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第三单元第二会场青年论坛I主题发言
发布者:宋芷薇  发布日期:2019-11-11 点击次数:1023

2019119日至10日,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共同承办。论坛主题为“诉讼法与司法文明”。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三单元第二会场青年论坛I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霍海红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霍海红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郭兵、四川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范继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邵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秦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雷槟硕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宋善铭、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姣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总结和评论。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郭兵

郭兵: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范式及其反思

发言要点:行政法领域的主流观点是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组成部分。正是因为如此,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会有非常明显的行政法痕迹,随着行政法的立法不断完善,规范主义的进入(主要是法教义学),尤其是以浙大为代表的高校,慢慢形成了判例行政法的传统。在我们国家,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领域,程序失灵现象突出,经验研究在行政诉讼法研究中更加重要,因此应当深化对行政诉讼法经验研究。除了经验研究外,行政诉讼法释义学研究应当优化,行政诉讼法天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的特征。未来行政诉讼法释义学研究在推动形成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功能作用发挥时,或许可以借助于经验研究基础上的行政诉讼释义学研究来更好地完成。

 

四川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范继增

范继增:谈欧洲人权法院如何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

发言要点: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欧洲人权法院如何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时候,要为各个国家采用边际裁量,允许各个国家在边际裁量范围之内运用国际人权公约,但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边际裁量的空间过程当中存在很多违反法治的因素。

欧洲人权法院必须要依照现实发展和国际条约之规定来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意味着分裂化的国际法趋势之下,保证人权是一个最大目的。欧洲人权法院适应比较法过程当中,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导致了我们无法具有可预见性,可以通过宏观性的司法对话和微观性的司法对话使欧洲人权法院更好地适用比较法。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邵聪

邵聪:刑事法律援助标准的改革——从“门槛式”到“阶梯式”标准

发言要点:引入社会资金,扩充法律援助经费,弥补政府财政缺口,要进行法律援助标准改革,变“门槛式”标准为“阶梯式”。老的“门槛式”标准是指设置一刀切的单一门槛决定援助资格的有无,这种方式导致法律援助分配标准粗放,界线确定困难;而“阶梯式”实行多级别嫌疑人与政府法律援助费用分摊制度,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构建“阶梯式”刑事法律援助标准的核心在于架构梯级标准的三个维度,即刑罚严重、自辩不能和经济困难,关键在于明确援助申请的证明责任和虚报后果,并完善公检法承担信息披露和权利告知义务的保障机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秦汉

秦汉: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的制度抉择

发言要点:法学学者眼中智能裁判存在着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处理等层面的技术困境。因而,学界几乎达成了共识,智能裁判只能充当一个辅助的角色,但辅助的定位会导致改革投机者借机进行无效改革。现在智能裁判面临两个抉择:其一,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取舍和融合的抉择中,我国智能裁判系统更偏向判例法化,在案例遴选和推广使用这两个方面存在局限;其二,目前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以连接主义作为认知方式的基础,但随之而来的是决策过程的黑箱问题,使我国的司法体系再次面临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抉择。虽然数据主义的发端引发人文主义的式微,但在面对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司法抉择时,数据主义无法对复杂的司法系统作出精准描述,依然需要以人文主义作为基础,技术的可行性不能作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时进行制度抉择的全部依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雷槟硕

雷槟硕:“类案”概念成立吗?

发言要点:雷槟硕接着秦汉博士研究生的探讨,提出自己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观点,即司法判例提出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市场”方式进行。本文的“类案”应当限定为“类型案件”而非类似案件, “类案”的核心关键不在于“案”而在于“类”,“类案”之类型并非抽象概念的下位概念或者概念的外延,而是分类意义上的种类、区分意义上的范畴,强调范畴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部成员之间要素相似性。同时,概念封闭、抽象、歧义与形式正义原则及裁量幅度合理化要求为“类案”证成提供正当性理由。

“类案”作为思维构造体并非固定不变,基于原型案例、其他案例与概念图式之间的相互影响,法官于“类案”中归纳总结经验智慧,凝练裁判规则,在不断演化“类案”的同时,反向推动概念图式发展,同时保障“类案”作为成立之概念的动态基础。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宋善铭和冯姣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并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报告。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宋善铭

宋善铭认为行政诉讼法学在诉讼法研究领域很容易放在“被遗忘的角落”,郭兵副教授关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探讨和反思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其实,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研究也是风格迥异的,但并不影响三大诉讼法研究方法的相互借鉴,诉讼法的研究应该是互通互联的。对于邵聪老师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标准的改革的探讨,宋善铭认为当前重点难点不是对援助标准的论证,而是对于标准构建进行严密的论证和精心的设计。改革法律援助标准、构建值班律师分类管理制度,最终的目标都是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目前能做的就是扎实走好每一步,循序渐进地进行,不能搞大跃进。对于雷槟硕博士研究生对“类案”概念的界定,宋善铭认为由哪个主体来认定“类案”,认定的标准是不是客观的,以及认定“类案”后是否具有适用的约束力和确定力,最后是“类案”的地方差异如何消弥等,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姣

 

对于郭兵老师提出的行政诉讼法学实现了从规范法学到经验研究的飞跃,冯姣指出刑事诉讼法领域研究方法也存在从规范法学的教义法学到比较研究再到实证研究的转变。近期,刑事诉讼领域又在提倡大数据法学的研究。但是,美国刑事司法领域兴起实证研究的前提是美国有完备和精细的法典可供参考,而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现在是否已经达到这个程度,值得思考。秦汉博士研究生的文章从理论层面对智能裁判进行研究,但从司法实务来看,智能裁判还存在一系列的悖论,如制度设计者希望提高办案效率但其实加重了办案人员的负担。范继增副研究员的论文带来最大的启示是,研究中不仅要关注美、英、德、日的研究和著作,也要关注欧盟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

 

 

文稿:董贞峰 张健智

摄影:陈星澄 高柏桐

审稿:冯姣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