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0)上的讲话
发布者:骆笑  发布日期:2020-11-28 点击次数:370


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宪忠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

大家好!

非常高兴接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尤其是张文显老师的邀请,跟大家来交流一下我对于民法典和国家治理的有关问题的思考。

众所周知,民法典的编撰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决定之一。因此,民法典的编纂是在“依法治国”这个大的栏目下开展的,这也是我们必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认识民法典编纂的原因。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后,在民法典未来实施的过程中,应当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大力地推进民法典的贯彻。

关于民法典和国家治理的问题,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体会到。比如说我们经常看到、在民法典宣传中也经常会提到的,民法典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它对国家、家庭、个人等事务的调整,或者说是对民事活动的一种引导或规范。这都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民法典在我国不仅仅是关于个人关系或者是私关系的调整,实际上还涉及到国家大计,甚至是对国家经济基础运行方面的法律事务的调整。比如,在我国经济基础运行方面的法律问题的调整中,涉及到公共资产的控制秩序的问题是民法典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而且恰恰就是在这个领域,民法典实现了非常重大的更新。

以前在公共资产领域里,我们都特别强调“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理论。这是1934年前苏联的维涅吉克托夫提出的,他认为全部的公共资产都应该归国家所有,而且国家是公共资产的唯一主体。他的理论基本特点,实际上是给中央政府推行的高强度的计划经济寻找民法上的根据,他把财产所有权直接由中央政府行使来作为推行计划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然而,我国现在已经不是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最重大的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是,在以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和统一主体的前提下,我们可能会有疑问:它仅仅是能够作为权利的主体吗?它应不应该作为法律上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而在前苏联的法律中,丝毫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恰恰相反,在这个问题上它违背了民法上的最基本原理——在民法上,任何权利主体必须同时是义务的主体和责任的主体。换句话说,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如果它要享有权利,就必须同时要为它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恰恰是在国家统一主体的理论中,丝毫没有考虑到国家应该承担的民事上的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没有办法让国家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因为我们根本不能追究国家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因此,“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理论很显然是违背民法原理的。

我国从1995年开始就实行分税制,也实行国有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分税制的含义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税收的所有权,而现代企业改制,就是实行政府投资理论。在政府投资理论下,政府享有股权,而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结合现代化企业改制和分税制可知,当时我国建立的投资体制,实际是中央和地方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利益的体制。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而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可以说是在本质上废弃了“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理论。

民法典第96条规定,政府是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第97条规定,政府法人,即公法人或机关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就从民事主体的角度,而非国家资格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民法典第255条规定,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第257条规定,政府进行投资时是分别投资,中央有中央的投资,地方有地方的投资。而刚刚具体举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恰好对国有资产的状况进行了法律上的讨论,或者说是审议。来做报告的,或者提出报告的,实际上是四、五个机构。首先是国资委,国资委目前仅拥有97个中央企业,而且实际上它只是投资人,对企业也没有享有直接所有权。国资委拥有的这些企业下面的二级企业,也就是这些企业投资的企业,大概有3000多个。除国资委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能代表中央政府来投资的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中国铁道、中国邮政和中国烟草。其实这三个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上缴的税款很多。另外一大部分的国有资产是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企业。实际上,有些大学还有上市公司,即使没有上市公司,它们也都有自己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承认公法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承认公法人的所有权理论,也就必须要废弃“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理论。

现在民法典已经基本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在一些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场合,还有国家统一所有权的提法,但是在今后的生活中,还是应该使用像民法典第96条、第97条、第255条、第257条、第268条、第290条等这样一些条文,来处理我国公共资产的关系问题,来治理我国公共资产的法律秩序。这点对国计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民法典在其他涉及到人民利益关系方面也有很多非常重大的制度改造,比如监护问题、居住权问题等。实际上,民法典是要把人民群众普遍享有的权利法治化。因此为了人民的休养生息和生存发展,民法典也有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

民法典在人身权利方面也有非常重大的创造。比如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一般人格权,即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具有光辉灿烂的价值。因为对这个权利的创新,弥补了法律上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即在法律上的自然人因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所应该获得的保护。在传统民法下,人们因为生命、健康、隐私等方面的问题受到的侵犯,在侵权法上是可以得到救济的。但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却无法在过去的民法中获得救济。还有涉及人身自由等民事权利的侵犯,在过去的民法理论中,也是没有办法通过侵权法来获得救济的。因此,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但是当前法学界对这一条文的认识相当不足,宣传也非常不到位,这实在是很遗憾的事。

另外,民法典关于人民财产权利的规定,也是非常重大的改进,因为它彻底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轻视人民权利的一些政策规定。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3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让民众能够真正地作为自己法律事务的主人,这意味着真正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贡献和改造。因为此前的法律只要求民事行为合法,但是第133条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应该遵从个人的意思表示,而合法的问题是应在其行为做出后,再进行法律上的评判。所以这个条文在整个民法编纂的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我们应当体会到这一思想上的价值。

另外,民法典在国家治理方面还规定了法律上的裁判规范,即追究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是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此,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从整体上看,民法典首先规定了许多引导社会大众来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不能积极地履行自己义务甚至损害他人权利情况下的裁判规范。这样民法典就把法律所规定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实在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人的身上,也落实在每一个法人的身上。实际上,民法典真正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目标,把立法者推进社会进步、国家治理的目标落实在每一个人的身上。这是民法典在国家制度中的科学性的体现,也是它作为制度设计的最大亮点。


文稿整理:鲁瑞

审稿:李秋璐 林炜莛

摄影: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