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实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保障——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0)上的讲话
发布者:骆笑  发布日期:2020-11-18 点击次数:608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王利明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实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十三五”发展的伟大成就,并就“十四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2035年的远景规划做了相关部署,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征程。明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一年。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不仅将对将有力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将会对保障“十四五”所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下面,我想从几个方面就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个方面,从立法层面来看,《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为各个民事单行法律今后的制定确立了基本依据,也为单行法的解释、适用提供了一些基本的规则。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从立法层面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法律的“立废改”工作。

首先是“立”,比如,《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尽快制定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又譬如,《民法典》确立的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需要制定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全面落实配套。因为个人信息具有具有集合性、可利用性、规模性与自动处理性的特点。需要民法与行政法的结合来进行保护,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其次是“废”,《民法典》实施之后,将会有九部法律相应废止,但这还是不够的,因为先前有不少的单行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已经明显地被证明了不合理的规则,甚至已经过时的法律应当予以废除。例如《民法典》的法人制度是以现代企业的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进行建构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立法背景全然不同。因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显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相冲突,应当废止。

第三就是要“改”,这个“改”就是要把和《民法典》不一致的、不相适应的规则相应地做出一些必要的修改。比如,我们《环境保护法》有关免责事由的规定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责任的免责事由之规定是不一样的,应该对这些单行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已经发生、但是现在仍然没有审结的民事案件,究竟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这确实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原则上讲,法律都不应当有溯及力。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按照《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如果确有利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也可以考虑对《民法典》的某些规则在特殊情形下,从有利于保护民事权利、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可以有相应的规定具有溯及力。当然,这个溯及力的规定不能与既判利益相违背。也就是说,即使在例外情况下有溯及力,对于已经审结的这些案件,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产生溯及力。

第二个方面,从行政方面来考虑,全面实施《民法典》必须要强化依法行政。《民法典》与其他法律不同,它并没有规定一个特别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关乎老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主要规定的也是民事权利。但是,《民法典》的实施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它不仅仅具有全面保障私权的作用,同时也具有规范公权力的功能。这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与老百姓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实际上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确立了行为的界限和遵循。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民法典》所确认的、老百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就是一些学者所说的《民法典》所具有的公法的溢出效应。

具体来说,我认为在这几点应当特别强调:

第一,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老百姓的私权,不得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侵害老百姓的人格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得非法查封、扣押;不得侵害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以利用刑事案件来干预民事纠纷的现象。同时也要严格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随意撕毁合同。政府机关只有做到政务诚信,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

其次,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必须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的条件,同时也要遵循限制的程序。另外,对民事权利的限制还必须要遵循比例原则。比如《民法典》在相应的多个条款都规定了限制必须要合理,这个“合理”遵循的就是比例原则,如果过度地限制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当中还必须要积极地行为,主动地作为,维护老百姓合法拥有的权利。比如《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就特别规定要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高楼抛物这种行为的侵害,公安等机关有义务积极地查找行为人。这表明,只有行政机关主动地作为,积极地行为、行使权力时,老百姓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得到切实地保障。

第三个方面,从司法的层面考虑,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司法解释进行一些必要的清理,同时也要制定一些新的司法解释。比如,《民法典》实施之后,有九部法律将会被废止,而先前围绕这九部法律所做出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也需要进行清理。这当中,有不少的司法解释的规则已经被吸纳进《民法典》各编当中。当然,确实也有一些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制定之时并没有被吸纳,而在《民法典》制定的时候,当时这些规则就被认为不一定是合理的。而且经过实践证明,有一些规定本身就需要进行修改,这就有必要做出一些清理。比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当中的借贷利率24%36%等规定,显然与《民法典》所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原则是不相符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则,在当前,清理大量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司法解释。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它的功能应该有所转变。这就是说,由于《民法典》的颁布,我们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已经形成,大规模地通过司法解释来制定相应的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司法解释应当转向针对民法典在适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实用中的问题做出解释,以利于《民法典》准确地贯彻实施。比如,《民法典》确实有一些规则在表述上比较抽象化、原则化,可能不够清晰,这时需要司法解释将其具体化、清晰化,规定的更加明确。再比如,有一些《民法典》的规定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规则做相应的配套,而在立法又不能及时地跟上时,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做一些必要的补充。所以制定司法解释也是必要的,但是它的功能一定要转换。同时一定要以问题为导向,不能像立法那样追求体系性,追求“大而全”。应当只针对《民法典》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规则在适用中出现问题进行解释,而没有必要再针对一条规定来展开数十条甚至更多的规则,也没有必要再确立大量的新的规则。如果司法解释过于繁杂,甚至在做出解释之后还要再针对解释进行解释,也可能会使《民法典》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被虚置,反而不利于《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

除此之外,《民法典》的普及宣传工作仍然十分必要。这就是说,我们还需要广泛地进行《民法典》的宣传,使《民法典》真正走进人民群众的身边,真正走进人民群众的心中。

总之,只有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我们才能真正强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文稿整理:张昊正

审稿: 石一峰 齐文熠

摄影: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