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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第三单元第一会场主题发言
发布者:宋芷薇  发布日期:2019-11-11 点击次数:423

2019119日至10日,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共同承办。论坛主题为“诉讼法与司法文明”。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三单元第一会场“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的未来展望”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胡铭主持。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 胡铭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韩国李㒞国际法研究院院长、东国大学教授Eric Young Joong Lee,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Sang Jo Jong,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泽涛,大韩商事仲裁院本部长、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Oh Hyun Suk,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洪坤,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法院法律系主任杨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刚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总结和评论。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浩


李浩:社会治理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发言要点: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在我国法治化之前就一直存在,但那时其解决过程是缺乏法治意识以及法律规则与程序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前30年的法治发展进程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进入快车道。随着立法的不断增多和完善,法律上的纠纷日趋增多,案件的类型亦越来越多样化。诉讼浪潮的不断涌来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具体体现在法官的身心健康、离职情况以及办案质量等方面。中国目前设计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由调解、仲裁和诉讼组成。通过这些年来调解和诉讼的案件数量变化,我们可以发现1979年、1978年的时候,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纠纷是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8倍,到了2016年后者远超了前者。与此同时,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是仍仅占整个纠纷解决数量中的小部分。中国新时期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借鉴枫桥经验,如推进无讼村、无讼社区的建设等。枫桥经验对于减少诉讼案件将会有巨大的作用。矛盾纠纷的解决不能只靠法院,法院应当作为解决机制的末端,而不能被推到前端,否则不仅会对当事人有所损害,增加诉讼成本,也会给法院带来诸多的问题。



韩国李儁国际法研究院院长、东国大学教授Eric Young Joong Lee


Eric Young Joong Lee:程序法律与文化联盟

发言要点:中国在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计划建立一个覆盖欧亚大陆的新经济路线和领域。如果没有真正的基础文化联盟就无法建立真正的伙伴关系,因此有必要沿马可波罗路线铺设欧亚法律和文化的“高速公路”来建立马可波罗平台,容纳沿线市政辖区不同法律文化的信息,把欧洲和远东以及途径的中亚和中东的主要法学院连接起来。通过文化联盟缓解不同法律之间的对抗,达到对法律文化理解互鉴的目的。单个法律文化可以通过法律原则进行解释,一经实施,法律与文化网络就会成为文化和司法管辖区域之间互动的牢固基础。可以通过跨学科合作的方式开展研究,分享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文化研究的观点,这些研究将会增强彼此的文化理解,促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


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Sang Jo Jong

Sang Jo Jong:韩国专利法庭的法治改革

发言要点:韩国在过去的20年中不断对专利法庭进行司法改革。首先是对法官的改革,专利法院的法官需要具备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官们可能对相关行业制度不够了解,因此无法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准确判断。因此韩国在改革中引入了技术顾问制度,利用技术顾问对法官的裁判发表意见并进行评估。同时,韩国也引入了电子诉讼等机制来提升庭审的效率。针对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即专利代理人和律师也在改革中,他们需要接受正规的培训。因此韩国在2007727号推出了关于法学院建立和运作的新法案,新设立了诸多法律院校,对专利方面的法律事务人士进行培训。总之,在过去的20年里,韩国在专利法院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仍没有完成,韩国法治的未来还有很多的路要走。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泽涛

张泽涛: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

发言要点:从行政执法证据的角度谈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执法程序替代刑事侦查,法院虚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行政执法程序规避与虚置刑事侦查的成因:第一,行政证据种类范围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的扩大化,以及行政证据转换刑事证据时不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第二,行政执法取证与侦查取证相比简便易行、缺乏严苛的程序控制,这是公安人员借助行政程序规避刑事侦查的主观动因;第三,立法、司法解释中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过大的自由选择权;第四,我国特有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及其追究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第五,制度设计者和学界在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方面尚存不足。3.健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制度设计。


大韩商事仲裁院本部长、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Oh Hyun Suk

Oh Hyun SukISDS案例的激增与ISDS机制的改善

发言要点:中韩两国是在全球IIA(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方面最为活跃的两个国家,在此基础上,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就是投资和贸易当中所包含的一种机制。随着双边投资协议和自由贸易协定的不断增加,ISDS案件也在不断增加。ISDS作为保护投资者不受任一国家损害并最终促进国家间贸易投资的一种方式,却又承担着取消国家关键公共政策的高风险,也可能阻碍一系列备受争议的法律措施的实施。如何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是一个难题。ISDS案件的激增与韩国政府的行政立法和行政程序本身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这方面韩国政府的一些做法显然是缺少透明性的。ISDS案件的处理成本非常高,如果韩国政府没有以此为教训改善行政措施的话,ISDS的案件数未来将会继续增加。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洪雷

李洪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和保护规范理论的问题

发言要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问题是诉的利益。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认定原告诉讼利益的标准最早来源于德国。在中国行政诉讼法上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应该慎重,理由如下:(1)不符合中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关条文的文义以及立法史;(2)从比较法上来看,保护规范理论不是一个普遍被接受的标准;(3)在中国的实践产生了限制公民诉权的的效果。

在中国,考虑是否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认定原告起诉资格问题中,核心问题为诉的利益,有以下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1)保护规范理论与中国行政诉讼实践当中,长期采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理论的利弊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比较;(2)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定位是纯粹的主观诉讼还是兼有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是一个问题;(3)保护规范理论积极发挥作用的制度前提,在中国的当下是否存在的问题;(4)公民的实体权利和诉权之间是否是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还是诉权与实体之间可以相对分离的问题。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孙洪坤

孙洪坤: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机制

发言要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疲软与无力,是欠缺动力机制的结果。动力机制障碍体现在与非法证据排除相抵牾的司法文化,以惩罚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偏离的考核机制,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受阻的辩护机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角色中,侦查机关是不可奢望的矛盾主体,检察机关是责无旁贷的首要主体,审判机关是有所保留的主要主体,辩护方是不遗余力的重要主体。应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东风,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进行整合,明确各主体、各环节排除的重点与方向,从而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的动力机制,实现程序设计的预期目标。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杨震

杨震: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发言要点:今天想和大家探讨的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关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可以发现,法院系统查处违法违纪的数量较多,这与我们公正司法、权威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的目的是存在很大差距的,但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国家遏制司法腐败的决心十分坚定。人性的贪婪和国家公权的放纵,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着关键影响。提升法官职业道德,应当尝试从学校的教育引入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强耻感文化的教育、把职业道德的操守贯穿于法官的选拔、培训、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推动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健全配套制度措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管理机制,健全法官的薪酬制度,以合理的利益满足促进法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建立法官职业道德的评价、考核体系,以及,打造阳光司法,强化监督作用。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所律师 赵金一

赵金一:从红罐包装案看司法文明的新发展

发言要点: 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的红罐包装装潢案件是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典型案例,红罐包装装潢共享权益的判决审时度势,利益衡量得当,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公正和司法文明的新发展成果,也是裁判方法的创新适用以及司法智慧的体现。虽然红罐包装装潢案件二审判决终结了,但红罐包装装潢案件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商榷。一是知名商品及包装装潢事实认定问题。 二是权益归属问题。这种商标和包装装潢不可分的观点的错误在于对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的误读,和对包装装潢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不清,由于包装装潢规定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我们并不能够明确认定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红罐包装装潢案件所提出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关权益的法律规定的缺失,也为法律专业研究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投入心血去研究完善这个新问题,共同推动司法文明的新发展。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刚

陈刚:从“接近正义”理论回顾此次论坛

发言要点:从“接近正义”这个理论的角度,对此次论坛有三个方面的体会:(1)三位韩国学者的报告中都不仅仅就报告本身谈法律文化、解决纠纷的意义,还提到了为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在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献计献策;(2)在中国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解决能力的现代化问题上,要结合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把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两者结合起来,纠纷解决方式上诉讼和调解相结合;(3)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权、诉的利益,是一个非常有趣和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文科资深教授 王贵国

王贵国:从国际法视角探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

发言要点:国际经济法或者说国际法和诉讼法有直接的联系。第一,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本身就是基于传统的国际公法形成,在研究国际法时,不会刻意把它们分开,也不会刻意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加以区分;第二,国际上判例法的来源为裁决,裁决的基本特点相当于是司法审查。国际判决的相互引用,使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实体和程序法中有一个趋同的趋势;同时,国际义务正在强势地进入到国内法律系统,包括程序法各方面以及法院审判,反映了国际法治及国内法治的相互作用、渐次趋同的态势。


文稿:孙雨乐 胡华芳 宗艾嘉 伊丽达娜·尼合买提

摄影:邱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