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知产 | 李琛教授“知识产权研习方法漫谈“讲座实录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1-06-04 点击次数:655

2021527日晚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的2021年首期“知产沙龙暨法学前沿讲座”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曾楼102室成功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李琛教授莅临主讲,她就“知识产权研习方法漫谈”为题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行了分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永明教授应邀与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魏立舟博士主持。本场讲座还吸引了多位来自省内其他高校的知识产权青年学者,现场反响热烈。

李琛老师首先提出了法学学习研究和实务中必然面临的两大任务:(1)面对各种冲突的观点与方案,如何甄别、选择立场;(2)如何让自己的立场得到理性的说明。对这两大任务的回应是我们在法学学习研究和实践当中应该掌握的两种能力。随后,李琛老师结合知识产权的一些实例对这一话题进行深入讨论。

对于立场的选择,李琛老师提出了几点指引:

(一)对法学概念的解释须具有规范意义,有规范意义的解释优选

李琛老师指出,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描述,而何为“本质”,需结合设定概念的目的来判断。法学概念负担规范功能,对法学概念的解释应当具有规范意义。在一些概念争议中,貌似多种解释都可以自圆其说,但有些解释会导致概念丧失规范意义,这样的解释是不足取的。

李老师结合著作权法上的“思想”和“修改权”概念,对此进行了说明。如果把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解释为头脑中的想法,虽然可以证立“不保护思想”,但这种解释会使得二分法丧失在著作权语境下的特别意义,因为法律调整的只能是行为而非思想,此为一般法理。关于修改权的“一权两面说”和“轻重有别说”都没有把握修改权的规范功能,属于欠缺规范意义的解释。

(二)对法律的解释须合乎规范目的,合乎规范目的的解释优选

在涉及法律解释的争议中,应当探究该条款的规范目的,避免解释的方向性错误。例如,第三次修订之前的《著作权法》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处的“类似”是为了强调“与电影相同”还是允许“与电影略异”?修订之后的《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型列举之后增加了弹性条款,在措辞上似乎与著作权权项中的弹性条款类似,是否意味着对“其他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解释方法完全相同?作品和权项的列举是否都属于例示性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专门规定电影创作中对原作的必要改动,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对作品完整权的“适当限制”,还是为了强调对完整权的“增强保护”?理论和实践中围绕以上问题的争议,主要源自对规范目的的理解分歧。李老师示范了如何通过规范目的的揭示、在冲突观点中选择立场。

李老师在谈到“合乎规范目的的解释优选”时,还特别指出“立法本意”——尤其是主观说意义上的“立法本意”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效力。

(三)在事实判断的模糊区须探究概念与规范的价值取向

在判断一个事实对象的性质时,如果遇到模糊区,挖掘相关概念或规则被特别提出的价值倾向,可以帮助决断。例如,实用艺术作品从美术作品中被单独提出,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双重保护”还是“适当限制”?如果明了规范取向是为了允许适当限制、对双重保护持慎重态度,在遇到实用品外观的作品资格争议时,以否定其作品性为宜。同理,邻接权的创设是为了拓展保护还是为了限制保护?如果明了其目的是拓展保护,能否因为录像制品规则的存在反而导致视听作品的保护标准提高?李老师建议大家从这个角度重新思考视听作品的独创性之争。

在形成了自己的立场之后,要善于说明自己的立场,不能停留在“我认为”的层次。对于立场说明的方法,李琛老师也提出了几点意见:

第一,必须要诉诸概念、原理与逻辑。李老师强调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指出专业学习的核心,就是把握和运用该学科的语言。法学对实践的关照,并不能成为不讲逻辑、不重概念的借口。对实践问题的讨论,不能仅仅以产业利益为据,利益考量应当借助概念与原理得到理性的说明。

第二,在法律解释中,要尽量依托文本实现价值。在疑难案件中,可依照文义优先——价值还原——文本依托的路径进行法律解释,在兼顾规范目的的同时,要给出文本依据,不能模糊司法与立法的界限(推荐李琛老师的论文《文本与诠释的互动:回顾<著作权法>三十年的新视角》)。

第三,不能单纯地以规则论规则。规则只能作为佐证,应当探究规则背后的理据。法科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把法条堆砌当作“比较研究”,实不足取。

基于以上分析,李琛老师为同学们的学习提了几点更为具体的建议:

 1、学习概念的时候应探求规范目的,不能死于句下;

 2、培养制作定义、运用概念说明现象与观点的能力;

 3、留意立法中的弹性表述,以备日后解释之需;

 4、正确地运用比较研究,不可一味地搬弄术语。

在与谈环节,李永明老师围绕李琛老师的发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在知识产权越来越热门、逐渐成为一门显学的当下,我们在分析知识产权的一些热门问题时,应回归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坚守知识产权人的学术初心。

李琛老师和李永明老师的分享反响热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同学们积极抓住机会与两位老师进行交流,李琛老师就提问者的问题作出细致回答。

最后,本场讲座的主持人魏立舟博士在李琛老师和李永明老师的发言基础上,对讲座进行了总结。魏立舟博士对法学研究的“前沿”和“基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学术研究的前沿性并非仅指研讨当下的热门话题,发掘基础研究中的深层问题也是前沿性一种体现,甚至更有恒久价值。李琛老师分享的主题就是一个非常基础的方法论问题,但是李琛老师所提及的学习研究知识产权的方法以及佐证观点的实例却是十分前沿的,完美展现了如何在基础理论研究上保持话题的前沿性,极具启发意义。

历时近三小时的讲座圆满结束,气氛浓厚热烈,在场学者与学生受益匪浅。特别感谢李琛老师的精彩分享,感谢各位青年学者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期待接下来的知产沙龙越办越好。


撰稿:周冰倩

摄影:王子澍