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9日至10日,法治与改革国家高端论坛(2019)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共同承办。论坛的主题为“诉讼法与司法文明”。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一单元“我国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由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主持评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谭世贵,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北京公证协会会长、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毕惜茜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总结和评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涵义辨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在改革推进中,理论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不尽相同,各方对于“以审判为中心”里的“审判”之涵义理解不同,其中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审判机关”、“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诸多解读。
在我国,从法律地位上看,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都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产生它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此政治制度下,如果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审判机关为中心”或“以法院为中心”,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而且在理论上也不成立。而“审判阶段”论中的“阶段”是一个时间概念,在此情形下,提出何者为中心、何者为非中心不够准确、严谨。
关于“审判程序”论,从静态意义上看,“审判程序”实为“审判的程序”,它与侦查的程序或起诉的程序无异,且“程序”本身也很难分出谁是“中心”、谁是“非中心”。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继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之后进行的审判程序。在此背景下的“审判程序”与“审判阶段”的含义大体相同,只表示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审判阶段”不宜解读为“以审判为中心”里的“审判”,则“审判程序”也是如此。
“审判职能”论是从诉讼构造的角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职能进行的理论划分。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三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也是制约关系,在此理论观点下,“以审判为中心”势必变成“以审判机关为中心”或“以法院为中心”。同时,该界定中审判与侦查的关系实际上被掩盖了,因为“侦查”不是独立的诉讼职能,而是“控诉职能”的组成部分,由此将使“以审判为中心”旨在解决审判与侦查、起诉关系的改革目的大大弱化。
“审判标准”论中关于主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统一以司法审判的标准收集证据,提起公诉,接受审判的检验”的部分可以认同,但对于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并力图以此防止“带病”的案件进入审判的观点则不能苟同。
“以审判活动为中心”,是指在包括侦查活动、起诉活动、审判活动、辩护活动、裁判执行活动在内的诸项诉讼活动中,审判是控、辩、审三方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参与,并在法庭主持下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审理,并由法官或合议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裁判的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谭世贵
谭世贵: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而逐步发展起来。我国存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模式有顶层设计模式、区域建设模式、机关高校合作模式、法学研究组织推进模式等,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不断完善、法律职业互动机制逐步建立、各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互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但也要看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组织的自治性不足、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的认同感低、各法律职业间的互动交流量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伦理规范缺失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合理界定广义和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加强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顶层设计,由中央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作出统一部署。其次,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组织的自治性,发挥自治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其三,要优化法律职业的互动交流机制。最后要构建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开展法律职业伦理的监督。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北京公证协会会长、长安公证处主任 周志扬
周志扬:公证参与国家治理的实践、成效和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刚刚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党的战略任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化是明确而重要的方向。
公证参与社会治理:信用资源在我国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公证制度弥补信用不足,公证书供法院直接采信或者直接作为执行根据,节约了司法资源。公证依托法律规定的职能和效力,在参与国家治理、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公证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各类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架起联通的桥梁;公证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国公证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积极拓展;公证不断深入加强与法院的合作;公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法治建设、民生保障、公益服务。公证已经渗透到国家建设、社会治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越来越广泛和突出的作用。
公证与诉讼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公证书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一般效力、证据效力、特别效力、执行效力,还表现在公证在一些非讼事件上承担确权的职能。公证和司法改革最重要的结合点是公证参与人民法院的辅助事务。实践证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系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目前,国家改革进入新阶段,从上而下全力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改革,这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张建伟:司法责任制
十八大以来落实司法改革举措中的司法责任制,也有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追责事件,如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件。司法责任制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有很多的案例可以为当下的改革提供历史经验的参考。现在的司法责任制是由错案引出的,是为了防止无辜的人被错判有罪而生成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这种责任制出来以后在政法系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增强了司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增加了司法的谨慎度。
司法责任制的功能包括惩罚和预防。这个制度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司法责任追究中的目的论取向。第二是责任泛化问题。要注意“锄草莫伤苗”,即我们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的时候,要避免损害司法独立的人格;尽量避免全民买单的局面。第三是“乱作为容易追责,不作为不容易追责”的问题。在司法办案当中会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出现推卸责任、冷漠的情况。第四是怕承担责任而不敢定罪的问题。司法责任制是因为错案产生,而这个错案包括入罪之错和出罪之错。这些问题都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在以后改革完善中应当考虑的方面。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 彭伶
彭伶:互联网时代的程序正义再思考
我结合案例谈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再审与程序正义,以汤兰兰案为例,对犯罪人的权益保护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再审的提起与对案件当中被害人的保护问题。1985年我国通过了对于受害人基本权益保护的国际宣言,其中有一条对于受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某些缺失。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职业的要求和程序正义的问题,以快播案为例。在快播案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提取的程序正义问题,这里涉及很多专业的知识,故当时快播案的直播网民一边倒的为辩方的表现喝采,而对于公诉人有很多诟病。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应该考虑到科技知识适当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丰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知识储备,有利于提高司法的能力,也有利于程序公正更加充分的实现。
第三个是关于互联网时代的侦查取证与程序正义的问题,前不久美国披露了关于外国情报监视的判决,结论是美国联邦调查局搜集运用美国公民的数据的行为违宪。在科技时代,手机里面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当一个案件中侦查人员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时,里面会有很多和案件
相关的信息,导致整个侦查或扣押范围的扩大,这涉及到程序正义的问题。
第四个是算法歧视与程序正义的问题。算法本身存在歧视设计,如在两个毒品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算法歧视导致了对他们不公的评价,乃至于后续对他们不公平的处理。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英姿
吴英姿:证明责任的形式与实质
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程序独立价值已经获得广泛的接受,但是程序何以能发挥正当化的机理,何以能发挥正当性作用,程序独立价值的机理是什么,还需要深层次的思考。以证明责任为例,通过三个关于证明责任观点的展示,来论证通过程序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路径和方法。
第一,证明责任的本质或者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并不是实体法上的立法目的,而是程序公平原则,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公平并不依赖实体结果是否正当来评价,反过来正确适用实体法本身不足以保证每个案件证明责任分配就是公平的。
第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可能法定化,不可能通过完善实体法来事先把所有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明确下来。必须依赖程序过程,确保个案的证明责任分配,既符合形式理性,又具有实质正当性。
第三,通过程序可以实现证明责任分配的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的正确。首先,程序思维是一种过程好结果才好的思维方式,坚持“论证过程决定结论的可接受性”的理论逻辑。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的特点就是它是一套中立的价值技术,强调价值中立。程序思维的第三个要义就是程序整合形式与实质的方法,是通过对话,寻找重叠共识这样的方法。
总之,解决证明责任分配形式正义与实质合理的问题,根本的路径不是求助立法,重返法定证据主义,而是立足程序,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激活程序,沟通对话,求同存异,充分论证正当化作用,来保证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方案获得各方当事人的接受。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大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程雷
程雷:改革的方法论
改革的方法论主要涉及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是为什么改革,第二个是改什么,第三个是怎么改,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要讨论这几个问题。四项基础性改革前提是推进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司法独立推进司法改革。
首先,为什么改革?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领域改善和改革的最终的目标和追求,在司法文明指数里排名倒数第二的就是司法腐败的问题。司法领域改革设计在目标上面要增加一个遏制司法腐败的总目标。
其次,我们改什么?改革的焦点应该是占案件比例最大的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诉讼案件,并且可以通过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一步细化改革的方案和内容。
最后,要怎么改?第一,要推动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第二,改革推进的速度要符合实际形势的要求,不要片面追求改革的速度;第三,要充分发挥试点改革的作用,但试点改革要经得起实证研究的评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 毕惜茜
毕惜茜:公安改革
公安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公安是司法文明中一个重要的窗口,众所周知比如说有公安体制改革,涉及到派出所改革等方面。
侦查取证是一个源头,从破案到预审到终结里面涉及了方方面面,有程序问题、证据问题,也有实体问题,从侦查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总共有两次改革。第一次是从改革开放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了三级侦查体制,但在运行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分工不清、责任不清的问题。第二次改革是97年的刑侦体制改革,通过此次改革把预审程序和刑侦程序合并。
从97年到现在,我国的犯罪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总量不断攀升;二是新型犯罪不断涌现,以网络犯罪为典型;三是犯罪动态化加剧,以跨地域职业犯罪为难点;最后是民生案件频发、多发,且破案率低。造成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的原因,总体来说有两点:一个是侦查力量与犯罪形势不匹配;二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静态侦查无法对付市场经济下的动态犯罪。
面对新的犯罪形势,要着力从体制改革、侦查改革、审讯改革等方面完善公安制度的体制、机制和流程,以适应现代社会打击犯罪的要求。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谢佑平和翁晓斌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报告。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佑平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认为,八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准备得非常充分、有理有据,有新的观点和新的论证。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大事件,诉讼法学者对此尤为关切。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方式,如何用司法的手段建立和谐、公正的社会,是人类一直以来思考的问题。现在回头来看,司法改革的结果到底怎么样?这值得大量的实证调研和研究。目前来看,改革取得很多积极的成效,也有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有些方面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为提高改革的合理性,改革应当汇聚多方智慧,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学术界的意见和建议。关于中国特色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关系,我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色,但是司法改革不能一味只强调自己的个性和特色,要合乎司法的本质和规律。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翁晓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着重总结和报告了证明责任的问题,他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关键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
第一是关于真相的问题,这是个观念和认识的问题,在三大诉讼当中都始终存在。诉讼制度中很多问题都是和对真相的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如民事诉讼法中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既判力制度尤其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再审制度等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是,事实没有结论,而法院必须做出判决。这就将真相问题以极端的方式凸显出来,即司法是否和能否机械地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未来诉讼制度改革当中,关于真相应该有更加理性、合理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指导诉讼制度的改革,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是审判怎样获得正当性。判决的正当性来源往往被我们局限判决结果正确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根据证明责任来判决的案件,事实没有结论,那么审判正当性何以实现?这同样以一种比较典型和极端的方式,让我们不得不去考虑司法当中如何为审判获得更多的正当性的资源。必须要更加关注正当程序直接赋予审判正当性和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吴英姿教授的报告,正是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强调了程序公正的独立而重要的价值。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错案的评价标准问题。现实中一方面存在法官实际上承担着过重的追责责任的问题,另一反面又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但是错案的标准是什么?责任范围在哪里?现在对于错案的评价标准更多的看重结果,从结果本身的对错以及后果来衡量一个案件是否是错案以及是否追究法官责任。故翁晓斌教授认为要更多的从过程和行为角度来考量,即法官是否严格遵守了职业道德,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是否尽到认真审慎的义务等。只要这样,才能让错案追究制更加科学和合理,在有效约束法官的同时,避免法官面临不确定的职业风险。
文稿:祝芷卉、王弋璇、余心意、陈旭
审稿:翁晓斌、张传玺
摄影:邱国强、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