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我国司法改革的路径与展望 ——在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上的讲话
发布者:宋芷薇  发布日期:2019-11-09 点击次数:229


图为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蒋惠岭


司法改革的大致历程可以分为两大步,一是接受理论,二是采取行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实施情况分为两大步,第一步四梁八柱的重新构建,构建的范围较大、步骤较远、影响较大;第二步是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由无数小的步伐组成。今天从三个方面对五六年来的司法改革做简单归纳。

第一,回顾四梁八柱的改革。司法改革的覆盖范围涉及司法制度的每一个角落。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涉及司法改革的内容众多。中央确定的基础改革有四项:第一是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确定的目标是赋予法官、检察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身份;第二是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即为法官、检察官地位的独立性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三是司法责任制,改变一贯以来在传统管理体制下形成的类似于行政化的司法权运行模式,以及当中存在的其他一些不符合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做法;第四是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省级统管。这四项基础改革之外,四梁八柱还包括法院组织框架的重新构建;法院、检察院资源配置的重大调整以及诉讼体制的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等等。

目前,四梁八柱的实施成效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例如,省级统管制度的落实仅迈出了一小步;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依然处在纠结、难以切割的阶段;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目前还有相当大的进一步落实的空间;职业保障方面,中央从禁止干预司法,到职业保障、身份保障,甚至包括工资保障等都采取了相当多的措施,但离法官、检察官真正从内心感觉到保障充分,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程度,还有很大距离。

第二,从十九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中央认识到四梁八柱后面的综合配套任务更加繁重,所以提出了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司法活动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今年5月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政法领域改革的整体方案,就整个综合配套改革做了全面的部署。第一是建设完备的司法组织,即组织基础;第二是完善队伍建设管理体系;第三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四是完善司法改革事务的管理制度,即服务和保障;第五是完善纠纷化解体系;第六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是中国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最后要实现现代科技和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这个安排的完成仍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逐步实现。

第三,综合配套改革有关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被放在首位,同时也涉及民事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中央提出了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的建立,完善补充侦查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规范庭审调查、量刑程序,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包括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等,还有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试点;另外,值班律师、刑事申诉、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甚至规定了检察院在整个纠纷化解体系中应当发挥,或者可以发挥的特有作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中央提到小额诉讼制度范围的扩大,以及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衔接,能否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诉讼收费制度,也被纳入这一轮民事诉讼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范围之内。改革还涉及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问题。中央对公益诉讼也提出了改革措施,特别是在程序规则方面提出了不少要求。

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今年1月份,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努力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一项比较高的要求,法院系统也做了很多工作。四中全会和今年1月份的政法工作会议上都提到了社会治理新格局,即共建、共治、共享,这不仅是对政治工作,也是对治安工作、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我们应当在中央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部署下,来重新考虑下一步综合配套工作的安排。

最后,中央强调司法改革要一张蓝图绘到底。从1954年确立了中国基本的司法框架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从未停止过探索。之前这五六年的改革重新构建了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后面的综合配套改革要跟上,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中央在十九大部署的,包括十九届四中全会重新部署的,2035年要基本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49年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对我们来说,司法改革的道路很长,我相信不管是实务部门还是学界都会竭尽全力来共同完成这个目标,真正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文稿:郑文慧、赵赫

审稿:翁晓斌、饶淑慧

摄影: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