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 ——第三单元第二会场青年论坛II主题发言
发布者:宋芷薇  发布日期:2019-11-11 点击次数:1834

2019119日至10日,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9)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共同承办。论坛主题为“诉讼法与司法文明”。本次论坛邀请了国内外一流学者和杰出实务界代表共同研讨交流。论坛第三单元第二会场青年论坛II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林劲松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韩振文,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健,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胡若溟,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徐庭祥,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昕昱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雷彤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总结和评论。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韩振文

韩振文:裁判结果的预判可能性及证成

发言要点:学界对法律确定性、可预测性已达成共识,而对裁判结果的预测判断是否具有确定性则存在争议。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悖论: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等现实情况,法官承担的压力、风险较大,容易作出偏好性、系统性、策略性回应,由此影响对裁判结果预断的确定性,而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使预判更趋精确。可以参考卢埃林的中间道路,法官对裁判结果的预判有无可能性、如何证成,可以从判决结果相对合理的可估量性、操作技艺、规范事实、法官认知风格等方面进行分析,寻求一种新的更真实的确定性。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健

张健:建国70年来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变迁、经验与未来

发言要点:建国后70年来,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经历了改革开放前30年的革命运动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初期的综合治理模式以及新时期的多元化治理模式三个阶段。传统的犯罪治理采取简约治理的模式,利用准官员解决纠纷,进行地方犯罪治理。改革开放初期,在“整体性社会”中出现了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强势、群众运动的反复和高压治理等特征。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呈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模式,常规治理机制得到恢复,可概括为“综合治理模式”。进入新时期,社会力量开始介入刑事诉讼,犯罪治理表现为多元化合作治理模式。这三种阶段的划分并非截然分明,而是高度抽象的概括总结。犯罪治理模式的变迁反映出国家治理理念、国家财政实力、刑事政策等诸多要素的共同影响。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 胡若溟

胡若溟:招商引资政策纠纷的司法审查

发言要点:行政管理、社会学等学科对招商引资问题研究较多,但法学领域对这一主题的关注有待加强。随着立案登记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法院在招商引资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愈发凸显。从整体流程来看,法院亦无法缺席招商引资政策纠纷的解决过程,招商引资通常会引发后续行政诉讼。通过分析134份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法官对招商引资案件的审查关注度不够,招商引资政策的援引率和企业胜诉率都比较低。由此还可以发现,法院在政企关系中存在三重角色。虽然我国营商环境评价很高,但是在涉及招商引资政策的纠纷中,司法审查究竟能够发挥多大作用,仍然有待进一步考察。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徐庭祥

徐庭祥: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

发言要点:目前多元论作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通说存在不足,应当建构一元论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即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或内容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容易损害法的安定性,实践中混乱的适用标准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另外,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与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存在对应关系。由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不同于刑事和民事领域,行政诉讼法并非行政法的实施法,而具有救济与监督功能,多元论有悖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朱昕昱

朱昕昱:审判权个体配置的现状、基本逻辑与重构——以员额制改革为视角

发言要点:审判权配置的三个维度为机构、内部组织与个体,法官员额制改革主要针对的是其中第三个维度。员额制改革前拥有审判权的个体是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改革之后,员额法官才能审理案件,也取消了助理审判员的设置。概言之,改革前为二元主体的审判权配置,改革之后则仅有员额法官这一主体有完整审判权。这一改革的逻辑前提是审判权的完整不可分割性。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三大问题:案多人少的加剧;审判权行使异化;法官助理转换突兀。个体配置应遵循的基本逻辑应当是差异化配置,这符合案件类型多元化、司法需求多元化的现状。为此,法官和法官助理共同享有审判权、法官助理分层级审理对应案件或为可行措施。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王登辉

王登辉讲师对张健副教授和韩振文副教授两位发言人的报告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其中,张健副教授旁征博引,但相关研究仍可进一步加强与现实的联系。此外,观点之间的矛盾之处及用语准确性问题有待解决。汇报中提及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犯罪治理关系不大,且市场在犯罪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亦有待商榷。同时,与谈人还与韩振文副教授就诉讼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实务操作与比较法研究等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官预判可能产生于何种诉讼程序,并对大陆法系法官预判会否影响裁判结果进行了剖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 雷彤

雷彤讲师对胡若溟研究员、徐庭祥讲师和朱昕昱博士三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与评论,并指出部门法学交叉研究或可成为未来法学研究的趋势所在。

首先,胡若溟研究员的选题非常出色,涉及法院在地方政企关系中的角色阐释,进一步引发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目的为何这一重要问题的思考,但招商引资政策纠纷这一概念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其次,徐庭祥讲师的论文提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独立性问题,主张将《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证据确凿”作为一般证明标准的规范依据,但该条规定的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换言之,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与证明标准存在复杂的内部关系,如何理解证明标准的统一与多元也有待进一步讨论。最后,朱昕昱博士的论文涉及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理论基础,论文关于审判权配置模式的分析或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提供可行思路,但应注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动机与目标,以及“员额法官”在比较法视野中的具体表现。

文稿:朱佳蔚 胡小璐

审稿:雷彤 杨帆

摄影:陈星澄 高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