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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制度困境与实体悖论——记刑事法前沿论坛2021年第3期
发布者:胡琪宣  发布日期:2021-05-10 点击次数:201


202158日晚,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石经海教授应邀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之江校区5号楼206室,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量刑建议的制度困境与实体悖论”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博士生导师叶良芳教授主持。

伴随在场师生的掌声,叶良芳教授对石教授和同学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两个环节:第一部分由石教授发表主题演讲,第二部分则由在场师生围绕讲座主题进行交流讨论。

在第一环节中,石教授首先指出,当前我国在量刑方面存在两大困境:一是量刑建议程序与实体对接上的困境,具体体现在程序上的合意和实体上的罪刑相适应的冲突。石教授认为,“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就是该冲突的“总爆发”。该案争论的核心不在于多数学者集中讨论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在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合意追求与刑法上的量刑实体公正间的冲突。此外,石教授提出我国在量刑上的第二个困境是量刑建议究竟应是一个“点”还是“幅度”的争议问题。当初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量刑建议以幅度刑建议为主,确定刑建议为辅。目前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和完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量刑建议以确定刑建议为主,以幅度刑建议为辅。这说明法院与检察院关于量刑建议是否应当精准化存在分歧。而在学术界,刑诉学者大多主张以确定刑为主,刑法学者主张以幅度刑为主。

其次,石教授提出了有关量刑问题的两大悖论。一是实体根据上的悖论——“认罪认罚”能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结合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石教授认为,“认罪认罚”实际上只是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并签订具结书的“纯”程序性东西,并不真正具有“量刑情节”之实,即没有反映刑法中既有相关从宽处罚量刑情节之外的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大小。它的司法适用实际上只停留在程序意义上,并没有让被告人真正感觉到从宽的实惠。二是量刑建议在定罪量刑关系上的悖论——公诉机关拿什么处理好定罪量刑关系所需要的量刑对象和量刑根据。量刑建议模式如何能处理好定罪量刑关系所要求的量刑对象、量刑证据的收集和质证属实?如何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在一系列设问下,石教授进一步指出,上述两个悖论的根源在于量刑建议的制度设置存在缺陷。由此,石教授对该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方面,量刑建议制度构建需要体现定罪和量刑的关系。遵循“定罪”是“量刑”的基础和前提以及“定罪”是为“量刑”确定具体法定刑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制度构建需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与英美等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及德国的量刑协商制度相区分,且必须实质适用于所有案件事实和情节,以体现和实现实体公正。

之后,叶良芳教授进行了细致的点评。叶教授认为,石经海教授的讲座有四个特点:一是深入浅出。石教授在有限的时间内用最精炼的语言对量刑建议的重大变革做了非常精确的介绍。二是重点突出。石教授侧重于几个重点问题,从问题出发,再引申到实体上的悖论,并提出完善路径。三是法理深厚。在制度建构的机理方面,涉及背后深层的法理问题,如从个人主义和秩序本位的角度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原因。四是始终充满正义的情怀。虽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可能仍存在疑虑,但石教授坚信该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只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在交流讨论环节,在场同学围绕量刑等问题纷纷提问,石教授均耐心详细地予以解答。经过石教授本次的倾情讲授,相信在场师生对我国量刑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现状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摄影、编辑:冯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