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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宋芷薇  发布日期:2019-12-10 点击次数:1129


 2019128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顺利召开。本次大会分为研究中心成立仪式、热点问题报告及探讨、闭幕式三个阶段。来自浙江省各级法院、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代表百余人参加了大会。

大会第一部分是研究中心成立仪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翁晓斌教授主持,翁晓斌教授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成立大会的背景、目的和主要议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周江洪分别进行致辞,表达了对破产法研究中心成立的期许。随后进行了捐赠感谢仪式,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心研究员受聘仪式,中心主要领导及成员进行合影。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周江洪

大会第二部分是热点问题报告及探讨,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马骏律师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就跨境破产新动态进行了主题分享。他认为跨境破产产生的原因主要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而以往中国跨境破产案例不多的原因主要涉及三方面:我国以资本输入为主,投资输出对跨境破产的需求更迫切;国企走出去产生的破产风险,有的采取自我消化的方式;跨境破产的法律服务跟不上。但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他指出上述原因也在发生变化。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两个投资维度逐步均衡;民营企业特别是浙江民企,走出去参与跨国破产并购和对外追债;境外债权人包括投资者开始关注利用跨境破产制度保护其权益。他认为跨境破产基本问题是一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并做了关于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实践的阐释,强调“合作”是跨境破产的主题词。并对跨境破产做了两点展望:一是以“合作”为基调的进程深化,越来越多的国家会采用系列《示范法》,但通过多边双边条约推进跨境破产还不是普遍趋势;二是关于对《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中国跨境破产法治的展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马骏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以垄断理论为视角阐述了破产法的相关问题:破产财团的属性、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和破产中的财产政策。他认为破产法上禁止财产执行的规则和货币分配的规则能够让破产财团独立出来。债务人从破产时起,破产财团就开始独立,所有外部的权利只能达到作为破产财团的整体之上,而不能指向内部任何的部分。反公地悲剧的本质是垄断,即对财产的独占和排他的利用,典型的垄断是所有权。在法律的设置中,会设立各种机制来打破人们对于财产的垄断,如公司制采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财产只以个体的方式出现,而排除了个人对于财产主观价值上的判断。由此进行两个关于破产法上的推论:一是债权人会议也是打破财产垄断的一种程序或方式;二是法院强制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本质上是征收。他强调破产中的财产政策的两大要义是尊重和限制,要着眼于交易的实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


大成DENTONS中国区董事、高级合伙人何鑑文主持第二单元的报告。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围绕管理人制度的若干疑点难点问题这一主题展开阐述。他指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债权人利益代表、债务人利益代表,同时也是法院指定的机构,债务人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与共”。管理人应当以整体利益优先,兼顾个体利益。关于个体利益的部分,他认为个体利益的确认是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职责,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要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同时也要保障个体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债权人之间要充分竞争、公平受偿。他以债权审查为例阐述了管理人履职的问题,指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预决力问题,并进行了劣后债权、债权数额的认定、担保财产的确定、债权排序的审查认定等方面的阐述,强调了生效文书的实质错误及纠错程序。他提到了管理人的责任诉讼问题,认为可诉范围包括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的作为与不作为、临时表决权的授予、表决结果的审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与清偿安排等方面,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约束力。

大成DENTONS中国区董事、高级合伙人何鑑文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以请求权、责任和破产为主要内容进行了专题发言。他提到大众对破产法的理解,往往会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但罗马法时期就存在破产法,当时并没有产生市场经济。破产法的完善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推动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同时破产法的建立和相关法律实践也应当建立在完善民事法律的基础之上。破产中会涉及到债权法与债务人的关系,其中无法解决的公平受偿问题,尤其需要破产法的保障。他阐释了物债二分的法律体系下,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区别,并以英国法上的货物买卖为参照,将法国和德国法上的买卖原理进行了法律效果角度的对比剖析。由此提出对人之诉的保护相比对物之诉而言相对薄弱,所以需要着重保护,明确财产范围和责任范围。破产针对的对象是财产,财产的概念与权利相区别,只有具有精神交换价值的权利才能成为财产,权利范围大于财产范围。他认为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还不够完善,当众多债权人出现,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必须用破产法来接替强制执行法,以破产法来倒逼民事执行法的进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


大会的第三部分是闭幕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翁晓斌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破产法研究中心是搭建了一个平台,以促进相关破产法的研究。今后破产法研究中心会紧贴实践,针对问题进行透彻的交流,并希望能够尽快展示出相应的成果反馈社会。同时提到中心将会邀请更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分享心得,提供新的视角,整合各部门法的研究力量,推动破产法的研究。最后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翁晓斌


文稿:祝芷卉

摄影:高柏桐 郑涵彬

审核:王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