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刑事诉讼法》40周年发展及诉讼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关系 ——在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上的讲话
发布者:宋芷薇  发布日期:2019-11-09 点击次数:321

图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


谢谢主持人,大家上午好。

我注意了一下,我们这个单元没有确定的主题,从第二单元开始,都有分议题。我就围绕我们整个会议的主题,就是“诉讼法与司法文明”,谈两个问题。

一个是今年是《刑事诉讼法》制定40周年,在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上,我们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人有这样的责任需要去认真回顾梳理,所以我本人也积极地参与其中。最近讲了多次,从不同的视角去讲。比如说刑事诉讼法40年,最简单就是回顾与展望,有时候讲成就与展望,有时候涉及到问题,发展、反思与展望。但是显而易见,这个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这40年回顾完。昨天蒋安杰主任问我能不能用一段话,或者是一小段话把刑事程序法治40年做个概括。我觉得这个任务很繁重,我今天只从一个角度,我觉得40年我们成就确实很大,包括我们的制度在发展、程序在完善。但最重要的变化,实际上是我们观念的变化、理念的变化。所以40年后的今天,大家来评价刑事诉讼法和认识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且难能可贵的是全社会凝聚了共识。过去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认识:首先它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是专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刀把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包括我们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条文不多,但是体现了:整合一切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服务于查明事实真相,不让一个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现在我们认识到了尽管打击犯罪的任务很重要,但是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任务,它规范国家专门机关参与惩罚犯罪的活动,通过对公权力的规范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益。所以至少我们现在达成共识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特别是2012年我们《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尊重与保障人权入了法,作为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任务。过去我们传统观念认为,我们诉讼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刑法的一个工具,到今天我们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还是这样的。我们除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外,还要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个很重要,但是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如果在这样的一个视角来界定刑法和刑诉法的关系,把我们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也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说到底就是一个工具、一个手段。从97年至今,可以说我们诉讼理论界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自己的学科赢得了独立的地位。我们除了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以外,还有独立的价值,一定意义上来说,程序的独立价值高于、优于你的工具价值。所以我们程序本身不能为了惩罚犯罪不择手段,一定要来规范查明犯罪、惩罚犯罪权利的应用。所以它是一个两面的,我们一方面要保证刑法的任务实现,同时程序本身要体现独立的重要价值,使得我们逐步地实现程序的现代化。

过去我们都把诉讼法认为就是一个办案的操作规程,技术性的东西。所以我们就讲要加强它的可操作性,尽量详尽、明了、确定。但实际上我们现在对它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纯把诉讼法看成是一种操作的规程那是大大贬低了程序法的价值。美国的大法官曾经说过,正是程序区分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我还知道,原来西方欧洲大陆国家有个法律先哲说过,他在评价资本主义确定法治的时候,他认为两个东西居功至伟,一个就是契约,也就是合同,它在确定市场经济理论居功至伟,因为市场经济讲平等主体。一个就是程序,程序在确定整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里面居功至伟。也就是说,法治就是规则自治,程序就是最大的规则。而我们过去只要一进入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一跟你打交道,你立马就从好人变成坏人,你就丧失了法律对你的一系列的保护,79年是最典型的,我们不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逮捕时叫人犯,拘留叫现行犯,刚刚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给你有罪推定,我们一直到96年才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同时正式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这个观念的变化应当是我们40年刑事诉讼法治取得的最大变化。

第二个问题简单谈一谈诉讼法和司法文明。刚才保生教授两次给大家阐释了司法文明的含义。当初我们申报“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我也荣幸地在保生校长的带领下,我们参与了设计、申报,列出了五大任务,刚才介绍他们近几年非常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展司法文明指数的实证调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确定了十大指标,一定意义上就是五大任务也好,十大指标也好,实际上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来诠释司法文明的含义。我个人的认识,我们搞诉讼法,特别是搞刑事诉讼法的,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初步探讨一下诉讼法与司法文明的关系。

第一句话,就是诉讼法或者诉讼文明是司法文明的核心构成或者是重要的内容。司法文明首先要有文明司法,尽管有五大任务,还是十大指标,大家可以看到保生教授刚才的十大指标里面,很多东西都和诉讼密切相关,尤其是和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我记得开始我们探讨的时候,包括和保生教授和文显老师都探讨过,司法文明或者文明司法到底针对哪个,我们有司法公正、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实际上文明司法到底有什么含义?我们想到要遏制刑讯逼供、杜绝刑讯逼供,我们要防止冤假错案。当时我也谈了一些看法,不太深入,文明司法最重要的体现对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罪犯这三类诉讼主体的尊重,承认它的诉讼主体,包括对人格的尊严以及其他权利的尊重。举个小例子,当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主席在纽约,被陷入司法,美国人两个胆大的警察架着他,手铐居然戴着没有屏蔽,西方报纸一片哗然,说太野蛮了太不文明了,没有指责它没有依照程序,就是这个做法太野蛮愚昧,根本不是一个21世纪法治或者程序所需要的。包括我们中国过去,我们比较热衷于公开批捕,公开宣判、公开执行,特别是死刑的判决,就是要极大的夸大渲染死刑的威慑力,就是要让老百姓去观看血淋淋的场面,这样才能发挥死刑的威慑力。我们经过几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逐步地要求执行死刑要文明,要减少痛苦,所以我们除了枪决以外,增加了注射,我们对规范死刑做了一系列的努力。

第二个诉讼文明是司法文明一个重要的检验。如果司法文明包含的内容博大精深,五大任务或者十大指标。那么直观感性的首先还是看诉讼程序,尤其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因为刑事诉讼主要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人公民的权利的一种博弈、一种对抗。无疑地,国家是强制的,国家是一种刀把子,我们用专政等等来形容,所以我们诉讼的进程必然地会短期限制甚至剥夺国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我们要严守程序,另外我们还一定要使公权力行使过程当中要做到文明。我记得在前几年检察机关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包括有一年我们在广东开会,反贪当时到家里去带人,爱人没有回来,就他一个人,在监督孩子做作业,本来警车可以开到楼下可以堂而皇之的带走一个人,那会给孩子心理带来多大的创伤,很注意这种温馨的场面,爸爸在辅导孩子做作业,所以就悄悄的说爸爸的朋友来看他的,把他叫过来谈话,等他爱人回来了,再把他带走。这个体现了文明司法,体现了理性、平和、文明等。

最后一个,诉讼文明会促进司法文明。我们如果加深了对司法文明的研究和了解,那么我们在诉讼法的修改当中,在司法改革过程当中,我们要注意到还有一个文明的重要指标,还有一个文明的重要参数,而不是光强调我们要有法必依等等。慢慢的刑事诉讼法能够进一步向民主化,还有一个文明化的概念,使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确确实实能在全世界有一席之地,甚至能够骄傲地走出去推广我们的经验。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由于司法文明的倡导,特别是由于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努力,使得我们才知道除了公正、权威、高效,还有一个文明。


文稿:黄鑫、赵赫

审稿:陈信勇、邹禹同

摄影: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