“何为印证,何为印证证明”、“印证证明可否被认定为中国刑事证明的基本模式”这两大基本问题。作为一种对于“中国特色”方法论的思考,英译“印证”的失之准确、中国历史学中长期以来对“印证”的运用、中国政治现实及司法实务对印证的“自然选择”,都从不同的角度证明着中国是“印证”学说萌发及生长的天然土壤,值得中国学者予以重视。
接下来,龙教授对“印证证明”进行了运用层面的分析。在理论支撑方面,哲学上“融贯论”与“符合论”的概念对其由极强的借鉴意义;在逻辑管道方面,归纳逻辑及溯因推理可以充当核心的论证方法。而对于“印证证明”的适用对象,除了证据关联性较为依赖经验判断外,龙教授认为事实判断、证据判断中的客观性判断和合法性判断均可以适用“印证证明”方法,尤其是在被告翻供、原告翻证、缺乏直接证据等证明困难的情况下,“印证证明”模式对案件的侦办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基于此,龙教授也提炼出了契合规则、可靠规则等“印证证明”的八条证据规则,以期对其实践应用进行更具体的规范。
(讲座现场)
最后,龙教授对“印证证明”展开了自我反思,指出了“印证证明”规则在实践中也衍生出诸多问题,如强求印证、忽略综观验证等,并指出在如今司法责任制、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风行的当下,我们更应当抓住时机,对“印证证明”进一步予以变革与完善:适当突破孤证的使用;在坚持印证主导的前提下,加强心证功能、注重追证作用,最终发挥验证功效。
在讲座的末尾,龙教授鼓励在座学子对“印证证明”有再进一步的思考,他建议可以对国外印证实践及学理研究进行较为深入的比较法分析、对国内历史学的印证证明与法学的印证证明展开跨学科的对比研究。
讲座主体部分结束后,两位与谈人分别与在场的同学共同分享了自己的体会。
胡铭老师认为,作为龙教授个人特色鲜明的一个学术主张,“印证证明”模式在学术界有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在实务界更是受到法律工作者的热烈欢迎,这反映出此模式对中国现象所具有的极强解释力与穿透力,这是学术理论值得追求的标准与方向,但同时,对实际现象解释的成功并不能代替合理性的论证,甚至有可能成为非法行为的渊薮,这值得警惕与注意;翁晓斌老师从制度层面理解印证之所以盛行,在于中国法官没有足够的社会地位及社会信任,仅凭心证做出的裁判难以保证其说服力,因此要依赖印证,此外,翁老师还援引了现实中虚假诉讼的案例,指出在经验法则与印证要求出现相左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面临着同样的证明困境。
(胡铭老师与谈)
(翁晓斌老师与谈)
作为主持人,王敏远教授也提出了自己批判性的思考建议。王老师认为在证据本身证明力及合法性未得明确的前提下,印证所追求的“不同证据内涵信息”的一致性是否等于合理性值得思考;同时任何理论的提出都应当对实务具有引导作用,这不仅体现为对“何时成立印证”的回答,更应当体现于对“何时不成立印证”的回应,换言之,需要对“印证”的具体内涵及适用范围、适用情况进行规范解释,否则粗率应用的后果可能与“印证证明”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龙教授也一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与交流。
(王敏远教授主持)
作为刑事诉讼领域卓有建树的法学家,龙宗智教授带来的讲座不仅对我院师生有知识上的增益,其所展示的绵密细致的思考方式、谦虚开阔的治学态度更是青年学子向之学习的榜样;同时,各位老师的与谈交锋也为大家反思印证创设了新的切入点,其共同展现的学术交流风貌更鼓舞着有志于学的同学们自勉与努力。最后,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