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荣:裁判文书公开、类案检索与司法公正——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0)上的讲话
发布者:骆笑  发布日期:2020-11-20 点击次数:340

图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教授汪世荣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裁判文书公开、类案检索与司法公正》,主要是谈我对最高法院20207月开始试行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学习和思考心得体会。

首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对法治化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用“数以万计”和“全球第一”来形容。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而我们学术界和法学教育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最高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这一指导意见,法院系统将其称为“类案的强制检索制度”。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我国司法部门的共识是,认为类案裁判的不一致是影响司法公正最大的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与待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被定义为类案。在该文件中,面对待决的案件,即我们现在需要审理的案件,存在类案的情况下,待决案件的裁判应当与之保持一致。否则,对待决案件作出与类案相反的判决,就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裁判文书公开和类案检索的宗旨是推动司法公正、促进法治进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类案检索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具体展开分析:

第一,正确认识裁判的本质。裁判的本质是进行风险的管控,即管理和控制裁判的风险。裁判的风险是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相同的案件,作出了相反的判决。所以,如果要控制裁判风险,就要尽可能使待决案件与类案保持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相互抵触。

第二,裁判文书的公开,要侧重理由的公开。如果仅仅强调裁判文书公开,那么与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公开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理由不稳定,质量不高,对司法公正就难以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所以只有公开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才能推动司法公正。只有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才能被认为是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公开、类案的检索,能否促进裁判文书的质量提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认为“只要公开就是公正”,那对公正的理解便显得过于狭窄、偏颇。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研究、法律检索是指对案例的检索与研究。而今天我们在强调司法公正时,如果法学教育中没有案例检索的课程,法学研究中没有关于类案的研究,如果我们的研究还是限于理论、法典、条文、体系,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很难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第三,类案的检索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工作,还需要从扎实的研究和训练做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不可能在不研究、不训练的情况下就能够掌握这一技能。所以,我有两方面的建议:其一,法学院要开设案例检索的课程,法学研究要加大判决理由的阐释。对于具体的生效判决,它阐述了什么样的理由,作为法学研究者有义务进行发掘和阐释。其二,司法改革工作尚待进一步深入推进。最高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之外,还实行庭审录音录像的公开。我们要着重强调判决理由的公开。这就涉及到了学术界与社会公众都在关注的“法院副卷制度”。所谓“正卷”,即律师和当事人所能够查阅的案卷;不能查阅、需要保密的案卷则称为“副卷“。副卷材料是否包括了判决理由?这是需要重视的问题,我的意见是,我国的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要真正做到判决理由的公开。

回溯历史,中国法官的始祖、最早有文字记载的法官名字叫“皋陶”。皋陶的职务是“大理”,当时的法官称作“理官”,最高司法机构曾经称为“大理寺”、“大理院”。法院是讲理的地方,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裁判理由的公开要有机结合。所谓“大理之外,没有更大;最高之外,没有更高”,“大理”意味着理由讲到此处,就应当终止,因为,此时的理由已经能够让人信服,能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公正。

不当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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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