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承办的“科技发展、治理挑战与刑法变革”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李作权活动中心第二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从网络科技、金融科技、社会治理等多角度,探讨刑法的变革与社会治理,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计算机网络犯罪,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治理等主题。来自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浙江轻车熟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知名学者、青年才俊和实务专家就其论文展开主旨演讲,第二单元围绕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治理与预防这一主题进行共同探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对与会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目的和重点内容: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科技不仅促使人类文明史的高速发展,带来巨大财富,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社会问题,科学技术使得人类逐渐从科技的主体转变为科技的对象,各类新型犯罪相伴而生。这些全新的风险对社会治理包括犯罪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益保护之间保持动态平衡是每一个刑法学人应当思考的全新课题,也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所在。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袁继红教授负责第一单元的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闯法官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与刑法保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数字货币刑法学的定性应该以民法规定为前提,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互联网产业实践为依托,因此数字货币应当视为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财务或财产性利益。对于非法窃取数字货币等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计算机犯罪,而非财产性犯罪。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胡洋博士以客观处罚条件为中心阐述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一是我国刑法客观处罚条件的思考方法一向有“定罪+定量”的立法习惯;二是构成要件结果说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中“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不足;三是以客观处罚条件说划定“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归责范围;四是利用补充解释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妥当的刑罚处罚。他认为,将客观处罚条件引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解释,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顺应国家刑事政策和社会公共风险控制的需要。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周立波博士围绕着破坏信息系统罪的刑法规范调适这一主题展开阐述。他通过100个已判案例的考察分析,认为破坏信息系统罪在司法实践中定性争议较大,存在罪数形态认定不一以及罪名的口袋化趋势等问题。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明确法益保护范围,即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为具体法益;二是要转变制裁思路,即以专门的数据犯罪罪名制裁侵犯数据安全的行为;三是从立法层面规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四是从司法层面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合理解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应家贇则针对侵犯域名行为的保护法益及其刑法规制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司法判例引出关于侵犯域名行为的定性并进行评析,例如对于盗窃域名这一行为需要开辟全新的刑法规制路径来全面保护域名涉及的相关利益。其次,通过域名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具备的创造性特征推定域名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知识产品。最后讨论侵犯域名行为的刑法规制,确定侵犯域名行为的保护法益,建议增设侵犯域名权罪。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龚振军副教授阐述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及类推解释的逻辑证立路径。首先,他从刑法学界的两种观点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进行理论辨析。一种观点是从实证主义法学角度主张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具有可区分性,另一种观点是遵循超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对于事物本质比较逻辑重视的立场主张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不可区分,但这两种各有不足。其次,他介绍类推解释大前提建构的逻辑证立路径以及类推解释小前提探寻和论证的逻辑证立路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董文辉副教授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郝艳兵副教授对上述五位发言人的陈述进行了点评,并分别提出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看法。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浙江轻车熟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寿根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对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问题进行主题发言。蒋董事长从实务角度根提出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融资租赁间的差异和特征,以及当下民间借贷金融行业的乱象,针对汽车金融领域缺乏实质性规范指导文件提出了三点倡议。第一,国家机关应当按照社会发展的新规律、新趋势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规范或者加强立法。第二,国家相关机构应指导成立行业协会,引导行业人员制定形成行业自律规范。第三,以新思路解决新问题,探索其他执行模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针对《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专题发言。首先,对于非法放贷和民间高利贷的界定应该严格区分,尤其是非法放贷如何定性定量。其次,要准确核准非法放贷行为中的本金、利息以及违法所得。再次,仔细鉴别认定因非法放贷而衍生的其他犯罪。最后,对该意见的溯及力界定以及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汪勇副教授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森博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就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关系、民间金融的规范和治理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华副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朱玉备 文;张琦 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